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立刚、丁余平、俞翔、朱虎、许驼驼、卢俊杰、杨义、冯婧钰、周广连、李磊、嵇国昌、丁阿平、李溧、朱蓉、纪洪、吴茂前、高源、季恒苇、朱世敏、李黎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描述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措施、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灭火力量建设、火灾事故处置、信息化管理及消防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所在场所(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1976(所有部分)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DB32/T 3293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
GB 25201、
GB 25506、
GB 35181、
GB/T 38315、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
GB 50222、
GB 51251、
GB 51309、
XF 703、
XF/T 1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注: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注: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注: 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ign
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识,用以表达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信息。
3.5 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 fire safety sign
提示说明建筑总平面布局、疏散路线、重点部位等信息,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的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3.6 消防安全禁止性标识 fire prohibited sign
提示说明禁止或限制实施某种行为、应严格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3.7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 joint defense and service organization in fire safety area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一定数量的单位自愿共同组成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初起火灾处置互助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组织。
3.8 企业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等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9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或规定场所备勤,但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10 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依托志愿消防队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的消防组织。
3.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unit of fire safety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3.12 火灾高危单位 fire risk unit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3.13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体要求
4.1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
4.2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4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单位应督促使用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5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6 举办灯会、集会、焰火晚会以及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7 单位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1.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5.1.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宜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5.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宜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按照分工,实施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5 连锁型、集团型企业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属单位和经营主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管理。
5.1.6 在同类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宜成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协同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 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职责
5.2.1 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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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及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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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以及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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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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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的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储备灭火药剂,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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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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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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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5.2.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5.2.1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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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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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5.2.3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5.2.1、5.2.2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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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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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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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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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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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2.4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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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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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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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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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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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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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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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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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2.5 具备隶属关系的连锁型、集团型企业总部除应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下列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
指导下级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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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对下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指导下级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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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下级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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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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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下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实施奖惩。
5.2.6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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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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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联防小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联防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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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成员单位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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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联防区域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交流工作经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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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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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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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扑救。
5.3 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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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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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工作与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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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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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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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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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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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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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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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5.