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第一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20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波澜壮阔的时代背景下创立的,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理论风格、思维特征和实践特色。习近平为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独创性、原创性贡献。
一、形成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萌发、成长、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升华,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基础上的飞跃,宣示了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认识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党把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确定为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中国法治建设从"过渡时期法制"进入到"社会主义法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然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全球化条件下的深层次法治改革。法治的权威和作用受到全党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维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民法治意识显著提升,法学研究和教育日益繁荣,实现了中国法治建设从"社会主义法制"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2014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进行了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加强全民普法、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由此,中国法治建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共产党执政70多年来,中国法治在目标任务上实现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升级,在工作方针与布局上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型。中国共产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次会议主题重大、意义重大,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
二、根本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进入新时代之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法治建设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根本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建设必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不断推进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法治改革与创新的逻辑起点。就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而言,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三、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四、时代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
(一)贯穿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改革创新的时代产物。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和法治、创新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人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提出解决改革与法治冲突的正确观点与方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主题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全篇。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上,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既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搞改革,也不能死守法律条文而无动于衷。因此,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应实现相统一、相衔接,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正确处理法治与创新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对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的科学规制与包容,最大限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二)彰显公平正义的时代价值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以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价值追求,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提升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需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建设加以保障。推进公正司法,要求加强司法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职业保障,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司法改革整体效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紧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主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明确指出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骨干工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凝聚着中华文明的智慧和人类制度文明的精髓,具有强大的支撑国家治理的制度力量。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这很大程度上与法治有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疑就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法治方案,是实现国家治理理念与方式深刻变革的必由之路。
(四)诠释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法治建设的时代使命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明显上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霸权主义、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民粹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依法治国面临全新的国际环境和挑战。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宏大的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法治肩负着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出更多凝聚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的制度方案、维护国际法治秩序、保障国家总体安全、引领和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时代使命。
这就要求国家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应对外部挑战和风险,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要引导中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进程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国际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在反恐、打击网络犯罪和新型有组织犯罪领域开展全球联合行动,以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发展,维护世界公平正义与和平安全。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向哪里走、实现什么目标以及怎么实现目标等根本性问题,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华丽篇章,必将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由法治大国迈向法治强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焕发出时代的熠熠光芒。
第二节 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
一、习近平对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3年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认真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习近平2013年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近一个时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度重视,2013年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习近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习近平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习近平对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输油管线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作出重要批示
11月22日上午,山东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引发重大爆燃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习近平得知消息后,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山东省和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力量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并要求国务院立即派出领导前往指导抢险搜救工作。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地区各部门、各类企业都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责任重于泰山。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中央企业要带好头做表率。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习近平指出,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
习近平最后指出,冬季已经来临,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高发期。希望大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1月24日习近平到山东考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市,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雄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他强调,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习近平就2014年8月2日江苏苏州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做好遇难者亲属的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汲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正值盛夏,要切实消除各种易燃易爆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习近平2015年8月15日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8月15日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天津港"8. 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习近平对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发生山体滑坡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12月20日11时40分许,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哟渣土受纳场发生山体滑坡,附近西气东输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事故还造成33栋建筑物被损毁、掩埋。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预案,加强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习近平2016年1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习近平强调,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必须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二是必须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举一反三,在标准制定、体制机制上认真考虑如何改革和完善。三是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四是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五是必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针对城市建设、危旧房屋、玻璃幕墙、渣土堆场、尾矿库、燃气管线、地下管廊等重点隐患和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以及游乐、"跨年夜"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坚决做好安全防范,特别是要严防踩踏事故发生。
八、习近平2016年7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在煤矿、危化品、道路运输等方面抓紧规划实施一批生命防护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一批先进安防技术,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到位。要发挥各级安委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作用,形成上下合力,齐抓共管。要改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实效。要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安全准入关。要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统筹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城市运行管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加强源头治理。要加强城乡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
