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化。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使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的要求是:坚持"党政同责、→岗双责、失职追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致。
(3)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由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从业人员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的设置,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在纵向方面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7个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的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安全生产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班组长
班组是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六)岗位从业人员
岗位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设施(或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物质保障责任、资金投入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安全风险来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安全风险就客观存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过程、机械设备、人员操作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地运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积累的大量风险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积累,是探索和驾驭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重要基础,只有形成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得到不断积累,有效继承和发扬。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
国家有关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贯彻落实的体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通过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才能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保障安全生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借鉴相关事故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尤其是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也日益丰富,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体系的建立,也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具体要求。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经济效益的关系;预防为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综合治理,就是要求在管理上综合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级人员,以及党政工团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有明确的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环节和全体人员,只有主要负责人负责,才能有效调动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资源,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规章制度的落实才能够得到保证。
(三)系统性原则
安全风险来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之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生产调试、生产运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全过程。
(四)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即按照系统性原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发布、教育培训、执行、反馈、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程序;每一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都要做到目的明确,流程清晰,标准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类标准。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身的习惯和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4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通常称为"三大标准体系";按照l《R》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目标、指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要措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等内容。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畴。通常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列来提,主要是为了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是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3. 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分析会议、定期安全学习制度、定期安全活动、定期安全检查等内容。
4. 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与发包工程的条件、相关资质审查、各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的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内容。
5. 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根据国家、行业新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后,生产经营单位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费用来源等。
6.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上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内容及管理。
7.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4性;使用和管理的程序、手续;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存放的条件及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
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组织机构、日常管理、现场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定期试验,定期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等。
9.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类别、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分级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各级组伊在管控的安全风险。
应明确:应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排查人员、排查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
10.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应明确:车辆调度、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标准,驾驶员学习、培训、考核的相关内容。
1 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性质,针对与防范台风、洪水、泥石流、地质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日常工作等内容和标准。
12.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标准,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现场保护、资料收集、相关当事人调查、技术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等。还应明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流程、内容等。
13. 应急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和培训等;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过程中,除考虑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可能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外,还应重点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的特点,针对周边环境可能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所带来的影响。如生产经营单位附近存在化工厂,就应调查了解可能会发生何种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可能泄漏物质的特性、防范方法,以便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安全奖惩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奖惩的原则,奖励或处分的种类、额度等。
(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iI、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还应明确各项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及考核标准等。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领取程序、使用前检查标准和用品寿命周期等内容。
3.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种类、使用前检查标准、定期检验和器具寿命周期等内容。