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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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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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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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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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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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动火、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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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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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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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拟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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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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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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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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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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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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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况,督促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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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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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训练、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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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
完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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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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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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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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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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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3.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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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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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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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火灾报警后,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
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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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信号核查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3.6 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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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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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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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管道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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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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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消防设施检查、运行操作、故障排除和维护保养记录。
5.3.7 防火巡查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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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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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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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
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息及时确认。
5.3.8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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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
发现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3.9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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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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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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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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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时,迅速集结,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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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3.10 单位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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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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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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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方法和火灾现场逃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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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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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气设备等使用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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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通用要求
6.1.1 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6.1.2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6.2 制度规程
6.2.1 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及结果应用、情况记录等要点;
-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巡查检查频次和时段、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责任范围、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资格、各类报警信息处置流程、情况记录等要点;
-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消防设施故障处置、保管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和管理要求,相关设备及燃料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岗位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登记、使用管理、人员管理,场所设备防火防爆、巡查检查、应急处置等要点;
-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包括职责职能、人员组成、日常管理、训练演练内容及频次,装备器材、灭火药剂配备、使用保养及补充维修,情况记录等要点;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制度,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参加人员、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要点;
-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实施奖惩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考评目标、频次、内容和奖惩办法等要点;
-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2.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制定6.2.1 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 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半年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修订以及演练情况;
火灾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管理要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事故处置记录等要点。
6.2.3 火灾高危单位除制定6.2.1、6.2.2 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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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召开频次、人员组成、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
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包括评估工作频次、程序及步骤、评估单元及内容、评估公开、结果应用等要点。
6.2.4 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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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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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操作规程,包括操作人员资格、变配电室管理、检修检测、防护措施、运行情况监视等内容;
-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包括适用场所、线路敷设、设备安装、日常管理、维修检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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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包括消防安全标识设置、灭火器材设置、操作注意事项、设备检查及维修检测等内容;
-
电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包括操作人员资格、作业条件、作业审批程序、现场监护、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
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指南、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
-
火灾处置规程,包括火灾确认、报警、应急预案启动、火灾扑救等内容;
-
火灾事故善后处理规程,包括火灾现场保护、火灾原因协助调查、火灾事故总结等内容。
-
其它应根据实际制定的操作规程。
7 消防安全措施
7.1 通用要求
7.1.1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应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应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应投入使用、营业。
7.1.2 单位不应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平面布局、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7.1.3 单位不应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应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营造各类节庆活动、主题活动氛围时,室内装饰品不应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7.1.4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1.5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人员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XF 703 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2 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
7.2.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7.2.2 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2.3 除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外,其他建筑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车间、仓库外,人数不超过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其他建筑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2.4 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2.5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2.6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尽端的顶棚、墙面上不应设置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应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7.2.7 人员密集场所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2.8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应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相同型号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
