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义上使用。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法律"一词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守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涉及的"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两条中所讲的"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为了加以区别,有的法学著作将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原则,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必然联系,它是由其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这两个方面,它们密切联系,本质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是外在的,本质是内在的,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古往今来法学界对法本质的研究著书立说的文献浩如烟海,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可以把这些对法本质的著述分为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观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观点。
1.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观点
(1)意志、理性、正义说:意志说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意志,可分为神意论,即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公意论,即将法的本质认为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理性说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了上帝的理性、人的理性和本性。正义说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正义,即法应体现善和公正。
(2)权力、规范、工具说:权力说把法的本质认为是国家对臣民的命令,法是掌握主权者的命令,如不服从就以制裁的威胁作后盾。规范说把法的本质认为是一种规范或规则,是一个社会决定什么行为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而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或规则。工具说把法的本质认为是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
2.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说明了法的本质的根本属性是由阶级性、物质性、社会性等多样性组成,法的这三个根本属性对说明法的本质是缺一不可的。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对于我们自觉坚持、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我们应以辩证的思维,全面理解法的本质。①法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律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形式上则具有主观性,是二者的统一。②法是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是法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并不矛盾,随着世界交往的密切发展,人类共同问题的凸显,不同意识形态的文明相互借鉴,各国求同存异,采取了大量的全球统一的法律措施,使法律的共同性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③法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利益和正义是法律的两类价值,法律确认、分配和调整利益,法律对利益的调整目的应当是实现社会正义,只有实现正义,各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才能有保证。法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
(三)法的特征
法作为上层建筑,具有如下4个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是它与思想意识、国家、政党的区别之一。每一法律规范都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的。通过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规制人们的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表明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其他诸如道德、宗教、政党团体的规章等均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的。
(4)法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对公民违法行为失去权威性,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四)法的要素
1.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现象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一般说来,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4 个要素构成。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它没有规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范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一般地说,法律、法规中的总则和宪法中大部分条文规定了法律原则,法律总则和分则中往往包括了有关法律概念。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无效等的规定,则属于法律技术性规定。法的主体是法律规范。
2.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说,每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①可以这样行为。②应该这样行为。③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规范就意味有三种法律规范:①授权性法律规范。②命令性法律规范。③禁止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赋予人们权利,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义务人们必须遵守,不遵守就意味着违法犯罪,法律就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所以,后两类法律规范又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两类: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3.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根据不同的行为模式,可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
(2)根据法的效力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即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3)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委托性规范,即这种规范本身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准用性规范,即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五)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必须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 法律
这里所谓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违反法律,否则无效。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安全生产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构成方面有区别,同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亦有区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与别国交往日益频繁,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和加入的条约日渐增多。这些条约也是中国司法的重要依据。
8. 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一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 68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1)指引作用:①对个人行为的指引。对个人行为的指引有两种:一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二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②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己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2)评价作用:①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评价作用。②法律是一种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正当。
(3)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一部法律能否真正起教育作用或起教育作用的程度,归根结底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能否真正体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4)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之间将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2)根据一定的价、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任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5)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法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的。
(三)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在于:①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②法的稳定性、抽象性与现实生活多变性、具体化存有矛盾。③法的作用的发挥,需要其他各种条件的配合。"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执行和适用,所以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公民的自觉守法,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和全社会对法的充分信任,这些都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所必要的。法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辅助来弥补。
三、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一)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表现为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等,其主干是各种部门法。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要求各个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各种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法律部门内部和相互间以至整个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
2)法律体系的特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法的体系在结构上不尽相同,但在以下4个方面是很相近或相同的。一是法的体系结构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二是法的体系结构的确立,是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法律自身的规律为中介。三是法律体系结构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四是法律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上述4个方面既是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一般特点,又是确立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一般要求。
2.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们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照-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作的分类,属于主观认识的范畴。但是划分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部门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实际。法律部门是法的体系的一种中观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3.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又称国家法,是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和《国徽法》等。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H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
(4)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5)经济法:经济法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
(6)社会法:社会法是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又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等。
(7)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统称,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保护法》等;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关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仲裁法》等。
(二)法的效力
1. 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狭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的范围,即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正确理解法的效力问题,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条件。本章所讲的法的效力,是就狭义而言的。
2. 法的效力层次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与此相适应,我国立法的效力是有层次的。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效力的层次主要内容如下:(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适用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生效。
(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则:一是属人主义;二是属地主义;三是保护主义;四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四、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一)法的执行
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简称"执法"。
1. 法的执行的特点
(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 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运用适当的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二)法的适用
1. 法的适用的概念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
2. 法的适用主体
法的适用主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的适用主体。
3. 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4. 法的适用情形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5. 法的适用的要求
(1)正确。首先体现为事实认定正确;其次定性要正确;再次处理要正确。
(2)合法。合法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适用的主体必须合法;其次,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再次,处理案件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3)及时。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法律适用机关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 73必须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审结案件,不得随意拖延、积压案件。
正确、合法、及时是有机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3个方面都得到切实贯彻,才能保证法的适用。
(三)法的遵守
1. 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 法的遵守的意义
(1)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监督
1. 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1)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2)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对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1)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2)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3)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2. 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3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媒体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治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现状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 安全生产的含义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证安全生产,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2.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当前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严格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不断变化,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安全生产秩序除了要采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党和国家也明确提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监管,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新的形势下,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步伐。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2009年8月27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设也不断加强,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实现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颁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约有160件,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刑法》等10多部法律:包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H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H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H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H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H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H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H煤矿防治水规定H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H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100多部部委规章。各地人大和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当前,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构建,并不断发展完善,比如2021年我国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正在修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立法正在加紧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安全生产国家标准195项、行业标准362项。我国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许多安全生产立法直接将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使之上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当前,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一经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就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有法律上的地位以及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效力,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上,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有多条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我国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和安全生产立法不无区别,但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被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各级党委与政府的首要职责和根本宗旨。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都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着执政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围绕着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基本点而制定。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国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3个方面来认.77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 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H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H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H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H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H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虽然日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78(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2. 根据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一般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别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毡,它们往往比一,般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3. 根据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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