4. 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作业的一般安全措施要求等。特殊危险作业是指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明确作业的组织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等内容。
5. 岗位安全规范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除特种作业岗位外,其他作业岗位保障人身安全、健康,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一般安全要求。
6.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禁忌的岗位名称、职业禁忌证、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女工保护,以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相关内容等。
7.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应明确:现场作业的组织管理制度,如工作联系单、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以及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与控制制度、反违章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三同时"制度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审查、验收、上报、备案的执行程序等。
2. 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的责任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内容。
3. 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周期、维护范围、维护标准等内容。
4. 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须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有权进行检测的部门或人员,检测的标准及检测结果管理,安全使用证、检验合格证或者安全标志的管理等。
5. 安全操作规程
应明确:为保证国家、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物料性质、工艺流程、设备使用要求而制定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操作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如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四)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标志的种类、名称、数量、地点和位置;安全标志的定期检查、维护等。
2.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通道、照明、通风等管理标准,人员紧急疏散方向、标志的管理等。
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尘、毒、噪声、高低温、辐射等涉及职业健康有害因素的种类、场所,定期检查、检测及控制等管理内容。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一)起草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前应对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等给予明确,同时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和收集工作。
规章制度的编制,应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二)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当意见不能取得→致时,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统→认识,达成一致。
(三)审核
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二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三是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
(四)签发
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发布,如红头文件形式、内部办公网络等。发布的范围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有些特殊的制度还应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收入员签字。
(六)培训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七)反馈
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八)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应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合规性管理
合规性管理是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规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一)明确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和保管,收集合规性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规性进行评价和修订;各职能部门负责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从国家执法部门和相关网站咨询或认证机构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最新版本,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最新变化。
(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选择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确认所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经过生.49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发布。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修订
根据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相符合。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员工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根据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而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员工落实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六)合规性的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循的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遵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规性情况,员工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过程控制和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违规事件、事故的处置'情况。
合规性评价可以采取会议形式集中进行,更适用于随机和各种检查过程相结合起来进行。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
一、安全操作规程的定义
安全操作规程是员工操作机器设备、调整仪器仪表和其他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过程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设施或者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是员工安全操作的行为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性质、技术设备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给各工种员工制定安全操作守则,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一种基本文件,也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一)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
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如下:
(1)现行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3)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4)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作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当处于什么状态,应作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3)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4)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如手柄、开关所处的位置等。
(5)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进行。
(6)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7)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8)一些特殊要求。
(9)异常情况如何处理。
(10)其他要求。
(三)安全操作规程的撰写
安全操作规程的格式一般可分为全式和简式。全式一般由总则或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说明、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通常用于范围较广的规程,如行业性的规程。简式的内容一般由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针对性强,企业内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通常采用简式,规程的文字应简明。为了使操作者更好地掌握、记住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的既定程序处理,也可以将安全操作规程图表化、流程化。采用流程图表化的规程,可一目了然,便于应用。
安全操作规程编写完成后,应广泛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审批,作为企业内部标准严格执行。随着生产工艺的变化、新设备的使用、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操作的方式和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要根据以上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四)注意事项