7.2.9 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在楼梯间顶部设有“可通至屋面”字样的明显标识。
7.2.10 设有避难层(间)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不应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7.2.11 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各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引导箱,还应根据GB 21976 的规定配备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7.2.12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2.13 除休息座椅外,商场有顶步行街、中庭和自动扶梯下方不应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不应堆放可燃物。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7.2.14 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7.2.15 员工集体宿舍单间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 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m2,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 层。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设置在半地下室。
7.3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3.1 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应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商场市场、医院、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不在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吸烟;
-
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不采用明火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有专人看护;
-
演出、放映场所不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不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采用电加热设施。商场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靠外墙布置并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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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 m 范围内不堆放柴草等可燃物。炉火等取暖设施、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等物品时,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0.5m。
托育机构、集体宿舍不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托育机构不使用固态蚊香;
-
厨房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器材,烹饪部位、排油烟罩及油烟管道内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管道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排油烟灶及油烟管道(井)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博物馆、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使用明火,文物保护单位燃灯、点烛、焚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有专人看护,配备消防器材,宗教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无人看护或大风天气不用火。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在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周边区域不燃放孔明灯;
-
场所生产、经营期间和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巡查、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
7.3.2 因维修、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热熔等动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
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审批人前往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予以审批;
-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火灾高危单位等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动火公示;
-
涉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申请,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人员资格、人数及防火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作业监督人;
-
单位对参加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措施交底,组织作业单位和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易燃物品以及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提前采取清除、封盖措施;
-
动火作业前,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开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作业单位和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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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不在营业时间动火作业,不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动火作业;不对盛有或盛装过可燃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且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五级以上风力时,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
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动火作业不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直立放置,不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 m,并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安装防回火装置;
-
动火作业期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应随时关注检查作业人员和作业环境情况,劝阻、隔离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
动火区域及附近发生火灾等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启动应急预案;
-
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7.3.3 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采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符合GB5005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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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不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随意增加装置额定动作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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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不采用移动式插座取电。电热汀、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电气取暖、电加热、电动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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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电器设备。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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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敷设在闷顶、吊顶内时,需采取穿金属导管或采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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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者木结构古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他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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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 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 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确需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的,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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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性、易燃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布景、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小于0.5 m,灯饰采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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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接头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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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宿舍不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生产、经营中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在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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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材料仓库内不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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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及时切断电源,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
单位生产、经营结束时,切断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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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在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保证消防用电,不擅自关闭消防电源;电工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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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
定期对电器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7.3.4 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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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不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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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单位使用燃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不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燃气,不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瓶装液化气,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 ㎡或者座位数大于75 座的餐饮场所不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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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使用合格正规的气瓶、燃烧器具及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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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用户、在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燃气以及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其他单位根据实际安装;
-
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连接软管不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 m,接口不应超过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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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瓶组间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 m 的专用房间内;当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 m3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与所服务的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以外建筑可毗连设置,瓶组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通风良好设置直通室外的门,与其建筑毗连的墙应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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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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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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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加强对瓶装燃气减压阀、连接管、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更新。
7.3.5 用油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室内燃油管道采用金属管道并设置事故切断阀,不采用塑料管道;