习近平指出,目前正值主汛期,一些地区出现了严重洪涝灾害,这是对我们的重大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习近平2016年10月31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甘于奉献、扎实工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习近平对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11月24日,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一、习近平对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赴国外访问途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习近平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二、习近平2020年4月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指出,从2019年的情况看,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实现"三个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但风险隐患仍然很多,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习近平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债主义。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三、习近平对2021年6月13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1年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习近平2022年3月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
"3 .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并委派国务院领导同志赴广西梧州指导工作,3月24日又专门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31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应急处置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4日重要指示中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习近平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从实际工作看,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工作措施没有抓实抓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习近平对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十六、习近平对2022年11月21日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河南等地接连发生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临近年终岁尾,统筹发展和安全各项工作任务较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七、习近平2023年2月22日对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露天煤矿坍塌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3年2月22日13时许,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造成多人失联和人员伤亡,要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要科学组织施救,加强监测预警,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杜绝管理漏洞。当前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十八、习近平对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3年6月21日20时40分许,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当前正值端午假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近期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九、习近平对2023年11月16日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2023年11月16日7时许,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第三节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大势,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创新成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科学谋划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蓝图,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意见》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2. 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二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四是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五是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3. 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五项制度性改革
《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了五方面制度性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方向性、制度化的顶层设计。
1. 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并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安全责任追溯。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2.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将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
3.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借鉴"醉驾人刑"的法治思路,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提高涉事企业和人员的违法成本。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的发布机制,强化标准的规范约束效力。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并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4. 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构建现代化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强化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对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5.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加快安全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继续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切实改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2016年4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宣教(2016)42号)0《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十三五"规划相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民安全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工作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做好6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工作。
(1)重点做好安全发展观念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树立安全红线不可逾越的鲜明导向,使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作为最大的民生、最过硬的政绩、最重要的软实力,使企业将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第一效益、第一品牌和最核心的竞争力,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幸福,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2)重点做好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要辩证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既要大力宣传总体向好的发展态势,引导全社会坚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又要客观介绍依然严峻复杂的客观现实,引导全社会增强安全生产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通过历史变化、现实成就和国际比较,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形成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形势的理性认识和合理预期。要及时回应安全生产热点问题,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地阐释安全生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干。
(3)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和经验的宣传教育。要深入宣传阐释当前和"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强决心、重大举措和明显成效。要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相关方法措施的宣传。要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挺在前面,深入阐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明确界限,推动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安全生产任务必须落实的鲜明导向。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的措施,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纳入道德模范、时代楷模、最美人物等系列宣传,充分展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心系生命、忠于职守、敢于担当、无私奉献、攻坚克难的高尚品质和精神风貌,树立安全生产新风正气。
(4)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法治的宣传教育。要深入宣传依法治安在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方面的重要意义,深入普及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大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推动树立安全生产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认真讲好安全生产法治故事,直播公开审判案例,公布企业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和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推动树立安全生产法律不可践踏的鲜明导向。要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定期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凝聚形成安全生产人人了解、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人人自律的合力。
(5)重点做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要通过撰写报道、制作节目、开展活动等方式全面普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文明素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按章作业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全面提高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要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
(6)重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要围绕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重点时间节点、关键薄弱环节,强化季节性动向性安全生产预防预警宣传。要突出应急响应、事故原因分析、问题整改和人文关怀,及时准确公开重特大典型事故的信息,稳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道。要突出事故原因剖析、事故教训警示,提醒各地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切实做到一地出事故、全国受教育。
(二)宣传工作格局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着力构建全媒体、分众化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加大主流媒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定期共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议题、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确保安全生产实际工作和宣传报道同部署、同推进。要统筹协调所属主流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台等分别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增加版面、时段和频次。要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生产主题采访活动,形成规模效应。要认真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确保舆情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中央主流媒体要主动策划,创新方式手段,把握时度效,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新闻报道。
(2)加大行业媒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所办媒体创新发展,支持行业媒体主动设置议题,加大权威新闻、首发新闻、独家新闻、深度报道、系列评论工作力度,与安全生产工作形成良性互动。鼓励各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免费赠阅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生产杂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报刊。
(3)加大安全生产网站群建设力度。要统一技术标准和基本规范,建设安全生产网站群,实现优势互补和工作联动。创新网站宣传形式,多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展现信息。拓展网站互动服务功能,办好公众建言献策专栏和情景化导航服务系统。建立安全法规标准、事故案例、视频课程、统计数据等信息资源库,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与门户网站建立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信息传播力影响力。
(4)加大安全生产新媒体建设力度。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开通安全生产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充分发挥新媒体交互性、贴近性等特点,坚持同一内容多媒体生产、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努力做到"用户在哪里,我们就覆盖到哪里"。要团结安全生产专家学者和责任感强、影响力大、受众面广的网络名人,强化互粉互联。要强化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工作,正确引领网上舆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以个人名义开设微博、微信,自觉关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切实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1)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每年再培训11、转岗再培训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标准培训制度。继续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宣誓、岗位安全描述、班前安全会等制度。广泛开展送安全知识上门活动,努力解决中小企业安全教育元人管和管不好等突出问题。