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要考虑并罗列所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有针对性地禁止操作工人去接触这些危险和有害因素部位,防止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开车时禁止用手去触摸某运动件,以防轧伤手指。
(2)要考虑因各岗位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不安全问题。机器在运转中可能产生螺栓松动,引起机件走动而发生事故。螺栓松动与装配质量有关,因此要求工人保证装配质量控制事故发生。例如,装配机件时,要拧紧皮带轮固定螺栓,防止回转时松动飞出伤人。
(3)要考虑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尽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控制得很好,编写时还要增加注意安全方面的条款。例如,抬笨重物品时应先检查绳索、杠棒是否牢固,两人要前呼后应,步调一致,防止下落砸伤腿脚。又如,检修时,应切断电源,挂上"不准开车"指示牌,以防他人误开车发生人身事故。
(4)要考虑因设备出现故障停车后,操作工耍弄清通知对象。例如,机器运转时,闻到焦昧、听到异响应及时停车,并报告当班班长。又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通知电工,不准自行修理。
(5)要考虑作业中每个工作细节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酒后登高,登0。作业时戴好安全帽,系好安高时,不准穿易滑的鞋子。竹梯子要有包脚,安全角度60全带。上下传递物品时,保持身体重心平衡,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这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大,也影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要求的贯彻实施,必须首先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法制化教育人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验证等方面实施综合监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造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 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 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 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 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所以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对从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iI、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1.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我国多年积累、总结并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方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方法以及考核标准各有侧重。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人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对于学习、实习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的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实习期满,通过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离开岗位时间可按照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的离开岗位时间应高于国家规定。原则上,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较大,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时间间隔应短一些。例如,电力行业规定为3个月。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3.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1)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根据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不同而各具特色。我国电力行业有班前会、班后会制度,"安全日活动"制度。在班前会上,在布置当天工作任务的同时,开展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明确工作的监护人等。工作结束后,对当天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点评等。"安全日活动",即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时间统一由班组或车间组织安全学习培训,企业的领导、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深入班组参加活动。
(2)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安全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比较突出。通常开展的内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
"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事故案例培训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获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事故案例信息后,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举办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兴趣,推动岗位学习和练兵活动。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还采取了其他许多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如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警句、格言上墙活动,利用闭路电视、报纸、黑板报、橱窗等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漫画等形式解释安全规程制度,在生产现场曾经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设置警示牌,组织事故回顾展览等。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以国家组织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生产经营的性质、特点,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目前,我国许多生产经营单位都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对保持安全生产局面稳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及相关要求
"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一)落实"三同时"要求的五个环节
(1)安全评价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设计及审查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验收及监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5)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全设备"三同时"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志及检测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监管责任
(一)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识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的规定,下列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实施审查和竣工验收:
(1)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 $100\times10^4,t$ 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 $20\times10^8,m^3$ 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设计生产能力 $300\times10^4,t/a$ 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m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3)设计生产能力 $1000\times10^4,t/a$ 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m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4)设计总库容 $1\times10^8,m^3$或者设计总坝高200m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类建设项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下列危险化学品类建设项目需要实施安全审查: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设计审查要求
(1)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施工和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节 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不断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出现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1976年,意大利塞韦索工厂环己烧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
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
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氨酸盐泄漏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伴有大量液氨泄漏的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 旷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65人遇难,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2018年11月28日,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4148.8606万元。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 亿元。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20世纪70 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存储单元。