-
供民用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大于1 m³,并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储罐容量不大于5 m³,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 的防火隔墙和1.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在熄火降温后方可充装燃料;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时,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密闭储油间的油箱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大于1 m³;
-
定期对燃油管道、高位油槽、呼吸阀、连接管、燃油灶具进行检查、维护、更新。
7.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4.1 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见表1。
| 场所类型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
|---|---|---|
| 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部位 |
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 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
|
| 通用 | 可燃物品仓库(储藏室)、储油间、厨房、锅炉房、液化气瓶间、施工现场、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
变配电站(室)、发电 机房、不间断电源室、 储能电站,制冷机房、 空调机房,冷库(氨制 冷储存场所),通信设 备机房、生产总控制 室、电子计算机房,消 防水泵房、消防控制 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 备房、防排烟风机房、 避难层(间)、泡沫消 防泵站、泡沫站 |
| 商场市场 | 中转仓库、食品加工区、儿童活动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装卸货平台 |
|
| 宾馆饭店 | 餐厅、布草间、锅炉房、燃气表间调压站 | |
| 公共娱乐场 所 |
人员集中的厅室、灯光操作室、放映室、音响控制室、舞台 | |
| 学校 | 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宿舍、图书馆、展览馆、会堂、档案室,电 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
|
| 医院 | 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 药品库房、制剂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被装库,贵重设备室、病 案资料库、档案室 |
|
| 社会福利机 构 |
老年人居室、药品库房、供氧站、高压氧舱、设有大型医疗设备的房间 | |
| 图书馆、展览 馆、博物馆 |
陈列展览厅、装裱及修复室,报告厅、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藏品库,资料、 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 |
|
| 文物建筑、宗 教场所 |
文物库房,焚香觐香区域、殿堂、香炉、僧舍,讲经堂、藏经楼等资料、贵 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 |
|
| 物流场所 | 分拣加工作业区、仓储区、物流配送区、装卸搬运区、货棚、场坪、叉车充 电区 |
|
| 工业企业 | 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 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 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 |
|
| 其他单位 | 单位可根据建筑布局、生产性质等情况,确定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
7.4.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4.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应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7.4.4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7.4.5 儿童活动场所,包括托育机构、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
-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
7.4.6 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7.4.7 仓库内部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核对物品种类和性质,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并符合XF 1131 的要求。
7.4.8 变配电站(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7.5 消防设施、器材
7.5.1 单位应选用合格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载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药剂更换时间等有关信息。
7.5.2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7.5.3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消火栓箱门开启方便、灵活,箱内配件齐全、完好、无杂物,旋转型消火栓转动无卡阻,水带接口连接牢固,卷盘展开方便,胶管连接牢固;
-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物品的设置或摆放不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确保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设计要求,补水、防冻措施完好,天然水源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取水方便;
-
确保消防供水设施、灭火系统的供水、测试、泄压管道上的阀门处于正常启闭位置;
-
正常工作状态下,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处于接通、控制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7.5.4 人员密集场所和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应每半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其他单位应每月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外观、压力值和维修期限。对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被开启使用过的灭火器应及时维修、报废。维修、报废期限应符合表2 的规定。
|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报废期限 | |
|---|---|---|---|
| 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期满3 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 年 |
6 年 |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5 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 年 |
10 年 |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
|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年 | |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
7.5.5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
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消防设施单项功能检查、系统功能检查以及联动功能测试方法、内容应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5.6 单位应根据GB 25201 的要求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7.5.7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 的,还应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5.8 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系统的单位,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定期开展检查测试、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6 消防控制室
7.6.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
7.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
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
-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包括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
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
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7.6.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应将应当处于自动状态的设施设置在手动状态。
7.6.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7.6.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7.6.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不应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7.6.7 不应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不应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
7.6.8 消防控制室应存放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图纸,以及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等文件资料。
7.6.9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固定直拨外线电话,并保持畅通;配备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盒钥匙,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
置备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10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共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建立双向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建立可靠、便捷的信息传达联络机制。
7.6.1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发生火灾的,应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7.7 防火分隔设施
7.7.1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楼板、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完整有效。
7.7.2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7.7.3 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5 m 范围内不应放置影响卷帘降落的障碍物。
7.7.4 防火卷帘控制器和控制箱(按钮盒)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紧急开启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7.7.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应完好有效,电缆井、管道井内不应堆放杂物、改变用途,管井检查用防火门应完好有效。对电缆井、管道井及管井内设施、线路改造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7.7.6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和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 h 的防火隔墙和1.0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8 灭火救援设施
7.8.1 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完好,不应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应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7.8.2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7.8.3 不应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以及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以及通风、排烟、散热等外窗或开口部位。
7.8.4 不应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 范围内不应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7.8.5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应使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不占用电梯间前室的有效面积,挡水、排水设施应完好。
7.9 施工现场
7.9.1 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督责任。
7.9.2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
进场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施工垃圾;
-
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现场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
7.9.3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执行本文件7.3.1 条、7.3.2 条、7.3.3 条、7.3.4 条的规定。
7.9.4 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7.9.5 临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m2;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 m。
7.9.6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7.9.7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
7.9.8 施工现场住宿10 人以上的单栋临时宿舍,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7.10 电动自行车
7.10.1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应进入电梯轿厢,不应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或插座进行充电。单位对违规停放或者充电的行为应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10.2 单位应按照DB32/T 3904 的规定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并保持完好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停放管理。
7.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室外,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实时记录充电数据等功能。
7.11 易燃易爆危险品
7.11.1 除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以及实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外,其他单位不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单位。
7.11.2 单位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
采购、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并由专人管理、登记;
-
根据需求限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不使用时及时清除;
-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不储存在地下室内。
自燃危险品单独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7.11.3 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不应违规、超量、超期储存生产原料和半成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其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7.11.4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不应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7.11.5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7.12 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7.12.1 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运用标志、标识、标牌等可视载体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危险场所、安全疏散等管理对象进行标注、提示和警示。