(2)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在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中等、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定期在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校园网、校刊板报等宣传阵地刊播安全教育内容,在教室、餐厅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专栏。
(3)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机关。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人各地党校和干部培训课程,把相关典型案例教学作为重要抓于之一,编印、发放安全生产教育读本,拍摄并组织观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设计安全生产教育系列挂图和宣传画在机关宣传栏、橱窗、食堂等场所张贴,举办安全生产教育专题讲座等。
(4)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要在社区、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安全生产宣传牌(栏)、橱窗,在小区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经常性播放安全常识。要发动社区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物业管理公司、志愿者组织等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制定社区专兼职安全宣传员制度。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社区""平安社区""文明社区"等创建、评定内容。
(5)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农村。要推动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集市、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等地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橱窗、标语,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乡村广播等,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利用农闲、节庆、民俗活动和农民工返乡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送电影下乡和群众文化等活动。
(6)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家庭。要定期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主题征文、演讲等活动,努力发挥"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作用。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活动创建内容。鼓励企业面向家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筑牢家庭安全生产防线。
(7)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公共场所。各地区要在重要场所、重点地段、重要区域以及高速路口、过街天桥、道路隔离带、护栏、灯杆等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在电子显示屏等持续滚动播出安全生产知识。要开展"安全宣传进影院"活动,推动影院播放公益安全生产宣教片。要积极建设安全科普体验场馆,开发安全体验项目。
(四)活动方式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文艺巡演,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展览,安全生产公开课,安全生产巡回演讲,安全生产主题征文等丰富多彰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安全生产万里行"全市行、全省行和常年行工作机制,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制作"安全生产报告"等调查性栏目,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会同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层层策划打造安全隐患曝光平台、生死之间安全生产警示录、守护生命主题演讲、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精品力作。
(2)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内容,加大指标考核权重。要建立完善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平安校园"创建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
(3)认真开展安全文化精品创作展播活动。要推动相关专业团队创作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动漫、微视频、游戏等作品,分门别类地宣传普及企业、机关、社区、家庭等安全生产知识。要搭建平台、加强指导,积极扶持安全生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优秀剧目、图书、影视片、音乐作品评选推介活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好新闻评选和优秀作品展映展擂。要鼓励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文艺活动,通过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专题晚会、巡回演出、文艺汇演等普及安全生产识。
(五)保障措施
《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全面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主要从4个方面作了规定。
(1)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媒体、党管网络,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定期进行宣传效果评估,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目标考核重点内容,研究建立全民安全意识评估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体系。要大力宣传推广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2)强化制度建设。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研究机制,定期策划重点宣传议题,围绕阶段性选题挖掘线索、广开渠道,上下联动、形成声势。要层层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发布流程、发布语言和发言人制度化、机制化。要完善宣传教育内容审核制度,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权限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完善舆情研判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监测全天候、处置即时化。要完善敏感事件应对制度,建立预案,提早研判,第一时间有效回应,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切实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要建立快捷有效的沟通机制,使不同平台、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一个立场从不同角度同时有效发声,凝聚力量,形成声势。
(3)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岗位。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专家、记者和通讯员、网络评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五支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队伍。要强化对安全生产宣. 21传教育队伍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要推动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讲团,建设自愿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志愿者队伍,经常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活动。
(4)强化经费投入。各地要列支专门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分级投入、分级管理。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和能力建设。要建立从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政策机制。要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途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助,拓宽市场化的筹资渠道。
三、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城市安全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覆盖涉及城市安全的关键环节,明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制度措施,着力打造安全发展型城市。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2. 基本原则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二是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四是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将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显著提高、生产. 22经营单位和区域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二)城市安全发展的途径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针对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城市安全发展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1)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人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结合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严防倒塌和坠落事故。加强老旧城区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线路短路、线路老化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等问题。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机制。坚持快速、科学、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普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规模,充分利用公园、广场、校园等宽阔地带,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
(3)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推进实施联合执法,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4)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强化末梢管理。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智能化。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风险防控、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鼓励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旨在深刻吸取→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n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巳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1)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4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2)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3)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2)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人;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匠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3)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人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技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亭,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3)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人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2)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3)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人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五、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
2022年4月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2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下降1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0%等"十四五"时期要实现的6项具体指标。《规划》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重大机遇与严峻挑战;按照"目标指引任务、任务引导工程"的原则,提出了织密风险防控责任网络、优化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筑牢安全风险防控屏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效能、统筹安全生产支撑保障、构建社会共治安全格局7个方面主要任务。凝练了重大安全风险治理、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救援处置能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实训6类重大工程。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政策支持、推进试点示范、强化监督评估等4个方面的实施保障机制与举措。
(一)现状与形势
1. 取得的进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反复告诫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监管监察能力得到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建立。全国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高,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持续下降。按可比口径计算,2020年全国各类事故、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起数比2015年分别下降43.3%、36.1%和57.9%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8.8%、37.3%和65.9%。