(一)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borough)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Uee on Major Hazards , 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随后,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HSE)专门设立了重大危险管理处。ACMH分别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报告。由于ACMH 极富成效的开创性工作,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年6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Directive 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盟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英国已确定了16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200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985年,德国确定了8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储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
1996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n》,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n》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n》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n》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n》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l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0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01992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H 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1992年10月,在ILO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O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O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O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定义的处理过程是指涉及→种或一种以上的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制造、处理、搬运的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美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局(OSHA)估计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达10万个左右,要求企业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H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作了规定。
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优先考虑的类别之一。
(二)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和评价,并初步在生产实际中加以应用。1996年2月,由劳动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和验收,该课题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用于各行业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建(构)筑物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分级方法及安全监察、管理措施,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
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6 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个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等地方政府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企业辨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意识,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甘肃和重庆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不仅涵盖危险化学品,还包括锅炉、压力管道、矿山和尾矿库等,扩大了重大危险源的内涵和外延。《指导意见》的颁布,使企业在辨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和设备设施方面都有了明确其体的依据。所以,自《指导意见》颁布后,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指导意见》来辨识重大危险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H 安监总办(2016)13号)第100条宣布《指导意见》已失效。
2009年,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该标准代替了2000年颁布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与2000年颁布的标准对照,新标准对危险物质临界量标准界定更准确,适用范围更加合理,包括的危险物质类别更加完整,危险单元的划分更加科学。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2018年,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18),该标准代替了2009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
(三)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内外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H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简称《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暂行规定》的出台,对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同时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宇(2004)56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宇(2005)125号)相关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H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考虑各种因素,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人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人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或等于N 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惰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发布和实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发布第12号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并规定了实施全面、透明、公开的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人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建立包保责任人安全包保履职记录,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如图2-1所示。
监控、管理、持续改进(建立基于GIS、GPS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r------,应急救援预案及! 是否存在ii系统______.J•-þj =::..、→1隐患!|fz「-一-.,r- 一『|是!整改、L企业:厂I: 治理验收l内应急预案1IIIL--J辨识登记:...一--J及系统申报(普查)政府:社区、县、市、省、区域、国家应急救援预案及系统图2 -1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
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第一步是以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依据,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和设施,并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的同时,要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即查找和确认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重大危险源己产生隐患,则必须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规、标准进行评审和验收。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使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使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价
安全评价或称风险评价,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预防重点。应尽可能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分级。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己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初步设计审查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
(三)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基础上,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检测、监控、人员培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可能使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向隐患和事故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救援系统