7.12.2 消防安全标识的制作、设置位置应符合GB 13495.1、GB 15630、GB 2893 的相关规定。
7.12.3 消防安全标识传达的信息应清晰、简洁,可采用文字或图例表述,标识颜色应醒目并与周围环境形成清晰对比。
7.12.4 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安全出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回车场地、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火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消防电梯、避难层(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以及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口等附近设置显示设施、部位名称的标识;
-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自备发电设备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简易操作说明的标识;
-
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报警阀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
-
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运输单位,化学实验室、药剂室、可燃物资仓库、堆场以及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和基本扑救方法的标识;
-
建筑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总平面布局图标识,标明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室外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的楼层以及宾馆、饭店的客房、商场、医院病房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集体宿舍的房间内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的当前位置等内容,安全疏散路线图的设计要求符合GB/T 25894-2010 要求;
-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单位,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的标识;
-
工业建筑根据生产工艺、储存类别等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7.12.5 消防安全禁止性标识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消火栓等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圈占等内容的标识;
-
在客梯、货运电梯外部设置“如遇火警严禁乘坐电梯”的标识;
-
在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和其它公共场所有明确禁止吸烟规定的,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储罐、堆场等部位及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禁止燃放鞭炮、禁止使用手机等标识;
-
存放遇水燃烧、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识。
7.12.6 消防安全标识制作、安装要求及尺寸见附录A,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建议尺寸的,按照建议尺寸制作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图形比例进行缩放。本标准没有列举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标准样式制作;
-
消防安全标识采用坚固耐用、抗腐难燃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室内的消防安全标识可采用不干胶材料制作。设置在室外的消防安全标识采用具备一定防风、抗雨能力的材料制作,并具备荧光效果;
-
消防安全标识可采用钉挂、粘贴、镶嵌(以下统称“附着”)、悬挂等方式安装,也可采用喷涂、标识杆等方式安装。
7.12.7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管理,并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变形、破损、变色、模糊、缺失的,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7.13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
7.13.1 化工园区、商业集中区等场所,宜组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实行安全互查、经验互学、资源互享、应急互援。
7.13.2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应选取固定场所作为联防小组办公室,选择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联防人员。
7.13.3 联防小组办公室应每日对成员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每季度对全体成员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互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单位整改。
7.13.4 联防小组办公室应选择成员单位内消防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熟悉消防设施及工艺流程的人员组成宣讲队或委托外部专家,每半年至少对成员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13.5 联防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区域内灭火协作演练。
7.13.6 联防小组办公室应整合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器材装备等资源,建立初起火灾处置联防队伍,明确发生火灾时的调度指挥方式。
7.13.7 联防小组办公室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联防小组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研究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8 防火巡查、检查
8.1 通用要求
8.1.1 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确定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配备防火巡查、检查所必须的器材。
8.1.2 单位应制定防火巡查、检查方案,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巡查、检查数量、部位和内容,确保防火巡查、检查频次符合要求。
8.1.3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划定防火巡查、检查区域。
8.1.4 单位宜采用二维码、NFC、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8.1.5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记录存档。
8.1.6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8.1.7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应立即报火警并上报,及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2 防火巡查
8.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8.2.2 防火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 h 巡查一次;
-
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夜间每2h 组织一次防火巡查;
-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
其他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巡查频次,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8.2.3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障碍物;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落实特殊防范措施和重点措施;
-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
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录B。
8.3 防火检查
8.3.1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每半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单位应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以及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的,应要求其对消防设施开展检查。
8.3.3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及取水设施情况;
-
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
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
-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防火封堵情况;
-
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和记录情况;
-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训练演练情况,器材、装备配备情况;
-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防火巡查落实和记录情况;
-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持证上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情况。
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录C。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整改要求
9.1.1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9.1.2 对下列火灾隐患,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违章进入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消防车登高作业面的;
-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者挪作他用的;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脱岗的;
-
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
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影响用电安全的;
-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9.1.3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9.1.4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现场认定,对认定为火灾隐患的,应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时限、经费、防范措施。
9.1.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签字确认,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9.1.6 对相关行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及时申请复查。
9.2 防范措施
9.2.1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加大巡查频次、安排专人看护、增加消防设施器材、停用危险部位等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9.2.2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下列火灾隐患,单位应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1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0.1 消防安全宣传
10.1.1 单位应通过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新闻媒体(包括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博等)设置专栏、悬挂电子屏和楼宇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单位或者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10.1.2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场所应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10.1.3 电影院、宾馆、卡拉OK 等场所在电影放映或电视开机前,应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10.1.4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标识。
10.1.5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门票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10.1.6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制作针对性的消防宣传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10.1.7 单位宜依托现有场地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体验室(点),面向员工和公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10.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2.1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10.2.2 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
建筑整体情况;
-
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其他消防安全内容。
10.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和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协作单位、临时务工以及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上岗作业。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0.2.4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防火巡查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使用方法;
-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火灾防范要求;
-
初起火灾处置、疏散引导和紧急救护技能。
10.2.5 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寒暑假前安排不少于4 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到当地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体验。
10.2.6 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应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场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教育。
10.2.7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11.1 预案编制
11.1.1 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 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1.2 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在全面分析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11.1.3 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火灾事故和影响范围分级分类编制预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单位编制总预案,单位内各部门结合岗位火灾危险性编写分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编写专项预案;
-
分班作业以及分不同时间段营业的单位,针对不同班组、不同时间段,分别制定编写预案;
-
多产权、多家使用单位委托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编制总预案,各单位、业主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分预案。