2. 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一是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还不够高,安全发展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还不到位,小、散、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仍比较低。二是安全生产风险结构发生变化,新矛盾新问题相继涌现。工业化、城镇化持续发展,各类生产要素流动加快、安全风险更加集聚,事故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祸合性明显增加,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存量风险尚未得到有效化解,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带来的增量风险呈现增多态势。新冠肺炎疫情转人常态化防控阶段,一些企业扩大生产、挽回损失的冲动强烈,容易出现忽视安全、盲目超产的情况,治理管控难度加大。三是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还有短板,距离现实需要尚有差距。重大安全风险辨识及监测预警、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方面的短板突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施安全生产精准治理,着力破解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全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 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标本兼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努力塑造与安全发展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 29式,筑牢本质安全防线,构建新安全格局,更好地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源头防控,精准施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科学把握安全风险演化规律,坚持底线思维,在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上精准发力,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做到风险管控精准、预警发布精准、抢险救援精准、监管执法精准。
深化改革,强化法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形成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高效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靠法治筑牢安全生产屏障。
广泛参与,社会共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络化管理,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
3. 规划目标
到2025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大幅提升,安全生产形势趋稳向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经济社会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到2035年,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织密风险防控责任网络
(1)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压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健全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消防执法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加强监管力量建设。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2)压实党政领导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日常谈话和提醒内容。推动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工作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履责述职和"第→责任人"职责落实报告制度。
(3)芳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编制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合理区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过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制。理顺农业农村、新型燃料、综合管廊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动态调整和联合执法机制。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引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责任追究。
(5)严肃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纳人各地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评议制度,强化地方各级安委会对各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约谈、问责等制度。
(四)优化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健全法规规章体系。构建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统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H煤矿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统筹推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推动安全生产地方立法,解决区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全国安全生产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构建"排查有标可量,执法有标可依、救援有标可循"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格局。加快电化学储能、氢能、煤化工、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兴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各方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的新模式。
(3)创新监管执法机制。科学划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统筹编制省、市、县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将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列人执法检查内容,确定检查项目和频次。实行执法事项洁单制度,编制统一执法日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智能化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有效开展非现场监管监察。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
(4)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教育培训11、考核奖惩、容错纠错、准军事化管理等制度,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配齐配强行政执法专业人员力量。完善执法人员实操实训条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五)筑牢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1)优化城市安全格局。完善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机制。完善城市建设与运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韧性城市建设。深化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健全城市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推动将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保障能力低下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退出市场。建立落后产能化解机制,加快淘汰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落后产能。深化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与规划布局,推进产业园区安全入园的清单管理。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行动。
(3)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深度融入"平安中国""智慧城市""城市更新"建设,强化安全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识别、评估和处置。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加强国际性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严密防控电化学储能站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网和桥梁等城市生命线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构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
(4)精准排查治理隐患。深入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年行动,建立专项整治成果评估推广应用机制。制定完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事故隐患举报渠道。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健全事故隐患数据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分析和全过程记录管理。
(六)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危险化学品。严密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健全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人园等支持政策措施。实施"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一批本质安全型化工园区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统筹推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力u快建设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产供储销全链条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力争实现化工事故总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总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15%以上。
(2)煤矿。实施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煤矿重大灾害超前精准治理,推进实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严格落实煤矿"一优兰减"措施。全面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淘汰退出。
(3)非煤矿山。提高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实行尾矿库总量控制。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过程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监控系统,研发应用非煤矿山智能感知装备及综合监控装备。定期对人井人数超过30人、井深超过800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现状边坡超过200米的高陡边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头顶库和设计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进行专家会诊检查,推进停产和关闭矿山电子封条建设。
(4)消防。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实行"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集中开展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等四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健全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储能等新材料新设备新业态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加强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强化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管理,推进乡镇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事故隐居、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风险申报制度。
(5)道路运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深化货车非法改装、车辆挂靠专项整治,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运行数据监管平台,强化运行过程监管。加快高速公路护栏提质改造。
(6)其他交通运输(除道路运输外)。完善国家民航安全绩效指标体系,强化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等重点风险治理,深化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无人机管控。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及道口"平改立"、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公铁水井行交汇地段安全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全过程安全评估,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运营安全风险管控。
(7)工贸。以钢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铝加工(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为重点,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推广应用粉尘涉爆领域湿法除尘工艺、铝加工(深井铸造)自动化监视、报警和联锁装置等先进技术装备。加快实施建材行业搬运码垛、投料装车、抛光施袖、喷漆打磨、高温窑炉、切割分拣、压力成型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岗位"机器换人"。
(8)烟花爆竹。推进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主产地区转移或有序退出。强化烟花爆竹机械质量监督检验和涉药机械常态化安全论证,加强对烟花爆竹新型安全材料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加强直接涉药生产工序的机械化改造,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重要涉药工序人机分离、人药分离。
(9)城市建设。改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完善隧道工程事故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规范建设工程用工管理及分包单位准入规定,培育高素质施工作业人员,稳定施工劳务用工队伍。把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行动,推动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监管。
(10)农林牧渔业。完善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培训制度,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强化对重点机具、重要农时以及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等重点主体的安全监管。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强化隐患突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作业等行为。
(11)功能区。统筹工业园区、物流仓储园区等功能区安全布局,优化园区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分区规模。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完善园区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智能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