应急救援系统是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系统,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系统、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系统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安全评价报告和预案等有关材料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应确保职工和相关居民充分了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发放宣传材料。
(五)土地使用与厂矿选址安全规划
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安全规划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及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不能因为缺乏安全规划,走人"盲目建设→搬迁→再盲目建设→再搬迁"的恶性循环。企业应在厂矿选址、项目规划和设计、工厂布局设计等规划源头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和普查、评价结果,按危险严重程度级别,建立基于GIS、GPS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监管。
基于GIS和GPS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有助于企业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监控、监管方案和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生产企业和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此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见附录一。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录一中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 q2/Q2 + … + qn/Qn ≥ 1
式中:q1、q2、…、qn 为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Q1、Q2、…、Qn 为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对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视混合物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其临界量。
四、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分级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1. 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 R 的计算方法
R = α(β1 q1/Q1 + β2 q2/Q2 + … + βn qn/Qn)
式中:R 为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q1、q2、…、qn 为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Q1、Q2、…、Qn 为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β1、β2、…、βn 为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α 为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3. 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 值,在表2-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 值按表2-1确定;未在表2-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值按表2-2确定。
表2 -1 毒性气体校正系数卢取值表毒性气体名称β 校正系数毒性气体名称β 校正系数一氧化碳5硫化氢二氧化硫氟化氢氨10二氧化氮环氧乙烧10氧化氢氯化氢320碳肮氯澳甲烧320磷化氢氯20异氨酸甲醋表2 -2 未在表2-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校正系数卢取值表类别符号β校正系数Jl4J21急性毒性J42J51W1. 12唱T1.22爆炸物W1. 32W21. 5易燃气体W31气溶胶W41氧化性气体
- 5明T5.1W5.21易燃液体W5.31W5.41W6.11.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W6.21W7.11. 5有机过氧化物W7.21W8自燃液体和自燃固体表2 -2 (续)类别符号β 校正系数W9.1氧化性固体和液体W9.21WI01易燃固体Wll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4. 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按照表2-3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5.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 值,按表2一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表2 -3 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 取佳表表2-4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 值的对应关系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校正系数α重大危险源级别R值
2.0100人以上R""I00一级50 -99人1. 5100》 R",,50二级30 -49人1. 250》R ",, 101 -29人三级
- 0
0.5R《100人四级
(二)其他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分级方法
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可应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数十种,如事故树分析、危险指数法等。
本部分主要介绍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该评价方法是在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中提出的。它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人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并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 评价单元的划分
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每个单元都有一定的功能特点,如原料供应区、反应区、产品蒸馆区、吸收或洗涤区、成品或半成品储存区、运输装卸区、催化剂处理区、副产品处理区、废液处理区、配管桥区等。在一个共同厂房内的装置可以划分为一个单元;在一个共同堤坝内的全部储罐也可划分为→个单元;散设地上的管道不作为独立的单元处理,但配管桥区例外。
2. 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
根据安全工程学的一般原理,危险性定义为事故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乘积,即危险性评价一方面取决于事故的易发性,另一方面取决于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的严重性。现实的危险性不仅取决于由生产物质的特定物质危险性和生产工艺的特定工艺过程危险4性所决定的生产单元的固有危险性,而且还同各种人为管理因素及防灾措施综合效果有密切关系。
3. 数学模型
现实危险性评价数学模型如下:
$$ A=\left[\sum_i\sum_j (B_{111})i W{ij}(B_{112})j\right]B{12}B_{21}B_{22}B_{23} $$
式中:
- $A$:现实危险性;
- $(B_{111})_i$:第 $i$ 种物质危险性的评价值;
- $(B_{112})_j$:第 $j$ 种工艺危险性的评价值;
- $W_{ij}$:第 $j$ 种工艺与第 $i$ 种物质危险性的相关系数;
- $B_{12}$:事故严重度评价值;
- $B_{21}$:工艺、设备、容器、建筑结构抵消因子;
- $B_{22}$:人员素质抵消因子;
- $B_{23}$:安全管理抵消因子。
4. 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Blll的评价
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七大类:爆炸性物质、气体燃烧性物质、液体燃烧性物质、固体燃烧性物质、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性物质。
每类物质根据其总体危险感度给出权重分;每种物质根据其与反应感度有关的理化参数值给出状态分;每一大类物质下面分若干小类,共计19个子类。对每一大类或子类,分别给出状态分的评价标准。权重分与状态分的乘积即为该类物质危险感度的评价值,亦即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的评分值。
考虑到毒物扩散的危险性,危险物质分类中将毒性物质定义为第8类危险物质。一种危险物质可以同时属于易燃易爆七大类中的一类,又属于第8类。对于毒性物质,其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主要取决于4个参数:
①毒性等级;
②物质的状态;
③气味;
④重度。毒性大小不仅影响事故后果,而且影响事故易发性。毒性大的物质,即使微量扩散也能酿成事故,而毒性小的物质不具有这种特点。毒性对事故严重度的影响在毒物伤害模型中予以考虑。对不同的物质状态,毒物泄漏和扩散的难易程度有很大不同,显然气相毒物比液相毒物更容易酿成事故;重度大的毒物泄漏后不易向上扩散,因而容易造成中毒事故。物质危险性的最大分值定为100分。
5.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B ll2 的评价及工艺物质危险性相关系数的确定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的影响因素确定为21项,分别是放热反应、吸热反应、物料处理、物料储存、操作方式、粉尘生成、低温条件、高温条件、高压条件、特殊的操作条件、腐蚀、泄漏、设备因素、密闭单元、工艺布置、明火、摩擦与冲击、高温体、电器火花、静电、毒物出料及输送。最后一种工艺因素仅与含毒性物质有相关关系。
同一种工艺条件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所体现的危险程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必须确定相关系数。相关系数 $W_{ij}$ 可以分为 5 级:A级关系密切,$W_{ij}=0.9$;B级关系大,$W_{ij}=0.7$;C级关系一般,$W_{ij}=0.5$;D级关系小,$W_{ij}=0.2$;E级没有关系,$W_{ij}=0$。
6. 事故严重度评价
事故严重度用事故后果的经济损失(万元)表示。事故后果是指事故中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备、物资等财产损失,不考虑停工损失。人员伤亡分为人员死亡数、重伤数、轻伤数。财产损失严格讲应分若干个破坏等级,在不同等级破坏区破坏程度是不相同的,总损失为全部破坏区损失的总和。在危险性评估中,为了简化方法,用一个统一的财产损失区来描述,假定财产损失区内财产全部破坏,在损失区外全不受损,即认为财产损失区内未受损失部分的财产与损失区外受损失的财产相互抵消。死亡、重伤、轻伤、财产损失各自都用一当量圆半径描述。对于单纯毒物泄漏事故仅考虑人员伤亡,暂不考虑动植物死亡和生态破坏所受到的损失。
建立了6种伤害模型,分别是:凝聚相含能材料爆炸,蒸气云爆炸,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云爆炸,池火灾,固体和粉尘火灾,室内火灾。不同类别物质往往具有不同的事故形态,但即使是同一类物质,甚至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也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事故形态。