11.1.4 连锁型、集团型企业应制定预案编制指导意见,对所属下级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下级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预案。
11.1.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
-
火警处置程序;
-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调度程序及保障措施;
-
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11.2 预案的评审与培训
11.2.1 预案编制完成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预案进行评审。
11.2.2 单位应将预案以正式文本的形式发放到每一名员工,定期组织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3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1.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1.3.1 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11.3.2 单位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
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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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
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
-
安全保卫组: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11.3.3 每个职能组承担任务的人员数量,按照最危险情况下灭火疏散需要足量确定。岗位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按当日当班在位人员明确相同角色的人员分工,保证不因本人所在岗位轮班换岗造成在应急行动中无人负责。
11.4 消防演练
11.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单位内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演练,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11.4.2 单位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每次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11.4.3 在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消防演练的内容、时间,通知单位内的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控与安全措施。
11.4.4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疏散路径的楼梯口、转弯处等容易引起摔倒、踩踏的位置应设置引导人员,托育机构、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应直接确定每个引导人员的服务对象。养老院还应为失能失智老人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斜坡等设施设备。
11.4.5 火灾高危单位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1.4.6 消防演练结束后,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总结讲评,全面总结消防演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12 灭火力量建设
12.1 通用要求
12.1.1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中有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用一套建筑消防设施的,可以依托统一的管理单位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12.1.2 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班(守)、器材存放等工作用房,并应在工作用房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队站标识标牌。
12.1.3 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落实分班编组,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实行24 小时值班。
12.1.4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队员应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熟悉巡查,熟悉巡查的频次可根据场所或单位自身特点确定。
12.1.5 企业专职消防队技能训练、器材装备操作、战术训练等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微型消防站每月参加技能训练不少于1 天。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特点、处置对策、防护措施。
12.1.6 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12.1.7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在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参加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及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等工作。
12.1.8 化工企业还应建立工艺处置队,由生产调度、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岗位技术骨干组成,负责配合灭火救援力量处置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实施关阀断料、紧急停车、泄压放空、置换惰化、输转倒罐等工艺措施。
12.2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
12.2.1 下列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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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大于50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
建筑高度大于15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
大型钢铁冶金厂;
-
大型纺织企业;
-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
-
主要港口内的石油化学危险品码头及其库区集中区;
-
主要港口内的棉、麻、纤维等易燃、可燃货物码头及仓库、货场集中区;
-
主要港口内的煤炭、矿石、粮食集散区及生产设备集中区;
-
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型烟草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注1:主要港口是指列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
注2:大型烟草企业是指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的卷烟厂,复烤烟叶在二十万吨以上的复烤厂,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烟草企业。
注3: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大型钢铁冶金厂,大型纺织企业和大型发电厂等企业划分类型,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其中,大型企业指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指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注4:距离国家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是指国家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 min。
12.2.2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选址、设施、建筑、车辆装备器材配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DB32/T 3293有关要求。其中,建筑面积大于50 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150 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和器材装备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确定。
12.2.3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与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并报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撤销企业专职消防队应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12.3 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12.3.1 单位应按照场所规模、火灾危险性、人员密集程度等,分级建设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见附录D。
12.3.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建筑内便于队员出入的适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站房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者侧风处。
12.3.3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有驾驶员。其中,站长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副站长由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灭火经验的人员担任,消防员由保安或员工担任,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前述职务。消防员应年满18 周岁,最高年龄不宜超过 55 周岁,并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12.3.4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器材装备。
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见附录E。
12.3.5 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医疗机构、物流仓储基地等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分区域或分楼层合理设置器材放置点,满足微型消防站队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 分钟的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器材放置点楼层间隔不应大于15 层,总数不应少于2 个。
12.3.6 微型消防站应分班编组值守,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6 人,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 人,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 人。
12.3.7 微型消防站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宜与周边其他单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动联防机制。
13 火灾事故处置
13.1 火灾扑救
13.1.1 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火警,讲清起火场所名称、详细地址、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被困人员等内容;按下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向消防控制室发送火灾信息,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值班领导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13.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并派人到主要路口等候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13.1.3 火灾现场或者附近区域的员工、保安人员、巡查人员等应利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13.1.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信息后,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处于自动状态,并通知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工艺处置队到场实施处置。
13.2 灾后处置
13.2.1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尚未划定的,应将火灾过火区域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3.2.2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3.2.3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统计、申报火灾损失,协助火灾调查。
13.2.4 火灾调查结束后,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追究单位内部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13.2.5 起火单位应根据处置情况,补偿其他单位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药剂和器材装备等。
14 信息化管理
14.1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应用
1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
14.1.2 联网单位应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中录入消防设施基础信息,并对消防设施部件进行标注。
14.1.3 联网单位应保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网络通信设备正常连接,不应擅自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相关设备。
14.1.4 联网单位应定期登陆江苏省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平台,查看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4.1.5 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
14.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应用
14.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其他单位宜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14.2.2 单位应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中录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灭火和应急预案等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14.2.3 单位应及时将防火巡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以及消防工作奖惩等工作开展情况录入系统。
14.2.4 单位应每日登陆系统,签收消防救援机构发布的通知通告,查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4.3 其他信息技术应用
14.3.1 连锁型、集团型企业已建设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的,宜通过标准化数据接口服务对接的方式实现与消防救援机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减少重复录入。
14.3.2 单位宜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视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对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燃气管线、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等进行监测、预警。
15 消防档案
15.1 档案内容
15.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15.1.2 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
15.1.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
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用的相关技术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情况;
-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器材、装备、药剂配备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基本情况;
-
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
委托经营、管理及租赁承包合同;
-
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图纸;
-
其他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5.1.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