(1 2)危险废物。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部门协作、联合执法、重大案件区域会商督办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制定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七)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效能
(1)夯实企业应急基础。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强化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实操性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化、全员化、多形式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企业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制度。加强超大桥梁垮塌、超长隧道火灾、大型客船遇险、大型船舶原油溢油等巨灾情景构建,建设一批应急演练情景库。
(2)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合理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布局。推进国家综合性环境应急、航空应急救援和事件调查、无人智能救援装备测试、航空器消防救援等实训设施建设。完善重点城市群跨区域联合救援机制,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跨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化运行模式,培育专业化应急救援组织。
(3)提高救援保障水平。完善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提升应急救援机构与事故现场的远程通信指挥保障能力。推进深远海油气勘探开发应急技术、国家大型原油储罐火灾抢险救援科技装备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机制和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应急装备征用补偿、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等政策。
(八)统筹安全生产支撑保障
(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实现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管理,探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机制。
(2)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战略理论政策智库创建,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形成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贯通发展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生态。建立安全生产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优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服务市场化运行机制。
(3)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提高信息化系统的整体适配度,拓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应用场景。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互联网+执法"信息系统应用,培育"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协同创新模式,以物联网、大数据为基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感知、评估、监测、预警与处置体系。
(九)构建社会共治安全格局
(1)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实施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建设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平台,引导公众践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安全素质教育纳人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安全文化作品创作,丰富安全生产宣传产品,创新安全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持续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系列精品活动项目。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积极开展群众性应急培训,普及安全常识和应急知识。
(2)推动社会协同治理。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记人信用记录。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清单。鼓励协会、联合会、商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公众参与安全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培养发展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鼓励公众监督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3)深化安全交流合作。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城市群等区域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加强与东盟、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合作,分享安全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加强与安全生产固际标准的衔接,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安全生产标准互认。
(十)实施安全提升重大工程
(1)重大安全风险治理工程。实施化工园区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改造工程,推动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试点。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全面完成尾矿"头顶库"治理。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推进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建设、单位社区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实施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标准化建设。
(2)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区域特点和执法需求,合理确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机构执法车辆配备类型和数量,补充更新执法车辆。建设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业务保障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加强执法装备维护校验条件建设,完善计算存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保障和智能运维等系统。
(3)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程。建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大数据系统,构建1个国家级和32个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互联网+执法"平台。建成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油气管道等重点领域风险监视j预警系统,构建全面覆盖的风险监测与感知数据"一张网"。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构建涵盖生产、使用、运输、贮存、经营、废弃处置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支撑管理信息化平台。
(4)救援处置能力建设工程。建设空、天、地、海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优化升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决策调度平台。完善国家应急医学研究中心教、研设施,改造基础工作环境,配备先进科研设备。建设综合应急实训演练基地,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实操实训条件。
(5)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建设国家安全生产综合集成创新中心,建成危险化学品、矿山、城市安全、金属冶炼、油气等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重点建设重大事故情景还原与相似模拟、事故预防技术中试以上工程装置,完善复杂环境下相合事故验证实验条件。推动有条件地区和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和成果推广平台。
(6)安全生产教育实训工程。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华北基地条件,增补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烟花爆竹、地下空间等专业领域及矿山、冶金、商贸、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实训功能。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平台,升级改造现有考试机构考场。
(十一)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1)明确任务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细化落实规划的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责任。
(2)加大政策支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完善财政支持安全生产政策,强化中央和地方财政经费保障,优化安全生产支出结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技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安全生产公益性投入。
(3)推进试点示范。以改善安全状况、推动安全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平安校园、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建设。强化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建设试点,打造城市安全"智慧大脑"。
(4)强化监督评估。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规划实施信息通报、研判会商、交流合作、协调联动等制度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形成规划实施合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定期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等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应急管理部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由应急管理部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固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是矿山、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和管道输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灾害救援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为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在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12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2)12号),就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紧紧围绕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国家应急救援队伍的总要求,着力抓好政治建队、改革建队、科技建队、人才建队和依规建队,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全面提升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整体救援能力水平,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2. 建设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集中统→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两个至上"。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围绕快救人、多救人、减少财产损失的目标要求,大力提升队伍快速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实行共建共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明确国家、地方、企业各方责任和义务,协同推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队伍建设。
发挥专业优势。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救援能力建设,打造适应国家应急救援能力现代化需要的专业救援尖刀和拳头力量,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适度拓展应急救援服务领域。
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优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布局,着力提升队伍战斗力,抓紧补短板、强弱项,强化实战化训练演练,依靠科技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3. 目标任务
到2026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在现有队伍规模基础上适度新建一批队伍,队伍总数达到130支左右、人数2.8万人左右,队伍结构更加完善、布局更加合理、反应更加灵敏、行动更加快捷,跨区域救援实现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先进适用装备的应用水平显著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先进救援技战术水平、规范化管理水平、信息化智能化装备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到2035年,建立与国家应急救援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队伍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救援更加精J作高效,跨区域救援实现5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行业领域内专业救援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形成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1. 强化队伍职责使命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刻听从党和国家召唤,积极履行国家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的职责使命。发挥主导作用,聚焦主责主业,坚决扛起矿山、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和管道输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救援重要任务。发挥协同作用,适度拓展专业救援能力,在地震搜救、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火灾扑救等抢险救援中贡献力量。发挥预防作用,积极为依托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应急技术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发挥服务作用,拓展社会化市场化救援技术服务,积极为驻地周边企业、城市、乡村提供有限空间作业、雨季防洪排涝、防雷电等应急救援服务。发挥科普宣传作用,参加安全常识、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科普培训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紧急避险、医疗急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2. 加强队伍政治建设