为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可能出现的事故严重度进行评价,根据下面两个原则建立了物质子类别同事故形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每种事故形态用一种伤害模型来描述。这两个原则是:
(1)最大危险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大,则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2)概率求和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不大,则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根据泄漏物状态(液化气、液化液、冷冻液化气、冷冻液化液、液体)、储罐压力和泄漏的方式(爆炸型的瞬时泄漏或持续10min以上的连续泄漏)建立了毒物扩散伤害模型,这些模型分别是源抬升模型、气体泄放速度模型、液体泄放速度模型、高斯烟羽模型、烟团模型、烟团积分模型、闪蒸模型、绝热扩散模型、重气扩散模型。毒物泄漏伤害严重程度与毒物泄漏量以及环境大气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都有密切关系。若在测算中遇到事先评价所元法定量预见的条件时,则按较严重的条件进行评估。当一种物质既具有燃爆特性又具有毒性时,则人员伤亡按两者中较重的情况进行测算,财产损失按燃烧燃爆伤害模型进行测算。毒物泄漏伤害区也分死亡区、重伤区、轻伤区。轻度中毒无须住院治疗即可在短时间内康复的一般吸人反应不算轻伤。各种等级的毒物泄漏伤害区呈纺锤形,为了测算方便,同样将它们简化成等面积的当量圆,但当量圆的圆心不在单元中心处,而在各伤害区的圆心上。
在本评价方法中使用下面的折算公式:
$$ S=C+20\left(N_1+0.5N_2+\frac{10^5}{6000}N_3\right) $$
式中:
- $S$:事故严重度,万元;
- $C$: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评估值,万元;
- $N_1$、$N_2$、$N_3$:事故中人员死亡、重伤、轻伤人数的评估值。
7. 危险性抵消因子
尽管单元的固有危险性是由物质的危险性和工艺的危险性所决定的,但是工艺、设备、容器、建筑结构上的各种用于防范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各种设施,危险岗位上操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等,能够大大抵消单元内的现实危险性。
在本评价方法中,工艺、设备、容器和建筑结构抵消因子由23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安全管理状况由11类72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危险岗位操作人员素质由4个指标组成评价指标集。
大量事故统计表明,工艺设备故障、人的误操作和生产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三大原因,因而对工艺设备危险进行有效监控,提高操作人员基本素质,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能大大抑制事故的发生。但是大量的事故统计资料表明,上述三种因素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相互独立,而是祸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如果只控制其中一种或两种,是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的;甚至当上述三种因素都得到充分控制以后,只要有固有危险性存在,现实危险性不可能抵消至零,这是因为还有很少一部分事故是由上述三种原因以外的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单元事故牵连)引发的。因此,一种因素在控制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是与另外两种因素的受控程度密切相关的。每种因素都是在其他两种因素控制得越好时,发挥出来的控制效率越大。根据对火灾爆炸事故的统计资料,用条件概率方法和模糊数学隶属度算法,给出了各种控制因素的最大事故抵消率关联算法以及综合抵消因子的算法。
8. 危险性分级与危险控制程度分级
用 $A^=\lg(B_1^)$ 作为危险源分级标准,式中 $B_1^*$ 是以 10 万元为缩尺单位的单元固有危险性的评分值。分级如下:
- 一级重大危险源:$A^*\ge 3.5$。
- 二级重大危险源:$2.5\le A^*<3.5$。
- 三级重大危险源:$1.5\le A^*<2.5$。
- 四级重大危险源:$A^*<1.5$。
单元综合抵消因子的值愈小,说明单元现实危险性与单元固有危险性比值愈小,即单元内危险性的受控程度愈高。因此,可以用单元综合抵消因子值的大小说明该单元安全管理与控制的绩效。一般说来,单元的危险性级别愈高,要求的受控级别也应愈高。建议用下列标准作为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的分级依据:
- A级:$B_2\le0.001$。
- B级:$0.001<B_2\le0.01$。
- C级:$0.01<B_2\le0.1$。
- D级:$B_2>0.1$。
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的监控预警系统。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检测与传感器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危险源对象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那些可能使危险源对象的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及时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系统
1. 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主要思路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分级,并制定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方案等),促使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建立、健全新建、改建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和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与技术中介组织配合,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具体情况,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在各地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建立"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生态系统,以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状况,从而建立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2. 监管系统的设计思想
各城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类申报信息、危险源分级评价信息、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信息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记录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更加直观。该系统可以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直接通过计算机实现对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跟踪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变化情况,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从直观性到实时性都有很大的提高,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服务。为了便于信息的传递和更新,各城市应建立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进行数据的更新。
设立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中心,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并搜集各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管理情况,对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可以将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状况信息和管理情况直接在总系统的电子地图上显示出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所用。待条件成熟之后,可以把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各城市的监管子系统以及企业的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过网络相连。
3. 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网络设计方案
各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要求采集城市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在各城市的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上进行危险源信息的统计、报表以及多媒体信息显示,并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发送给监控总系统。
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与各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授权用户可通过网络进入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子系统将危险源信息和监察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通过Internet 及时发送给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
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的网络组成结构框图如图2-2所示。
国家重大危险源监管总系统局域网WindowsNTWindowsNTr------I------,r------'------,!企业内部网(Intranet) 及!L____________..1!企业内部网(I ntranet) 及!L____________....Iii;其他网络;
其他网络图2-2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的网络组成结构框图
4. 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
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集计算机数据管理、多媒体、地理信息系统于一身,能够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直观、形象地提供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信息,有利于有关领导及时、准确地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造成的各项损失。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在综合采用现代技术和科技新成果,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方面探索了一条新路。目前,北京、青岛等城市已在此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系统的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信息(包括多媒体及地理信息)的管理。