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消防经费投入情况;
-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议;
-
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检测以及油烟管道清洗等记录;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
消防演练记录;
-
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日常训练、演练记录;
-
火灾情况记录;
-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填发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律文书或整改通知;
-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5.2 档案管理
15.2.1 单位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记录维护和保管人员,负责档案的建立、更新和完善。
15.2.2 单位应按年度对消防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并统一保管、集中存档。
15.2.3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运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等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长期保存的,可不建立纸质消防档案。
15.2.4 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
建筑、给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工程的图纸、消防产品资料、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等原始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书长期保存;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等台账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
其它档案材料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附录A(规范性)消防安全标识的型号、尺寸和设置要求
| 序号 | 消防安全标识名称 | 图例 | 制作尺寸参考 | 设置要求 |
|---|---|---|---|---|
| 1 | 消防总平面布局图 | 见源文件图例 | 1500 mm×850mm | 设置方式采用附着式或柱 式 |
| 2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见源文件图例 | 超过50米的建筑,建议尺寸: 20 m×10m 其他高层建筑,建议尺寸: 15 m×10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式 |
| 3 | 灭火救援窗 | 见源文件图例 | 边长为400 mm的等边三角形 | 标识采用荧光材料制作,设 置方式采用附着式 |
| 4 | 安全出口 | 见源文件图例 | 300 mm×2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5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见源文件图例 | 350 mm×14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消 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微 型消防站、配电房等参照制 作 |
| 6 | 消防电梯 | 见源文件图例 | 80 mm×80 mm、 100 mm×1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7 | 安全疏散路线图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3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8 | 避难层(间) | 见源文件图例 | 350 mm×14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9 | 室外消火栓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3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 见源文件图例 | ||||
| 10 | 水泵接合器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3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 见源文件图例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或 悬挂式 |
|||
| 11 | 消防水池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3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或附 着式 |
| 12 | 报警阀 | 见源文件图例 | 300 mm×150 mm、200 mm×100 mm、 150 mm×75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附着 式或悬挂式 |
| 13 | 自动灭火设施防护区 | 见源文件图例 | 300 mm×150 mm、200 mm×100 mm、 150 mm×75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或 悬挂式,其他自动灭火设施 可参照制作 |
| 14 | 火灾声光警报器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 mm×1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15 | 火灾手动报警按钮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 mm×1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16 | 末端试水 | 见源文件图例 | 250 mm×15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17 | 灭火器使用方法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160 mm、 350 mm×140 mm、 300 mm×12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或附 着式 |
| 18 | 室内消火栓使用方法 | 见源文件图例 | 400 mm×160 mm、 350 mm×140 mm、 300 mm×12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或附 着式 |
| 19 | 常闭式防火门 | 见源文件图例 | 350 mm×140 mm、 300 mm×12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20 | 管道、阀门常开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 mm×2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悬挂式 |
| 21 | 管道、阀门常闭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 mm×2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悬挂式 |
| 22 | 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 见源文件图例 | 2000 mm×15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喷涂式 |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0 mm×6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
| 23 | 禁止占用消防登高作业 场地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或 柱式 |
| 24 | 禁止锁闭安全出口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25 | 禁止堵塞疏散通道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26 | 禁止吸烟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喷 涂式或柱式 |
| 27 | 禁止烟火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喷 涂式或柱式 |
| 28 | 禁止放易燃物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喷 涂式或柱式 |
| 29 | 禁止燃放烟花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喷 涂式或柱式 |
| 30 | 禁止用水灭火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600 mm×8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喷 涂式或柱式 |
| 31 | 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 | 见源文件图例 | 80 mm×80 mm、 200 mm×2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32 | 发生火灾时禁止乘电梯 | 见源文件图例 | 450 mm×60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 |
| 33 | 禁止占用消防车回车场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0 mm×65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 34 | 禁止占用消防码头、消防 取水点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0 mm×65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 见源文件图例 | 1000 mm×650 mm | 设置方式可采用柱式 |
附录B(规范性)防火巡查内容
| 序号 | 巡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频次 | 数量 |
|---|---|---|---|---|
| 1 | 明火作业是否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和现场监护措 施,动火作业区域是否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 有效分隔 |
每次巡查 | 全数 | |
| 2 3 |
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 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冷烟火、 烧香或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销售、使用、储存易燃 |
每次巡查 每次巡查 |
全数 - |
|
| 4 5 6 |
用火、用电、用 油、用气 |
易爆危险品 是否存在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是否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首次巡查 每次巡查 每次巡查 每次巡查 |
- - - - |
| 7 8 |
使用大功率电器 照明灯具、取暖设备是否与窗帘、幕布、布景 等可燃物保持0.5 m以上的距离或采取防火保护 措施 |
每次巡查 | - | |
| 9 |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火源、气源 | 末次巡查 | - | |
| 10 11 |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被锁闭、堵塞、占用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安装栅栏、 |
每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
|
| 12 | 安全出口和疏散 通道 |
卷帘门 商场中庭内是否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是否堆放影响避难功 |
首次巡查 | 全数 |
| 13 14 |
防火间距 | 能的障碍物、可燃物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
每次巡查 每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
| 15 16 |
消防车通道和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 消防设施 控制柜供 电及状态 |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控制 开关及控制器选择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
每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
| 17 18 |
消 防 设 |
探测器周边0.5 m范围内是否存在障碍物遮挡 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是否被遮挡 |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
每个防火分区或楼 层抽查不少于3个 全数 |
| 19 20 |
施 器 材 |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消防水泵是否能正常手动启停 |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
| 22 23 24 25 26 |
卷盘等配件是否齐全 试验消火栓的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 组件是否完整、栓口是否漏水,是否被遮挡、 圈占、埋压 水泵接合器是否被遮挡、圈占、埋压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 状态,通往延时器的阀门是否处于完全开启位 置 |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全数 全数 |
|
| 27 28 29 30 31 |
卷帘下方是否堆放杂物 防火门及其闭门器、顺序器、锁具、把手、释 放器等组件是否齐全、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常闭,常开式防火门是 否处于常开 自然排烟窗、正压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是 否被遮挡 相关阀门、软管等组件是否完整,铭牌标志是 否齐全,驱动瓶保险销是否拔除 |
每次巡查 首次巡查 每次巡查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全数 全数 全数 |
|
| 32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外观是否完整,指示 灯是否正常,是否被圈占、遮挡,指示方向是 否准确 灭火器是否被挪用,外观是否完整,压力是否 |
首次巡查 | 全数 每个防火分区或楼 |
|
| 33 34 |
正常 感温光纤探测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蒸汽灭 火系统、空气采样系统(火灾探测)等装置或 系统的巡查对象及内容可参照相关规定或产品 维护保养要求执行 |
首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层抽查不少于3组 全数 |
|
| 35 | 消防安全 | 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 每次巡查 | 全数 |
| 36 | 重点部位 | 特殊防范措施和重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 每次巡查 | 全数 |
| 37 38 |
其他 | 是否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 自行车,是否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 电 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或落 实防范措施 |
每次巡查 首次巡查 |
全数 全数 |
附录C(规范性)防火检查内容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数量 |
|---|---|---|---|
| 1 | 消防车通道和 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 |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设置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 全数 |
| 2 | 消防车通道上方、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是否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和 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限高杆等障碍物 |
全数 | |
| 3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数量和宽度是否减少或被占用 | 全数 |
| 4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安装栅栏、卷帘门 | 全数 | |
| 5 | 疏散门设置型式、部位、开启方向是否正确 | 全数 | |
| 6 | 疏散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是否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 动的障碍物 |
全数 | |
| 7 |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是否敷设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楼梯间内是否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等 |
全数 | |
| 8 | 设有门禁系统的,是否满足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要求 | 全数 | |
| 9 |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 |
全数 | |
| 10 | 灭火救援窗是否被遮挡、封堵,是否方便使用 | 全数 | |
| 11 | 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或改作他用 | 全数 | |