坚持党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落实对党忠诚是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总结推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兼任队伍党组织领导或行政领导的有效做法,强化队伍政治建设,坚持把支部建在救援中队,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机制,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环境。总结推广建立救援一线临时党组织工作经验,发挥党员干部在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强化队伍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作为队伍建设的"魂"和"纲"。加强理想信念、光荣传统和职责使命教育,选树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增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知度。
严明队伍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突出队伍使命教育,增强指战员遵章守纪意识。强化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正规的备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规范队容、风纪,规范着装和标志标识,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弘扬赴汤蹈火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树立敢打必胜信念。注重在艰苦环境和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培育践行科学救援、安全救援、高效救援的自觉性。
3. 加强队伍共建共管机制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与队伍属地人民政府、依托单位三方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综合考虑事故风险分布特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现状等因素,统筹优化队伍规模、结构、布局,制定队伍建设标准,建立队伍管理、训练和应急救援等制度规范,指导队伍应急准备、防范风险、训练演练和事故救援等工作;建设集救援专家技术指挥、技术人才培养、科技装备研发、救援人员实训实练和科普宣传等功能于一身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研实训演练中心、救援工程师队伍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人才、技术和装备支撑。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调研、评估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发挥职能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大力推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针对区域内事故灾害的特点、难点,强化救援装备、物资的资金投入;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协助开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调研、评估和验收工作,及时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动态。
鼓励、支持依托单位做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切实担负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完善队伍组织机构,配齐、配足各类救援人员;保障队伍人员薪酬待遇,维持队伍稳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执勤、装备物资储备、训练演练的场地需求。依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救援装备的持续投入和正常运行维护,保障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灾害救援时,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大力支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在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提供指导和保障。
4. 加强队伍调动指挥机制建设
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调动指挥,指导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跨省区调动管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依托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本省区调动管理,调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坚持"谁调动、谁负责"的原则,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纳人相应的事故灾害救援指挥体系,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救援力量快速投运,实行一体化指挥和战勤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跨省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规范队伍事故救援信息报送,加强队伍出动、应急救援、归建全过程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省级调动和依托单位调动时,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报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省级调动和依托单位调动时,应当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灾害救援时,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健全完善队伍现场救援指挥机制。要吸收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作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救援指挥决策。
5. 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
统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和考核标准,对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和布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以及依托单位的保障能力,建立队伍准入退出标准规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评估制度,对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启动退出机制。
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提升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水平的工作机制。分类分专业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制定分级考核验收办法。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定期开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达标考核。鼓励和支持依托单位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进行考核。
6. 加强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提高快速出动能力。建立队伍应急响应快速启动机制,加强对各类事故灾害处置技术、战术研究和训练,定期开展力量集结、战斗编成、通信联络、组织指挥等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强化队伍快速反应能力。配齐配强快速吊装运输装备,健全大型救援装备快速投送机制。
提高生命搜救能力。强化救援理论和业务培训,熟悉各类事故灾害发生机理,提高分析研判遇险人员生存条件的能力。综合运用生命搜救技术装备对遇险人员实施精准定位,普及推广矿山(隧道)救援联络信号运用。开展快速构筑生命通道技术研究和实操演练。强化医疗急救培训,规范人员抢救流程,降低事故伤残率。
提高现场实战能力。优化事故救援力量编成,科学组建救援单元,打造精干、过硬的战斗小组。严格落实现场救援安全技术制度规范,充分发挥救援装备安全保障作用。建立现场救援安全员制度,实时分析研判现场安全风险,及时发出警示警报,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建立救援案例复盘制度,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
提高救援协同能力。积极参加队伍驻地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事故灾害应急演练,开展跨区域、多灾种联动联训联练,提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间的协同能力。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比武竞赛活动,交流救援技战术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提高战勤保障能力。加强队伍食宿、通信、发电、用水等战勤保障车辆装备配备,提高队伍长时间、远距离救援自我保障能力。发挥依托单位支撑作用,为队伍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调动队伍单位负责协调队伍通行保障、救援物资耗材保障、现场后勤保障。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 加强队伍科技装备建设
坚持实战导向、问题导向,鼓励队伍结合救援实际提出需求,组织协调产学研用单位联合攻关、揭榜攻关,推动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列装、应用。建立先进技术装备首台(套)制度和优先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依托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专项科研经费,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和小建议等"五小"实用性科技装备创新。
加强队伍先进适用装备配备。注重救援装备与队伍承担的救援任务相匹配,强化救援装备实操性训练演练。健全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的定向钻机等大型救援装备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库存装备物资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现有救援装备利用率。建立社会救援装备物资征用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特殊装备快速有效征用。
加快队伍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大力提升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化能力,为事故救援远程分析研判、专家会商、指挥决策、队伍和装备调动,以及日常线上培训11、演练观摩等提供平台,并实现与应急管理部相关系统对接。配备事故现场信息采集、单兵通信终端和音视频通信装备,畅通应急救援前后方通信联络。推动智能化技术在救援中的应用,加强自动排水机器人、应急处置机器人、无人化生命救援、弱通信条件及受限空间无人自动探测搜寻等智能化装备配备。
8. 加强队伍人才建设
加强指挥人才培养。制定各级救援指挥员的资格条件。建立以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指挥能力、管理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救援指挥员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履职评价。坚持思想和业务相结合、能力和阅历相结合、技术和技能相结合,注重从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长中培养选拔救援指挥员。鼓励各级救援指挥员进入院校学习深造,提升学历层次和专业理论水平。强化指挥员线上线下分级培训,持续推进救援指挥员能力提升。
加强技术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担负的职责使命和不断拓展的救援领域,招录不同专业的技术人才,尤其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成熟技术人才。注重在一线培养和锻炼技术人才,增强其在先进装备配备使用、业务培训11、科研攻关、救援方案优化和事故案例复盘总结等方面的本领和能力。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培养,造就应急救援领域行家里手。常态化开展业务学习和案例教育、体能训练、装备仪器实操技能训练、→般性技术操作训练和特种作业训练,提高单兵素质。针对一些特殊事故灾害特点,招录特体队员。注重班组成员体能、技能搭配,提升班组战斗力。建立与薪酬挂钩的职级晋升通道,激励队员不断提升技能。协调开展救援人员资格认证、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拓展应急救援职业发展空间。
9. 加强队伍职业保障政策建设
依法依规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队伍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费用支出。研究健全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组织救援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救援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关注救援人员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服务。推动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用工方式和招录条件,鼓励接收吸纳退役军人和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待遇的相关激励保障政策。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研究部署具体落实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高标准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落实。
2. 强化责任落实
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和责任人。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强化政策措施配套实用。
3. 加强舆论宣传
要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同时,要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宣传报道,讲好应急救援故事,为推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七、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印发了《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旨在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2.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 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1. 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今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间""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元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 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师、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 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2. 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0(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4. 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请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 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间》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阅""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1. 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元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忠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47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2. 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3.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2. 压实地方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读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3. 加强督促指导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语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八、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3年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1. 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2. 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己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3.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1. 分类处置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2. 推进尾矿库问库销号