(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评估的计算机辅助分析。
(3)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形象表述。
(4)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和手段,提高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功能的关系如图2-3所示。
[图2-3 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功能的关系]
5. 《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发布和实施
为提升城市安全风险辨识、防范、化解水平,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2021年9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安委办函〔2021〕45号)。该指南提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含轨道交通施工)等高危企业气体、压力、液位、温度、位移、人员、机械、环境等运行状态信息和工业设施故障状态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科学设置报警阈值,一旦大于设定阈值,将会自动启动报警。
将监管监察业务数据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实时监测数据、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状态数据、日常安全监理数据、视频智能分析数据相结合,建立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模型,动态评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状况,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分析预警。提出了"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应用系统整体框架",系统总体设计基于"感、传、知、用",分为"五层两翼"。"五层"依次为风险监测感知层、网络传输层、数据服务层、应用系统层和前端展示层;"两翼"是指系统建设应遵循的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整体架构如图2-4所示。该文件的发布为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重大危险源预警平台的建设提供了依据。[图2-4 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系统]
(二)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技术
1.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组成原理
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系统的主体框架如图2-5所示。
图2 -5 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警系统的主体框架图2-5中危险源对象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以及各种生产场所拥有的设施或设备,如罐区、库区、生产场所等对象。这些对象有各种易燃易爆、毒性等危险物质,对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它们的特性参数是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所要关注的主要参数,将这些参数进行数据采集,转换成计算机所能识别的信号,利用计算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监视、预警和控制,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2. 危险源数据采集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结合过程控制、自动检测、传感器、计算机仿真、数据传输和网络通信等理论与实践技术,构成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
首先从危险源数据采集系统开始,分析哪些因素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找到需要采集的危险源对象和参数。
将标准信号通过数据采集装置,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字信号,用于控制或预警系统的后处理。
数据采集装置可以是数据采集卡、单片机或PLC。它往往可以同时采集多路标准信号。如果需采集的标准信号很多,也可以选用多个数据采集装置。
有的系统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装置所采集来的数据,且监控计算机可能与数据采集装置相距很远,因而需要采用远距离通信技术将数据采集装置采集的数字信号传送到较远的监控计算机上。必要的时候,还要采用网络技术,将其连成局域网。
3. 计算机监控预警系统
重大危险源对象大多数时间运行在安全状况下。监控预警系统的目的主要是监视其正常情况下危险源对象的运行情况及状态,并对其实时和历史趋势作一个整体评判,对系统的下一时刻做出一种超前(或提前)的预警行为。因而在正常工况下和非正常工况下应该有对危险源对象及参数的记录显示、报表等功能。
(1)正常运行阶段。正常工况下,危险源运行模拟流程,进行主要参数(温度、压力、浓度、油/水界面、泄漏检测传感器输出等)的数据显示、报表、超限报警,并根据临界状态判据自动判断是否转人应急控制程序。
(2)事故临界状态。当被实时监测的危险源对象的各种参数超出正常值的界限时,不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就会引发火灾、爆炸及重大毒物泄漏事故。在这种状态下,监控系统一方面给出声、光或语言报警信息,由应急决策系统显示排除故障系统的操作步骤,指导操作人员正确、迅速恢复正常工况,同时发出应急控制指令(例如,条件具备时可自动开启喷淋装置,使危险源对象降温,自动开启泄放阀降压,关闭进料阀制止液位上升等);或者当可燃气体传感器检测到危险源对象周围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闰值时,监控预警系统将及时报警,同时还能根据检测的可燃气体的浓度及气象参数(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湿度等)传感器的输出信息,快速绘制出混合气云团在电子地图上的覆盖区域、浓度预测值,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火灾、毒物泄漏的进一步扩大。
(3)事故初始阶段。如果上述预防措施全部失效,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危险源及周边空间起火,为及时控制火势,应与消防措施结合,可从两个方面采取补救措施:
①应用早期火灾智能探测与空间定位系统及时报告火灾发生的准确位置,以便迅速扑救;
②自动启动应急控制系统,将事故抑制在萌芽状态。
4.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021年3月28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建设方案》,指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结合设备设施信息数据库,拓展对安全阅、紧急切断阀、消防泵、安全仪表系统等安全设施状态实时监控;以温度、液位、压力、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气体浓度、组分、流量等重大危险源重点监控参数以及视频智能分析信息和联锁投用情况、能源(水电气风热等)综合管理数据为基础,结合周边地理、气象环境条件、人口分布、历史事故信息等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安全风险全面监测并精准预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企业应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官网等渠道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应用。围绕感知数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维度,通过历史资料分析、模拟推演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预警样本库。基于样本库、深度学习算法,对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模型进行训练及优化并进行测试,形成较为可靠并能够动态迭代、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制定风险特征库和失效数据库标准,分析各类感知数据,通过数据和风险类别、风险程度等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风险特征模型,通过数据和零部件失效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零部件失效特征模型。依托边缘云建设,将上述特征模型分发到边缘端,加速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分析预判,从而实现智能预警和超前预警。
重大危险源管理App。支持查看储罐、装置、仓库等处的液位、温度、压力和气体浓度的实时监测数据、历史数据、报警数据,DCS、SIS系统联锁运行状态,联锁技用、摘除、恢复以及变更历史信息,视频监控画面信息,安全承诺信息;可查看重大危险源物料的最大储量产能和具体实时储量产能分布;支持通过设备名称、编号、重大危险源等级和名称进行精确和模糊查询;可接收各类预警推送信息;也可查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报告,并支持全文内容查询。
在此基础上,建立和研究优化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模型;研究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指标体系;优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功能;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
第七节 安全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是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
一、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三类。
(一)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人(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声、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禁止、警告、指令、提示作业安全等警示标志。
(二)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安全阀、水封系统、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人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
(三)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2)灭火设施:包括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汽、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包括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4)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5)逃生避难设施:包括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6)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二、安全设施管理总体要求