| 12 |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补水装置是否正常 | 全数 |
| 13 | 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及其管路防冻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 全数 | |
| 14 | 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泵主备泵组、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机械应 急启动功能是否正常 |
全数 | |
| 15 | 消防供水管上的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启闭是否灵活 | 全数 | |
| 16 | 消防 电源 |
主、备消防电源是否能够手动、自动切换 | 全数 |
| 17 | 应急发电机组是否可以在主电源断电情况下自动启动供电 | 全数 | |
| 18 | 消防 电梯 |
消防电梯是否可以通过手动、远程手动、联动迫降等方式下降至 首层 |
全数 |
| 19 | 消防电梯在迫降以后是否可以手动操作 | ||
| 20 | 消防电梯应急操作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全数 | |
| 21 | 室内 消火栓系 统 |
室内消火栓箱箱门是否方便开启、便于操作 | 全数 |
| 22 | 水带、水枪、消防软管卷盘等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水带接头连 接是否紧密 |
全数 | |
| 23 | 消防软管卷盘软管是否老化、安装方向是否便于使用 | 全数 | |
| 24 | 消火栓阀门是否能正常启闭,消火栓出水压力、流量是否符合要 求 |
每个供水分区抽查不 少于3个 |
|
| 25 | 消火栓栓口方向是否向下或与墙面相垂直,旋转型消火栓是否可 以灵活旋转 |
||
| 26 | 消火栓泵启动、切换等功能是否正常 | 全数 | |
| 27 | 室外 消火栓 |
组件是否完整,阀门是否正常启闭,消火栓出水压力、流量是否 符合要求 |
全数 |
| 28 | 地下消火栓取用是否方便 | 全数 | |
| 29 | 消防泵启动、切换等功能是否正常 | 全数 | |
| 30 |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 水系统时,配置的水带、水枪、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水 带接头是否紧密 |
全数 | |
| 31 | 水泵 接合器 |
水泵接合器是否被圈占 | 全数 |
| 32 | 组件是否完整、控制阀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 全数 | |
| 33 | 所属系统、分区等标识是否完好 | 全数 | |
| 34 | 防排烟 系统 |
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是否可以通过手动启动、连锁启动、火灾 探测联动启动等方式启动 |
全数 |
| 35 | 挡烟垂壁是否被拆除或损坏,是否固定牢靠;活动式挡烟垂壁升 降功能是否正常 |
全数 | |
| 36 | 具有开启功能的排烟窗是否可以通过手动启动、远程启动、联动 启动等方式启动 |
全数 | |
| 37 | 排烟口(阀)、送风口(阀)、排烟防火阀的开启、关闭是否灵 活,开启是否到位 |
全数 | |
| 38 |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是否正常 | 检查测试时应按系统 回路进行;系统触发 组件、输入输出模块、 联动控制设备数量小 于100个时,全数;超 过100个时,按实际数 量的不少于1/3 |
| 39 | 探测器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等功能是否正常 | ||
| 40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 ||
| 41 | 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自检、查询功能是否正常 | ||
| 42 | 区域显示器自检功能、报警显示是否正常 | ||
| 43 | 消防电话、消防广播、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 ||
| 44 |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正常,信号是否正常反馈 | ||
| 45 |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 |
主、备泵组切换功能是否正常 | - |
| 46 | 是否可以通过手动、连锁、联动等方式启动喷淋泵 | - | |
| 47 | 报警阀组组件是否完整,报警阀组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控制阀门 是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 |
全数 | |
| 48 | 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后,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 器是否正常工作,喷淋泵是否正常启动 |
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 查;使用层数为4至9 层的,至少抽查3层; 使用层数为10层以上 的,至少抽查4层,最 多不超过10层 |
|
| 49 | 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等是否正常工作,消防泵是否 正常连锁启动 |
全数 | |
| 50 | 应急照 明、疏散 指示系统 |
切断非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否正常工作,工作时 间是否符合标准 |
全数 |
| 51 | 疏散指示标志选型是否正确,是否被遮挡,指示方向是否正确 | 全数 | |
| 52 | 灭火器 | 灭火器气体驱动压力是否在工作范围内 | 全数 |
| 53 | 灭火器是否达到维修或报废条件和期限 | 全数 | |
| 54 | 其他 装置或系 统 |
气体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感温光纤探测系统、气溶胶灭 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空气采样系统(火灾探测)等装置或系 统的检查对象及内容可参照相关规定或产品维护保养要求执行 |
- |
| 55 | 防 火 分 隔 |
防火门及其闭门器、顺序器、锁具、把手、释放器等组件是否齐 全、完好 |
全数 |
| 56 | 门扇是否存在裂缝、孔洞,门框与墙体之间是否存在缝隙 | 全数 | |
| 57 | 防火门关闭功能是否正常 | 全数 | |
| 58 | 常开式防火门联动释放功能是否正常,开闭和故障状态是否能够 传输至消防控制室 |
全数 | |
| 59 | 防 防火 卷帘 |
防火卷帘是否可以通过联动控制、远程启动、现场手动、机械操 作等方式下降至地面 |
全数 |
| 60 | 轨道是否存在变形、破损等影响运行、使用情形 | 全数 | |
| 61 | 帘面是否存在撕裂、缺角、挖补、倾斜、跳线、断线等缺陷 | 全数 | |
| 62 | 防火阀 | 防火阀是否存在锈蚀、变形或机械损伤,关闭、复位功能是否正 常 |
全数 |
| 63 | 其他 防火 分隔 |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防火窗、消防水幕等防火 分隔设施是否保持完整有效 |
全数 |
| 64 |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是否在穿越每层楼板处采 取可靠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
全数 | |
| 65 |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及配电室内是否堆放杂物,是否违规 设置其他电气设备线路 |
全数 | |
| 66 | 消防安全 标识 |
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 全数 |
| 67 | 消防安全标识是否破损、变形、褪色 | ||
| 68 | 消防控制室管 理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并熟练掌 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及操作规程和火警、故障应急处 置程序 |
- |
| 69 |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填写及时、完整、准确 | - | |
| 70 | 消防控制室是否存放与消防控制室值班无关的物品 | ||
| 71 | 是否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并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 信息实时传输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 |
- | |
| 72 | 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是否存在遮蔽、堵 塞、断线、旁路等违规操作 |
- | |
| 73 | 企业专职 消防队或 微型消防站 |
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场地设置和人员、车辆、装备、器 材等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
- |
| 74 | 是否定期对消防车辆、装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 | - | |
| 75 | 队员是否定期参加技能培训,是否熟悉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 设置情况、器材装备操作和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
全数 | |
| 76 | 用火、用电、用 油、用气 管理 |
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定期检测,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 | - |
| 77 | 是否在不具备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燃气,连接管是否出现接头松 动、漏气、老化、开裂等现象, |
- | |
| 78 | 是否存在违规用火情形 | - | |
| 79 | 油烟管道是否定期清洗 | 全数 | |
| 80 | 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是否清除 | 全数 | |
| 81 | 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 管理 |
是否按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全数 |
| 82 | 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全数 | |
| 83 | 防火巡查 | 防火巡查的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巡查内容、部位是否齐全 | - |
| 84 | 防火巡查记录填写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 全数 | |
| 85 | 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报告 | 全数 | |
| 86 | 火灾隐患 整改 |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
全数 |
| 87 |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全数 | |
| 88 | 消防安全 培训 |
重点工种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 全数 |
| 89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培训对象是否涵盖所有员 工 |
全数 | |
| 90 | 员工是否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 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
新入岗员工全数检 查,其他员工每半年 检查一遍 |
|
| 91 | 消防演练 | 消防演练的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 - |
| 92 | 承担灭火、疏散引导、防护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任务的人 员是否熟悉自身职责 |
全数 | |
| 93 | 其他 | 是否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 - |
| 94 | 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开展的其他消防安全巡查 | - |
附录D(规范性)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
| 级别 | 场所类别 |
|---|---|
| 一级微型消防站 | 1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经营可燃品的商场、市场及物流集散中心; 2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酒店、宾馆; 3容纳人数在 50000 人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4单层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6住院、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 7省级广播电台、电视、邮政、通信枢纽,交通枢纽; 8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 位; 9中型以上石油化工企业; 10生产车间员工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1超高层公共建筑。 |
| 二级微型消防站 | 1建筑面积在20000㎡~50000㎡经营可燃品的商场、市场及物流集散中心; 2客房数在100间~200间的酒店、宾馆; 3容纳人数在 20000人~50000 人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3000㎡~10000㎡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2000㎡~5000㎡的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6住院、住宿床位在100张~200张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 7市级广播电台、电视、邮政、通信枢纽,交通枢纽; 8建筑面积在20000㎡~50000㎡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省级文物保 护单位; 9小型石油化工企业; 10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3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 三级微型消防站 | 1建筑面积在1000㎡~20000㎡经营可燃品的商场、市场及物流集散中心; 2客房数在50间~100间的酒店、宾馆; 3容纳人数在 20000人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500㎡~3000㎡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200㎡~2000㎡的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6住院、住宿床位在50张~100张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 7县级广播电台、电视、邮政、通信枢纽,交通枢纽; 8建筑面积在2000㎡~20000㎡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市、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 9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0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设备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2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13 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单位; 14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附录E(规范性)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 序号 | 器材类别 | 器材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1 | 灭火器材 | 消防水枪 | ≧4把 | 3把 | 2把 |
| 2 | 消防水带 | ≧8盘 | 6~8 | 4~6 | |
| 3 | 室外消火栓扳手 | 2把 | 1把 | 1把 | |
| 4 | 分水器 | 1个 | / | / | |
| 5 | 灭火毯 | ≧4个 | 3个 | 2个 | |
| 6 | 个人防护装 备 |
消防头盔 | 1顶/人 | 1顶/人 | 1顶/人 |
| 7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套/人 | 1套/人 | 1套/人 | |
| 8 | 消防手套 | 1副/人 | 1副/人 | 1副/人 | |
| 9 | 消防安全腰带 | 1条/人 | 1条/人 | 1条/人 | |
| 10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4部 | 2部 | 选配 | |
| 11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双/人 | 1双/人 | 1双/人 | |
| 12 | 强光照明灯 | 1只/人 | 1只/人 | 1只/人 | |
| 13 | 破拆器材 | 消防斧 | 3把 | 2把 | 1把 |
| 14 | 绝缘剪断钳 | 1把 | 1把 | 选配 | |
| 15 | 电梯钥匙 | 1把 | 1把 | 选配 | |
| 16 | 铁铤 | 2把 | 1把 | 选配 | |
| 17 | 通讯器材 | 固定电话 | 1部 | 1部 | 1部 |
| 18 | 对讲机 | 1部/人 | 1部/人 | 1部/人 | |
| 19 | POC对讲机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
| 20 | 手持扩音器 | 2部 | 1部 | 1部 |
参考文献
-
[1]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
[2]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3]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4]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
[5]DB32/T 18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