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3. 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4. 加快矿山升级改造
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视、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5. 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 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3. 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 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5. 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
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6. 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视、、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人井。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 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2.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 51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3. 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1.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3. 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
健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1. 加强执法保障建设
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2.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3. 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强化组织实施
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应急管理部(2023 J 106印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 目标任务
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五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1. 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接收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的渠道,提供. 53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接收和办理工作,并将其他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补充录人举报系统,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举报工作信息化水平。设有单独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部门都要设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人口、加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举报电话、网址、微信小程序码张贴在生产经营单位显著位置,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撕毁、涂改,便于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已有自建举报系统的省份,可以按照现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要做好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办理自行接收的举报以及部举报系统交办转办的举报。
2. 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
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应急管理部接到的,可以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应当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及时做好有关举报线索接转工作。
3. 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炯草、商贸等。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元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4. 规范举报受理环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
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
5. 依法依规核查处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反映的线索应当尽快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包括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级核查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
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6. 认真做好结果反馈
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
应急管理部接到对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对核查结论的异议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渠道。
7. 积极落实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规定执行,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细化奖励办法。
8.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因泄露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举报核查办理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避免对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举报作用发挥
1. 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举报信息数据的归档管理和分析应用,对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具体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分析重要举报线索和举报的关键点,综合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针对举报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要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2.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借鉴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经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从业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浓厚氛围,持续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3. 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发布会和各类新媒体等途径定期发布举报典型案例,为高质量办理举报提供范例指引,提高全社会对举报的关注度,推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推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化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统计分析、宣传发动等各项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举报工作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加强情况通报。推动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建设举报信息化系统,共享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和举报工作责任落实。应急管理部将对举报工作组织有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 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上下贯通、职责明晰的举报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举报办理工作纵向、横向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举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力量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对固定,进一步提高举报工作专业化水平。
3. 加强指导督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处理工作指导督办,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举报件交办、受理及核查情况的督办机制,逐级跟踪督办,并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确保举报流转顺畅,各办理环节相互监督。对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反馈、11、结和核查不规范的举报事项及时催办或者予以纠正,对办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的举报,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商,努力提升举报处理质效。
4. 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促进全社会广泛了解举报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舆论环境。采用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全社会安全风险意识,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安全格局。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和规范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提出细化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应急管理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
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2024年1月2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n,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着重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方案共提出了8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减重大风险,着力清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突出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2. 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一件事"由牵头部门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针对重大安全风险的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落地见效,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任务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组织推动。各省级安委会负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针对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分别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子方案。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方案中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具体措施要求,从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准入管理,加大安全生产落后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退出力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聚焦重点环节、重点事项精准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单位;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在方案中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职责明确细化为若干条具体措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建立健全定期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针对性强化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国务院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部署开展的安全整治行动,按照原有安排继续推进。
(三)主要任务
1.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行动
会同中央党校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固化完善"中央党校主课堂十各地区分课堂"同步的模式,推动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其中:2024年,重点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2025年,重点开展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11;2026年,重点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各地区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对未覆盖到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11。
2.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
总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经验做法,修订一批、提升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形成覆盖各行业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对于已经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针对新问题、新风险补充完善标准要求;对于以推荐性标准或以试行、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的,2024年底前要积极总结提升为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增强权威性。结合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针对性制修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检查指引指南等配套文件、制作有关视频,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提升排查整改质量。
3.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1)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各类发展规划的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机制,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等,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严格准入,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2)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一次),完善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排查整治专业性。对于未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查清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3)完善地方政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建立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加大专业指导力度,确保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分区域、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4)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完善数据库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等各渠道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集中,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通知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
4. 开展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行动
(1)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持续加大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消防、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烟花爆竹、油气储存、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2024年底前建设完善危化品、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电力监视、分析系统,2025年底前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煤矿、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重点粉尘涉爆等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2026年底前安全生产风险智能化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分级建成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带动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2)及时更新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明确在用设备报废标准,加大危化品、矿山、尾矿库、工贸、烟花爆竹、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燃气等行业领域淘汰更新力度。依法加快推进"小散乱"企业有序关闭、尾矿库闭库销号、老旧直流内燃机车报废、老旧渔船更新改造、老旧化工生产装置改造提升、"大吨小标"货车违规生产销售治理,2025年底前推动变型拖拉机全部淘汰退出。聚焦突出重大风险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加快突破重要安全生产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军工、民爆、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老旧住宅小区安装早期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进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装置安装应用。
(3)深入开展老旧场所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水库除险加固、电梯安全筑底、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应急逃生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打通等工程治理行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全覆盖,持续推动安全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强化本质安全。
5.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1)推动危化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出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加强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2024年底前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优化特种作业考试和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建成国家层面统一的"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电气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2)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2024年底前全面细化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健全教育培训效果督导检查机制,切实强化教育培训动态管理。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培训和管理,切实提升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3)聚焦从业人员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一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推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满足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6.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行动
(1)结合国际通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做法,2024年试点建设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2025年聚焦大中型企业修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适时更新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
(2)探索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级制度,积极推动、引导有关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大力选树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杆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减少检查频次、复产验收优先、优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激励政策。2025年底前,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企业单位,推广安全管理体系先进经验。
7. 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
(1)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机制,落实奖励资金、完善保密制度,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提升从业人员爱企如家的强烈安全意识。
(2)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执法,集中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执法"宽松软虚"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对无需审批备案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严防小施工、小作业惹大事。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组织开展执法练兵和比武竞赛。加大"互联网十执法"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场执法检查和线上巡查执法有机结合,持续提高执法效能。
(3)综合统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人员力量,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向基层未梢延伸。加强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落实好国家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强化地方骨干专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强化专业应急救援支撑保障。
(4)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三年内,结合中央党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对全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跟班集中培训。组织编制执法培训教材,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系统化规范化水平。2024年底前,省市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提高执法检查质效。组织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开展安全执法指导帮扶。大力选聘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 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提升行动
(1)加强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育公众安全意识,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这个主题和目标,持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公众践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在省市县三级电视等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定期讲解安全生产知识、介绍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曝光存在的突出问题,制作播放安全警示宣传片强化典型事故教训吸取。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
(2)深化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平安农机"、"平安渔业"、"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国评选一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完善信息汇总、动态研判、晾晒通报、督导检查等机制,切实加大督促推动力度。各省级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有关工作,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定期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情况并提供工作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明确治本攻坚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按程序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方面的内容,加强经常性教育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成立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力度,各地区也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治本攻坚工作。
2. 加强安全投入
各地区要强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投入,科学合理安排预算,确保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资金,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各项任务措施的支撑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聚焦制约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规划、落实整治资金,一张蓝图绘到底,以久久为功的劲头持续推进"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治本之策,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把安全投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严防低价中标影响企业正常安全投入。
3. 完善法规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宏观调控和配套政策供给,增强安全生产综合能力。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修订,聚焦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不断完善有关工作规定要求,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要推动一批涉及安全生产的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落实,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源头上提升安全防范能力。要积极推动设区的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因地制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4. 强化正向激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用好正向激励手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相关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注意提拔晋升。要加大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和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5. 强化考核巡查
国务院安委会将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点,拉开考核梯次并如实向党中央报告,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优化考核巡查方式方法,将"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作为安全督查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委会督办交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及时约谈、通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分级建立健全考核巡查、督导督办、责任倒查等各项工作机制,紧盯重点行业,突出重点地区,紧抓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区域和点位开展督导检查,严格问责问效,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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