安全设施是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的重要措施,其设置程序不仅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体设置时还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还要做好日常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日常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各职能部门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①宜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GDS系统)。
②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③宜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lT 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④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2018年版n (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⑥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⑦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⑧厂房、库房、装置等生产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
⑨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设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要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连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
(4)安全设施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5)要建立安全设施档案、台账,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情况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6)在安全设施采购时应确保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质量,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设施,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设施的检验调试、竣工验收,确保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设施性能良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对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建立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账,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安全操作规定,定期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
(9)要制定安全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更新、校验、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申报程序。要按照用途及配备数量,将安全设施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设施。要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配合校验及维护工作,确保完好,并经常组织对操作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
(10)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11)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设施,应取得国家指定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在设计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员工操作、维护的安全需要。
(12)要建立安全联锁系统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拆除安全联锁系统进行生产。
(13)安全设施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1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依据其主要工作特点,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或管状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0 MPa •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必须由电力牵引或者驱动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 (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 • 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认真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管理,对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及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检维修、检验、改造、移装、停用及报废以及使用登记方式与程序等作了详细要求。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1. 使用合格产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购置、选用特种设备应是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有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设备数据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明文件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包括设备本体、附近或者操作间,如可置于锅炉房内墙上或者操作间内,可置于电梯轿厢内。也可将登记编号置于显著位置,如压力容器本体铭牌上留有标贴使用登记证编号的位置,气瓶可以在瓶体上加登记标签,移动式压力容器采用在罐体上喷涂使用登记证编号等方式。逐步推行特种设备管理二维码身份信息管理方式,将特种设备二维码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置于显著位置,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坐者)在有效期内可安全使用。这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使用管理的要求。
无论是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所承担活动的特点,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的制度。岗位责任制一般包括岗位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实施岗位责任制一般应遵循能力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职责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考核与奖惩相一致的原则,定岗到人,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2. 隐患排查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事故隐患的预防和管理,以防止、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应急救援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主要失效模式及其失效后果,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即针对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有计划、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建立预防、预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恢复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设备危险性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应急演练及救援等。
4. 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的具体作业指导文件和程序,内容和要求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设备的具体特性,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操作这些特种设备时必须遵循这些文件或程序。建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实施作业,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一种具体实施措施。
(四)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固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其他国家及企业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规定。
(五)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7)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8)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地维护保养、修理,定期进行检验,部分特种设备还需要进行能效状况评估,有的可能还会进行改造。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资料和使用过程中的历次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过程文件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也是建立一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完整详细的技术档案,不仅可以让使用单位准确掌握该特种设备的性能、运行特点、应注意的情况,而且一旦在哪个环节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也可以比较准确地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作用。
(六)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和定期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安全技术规范对做好记录工作有明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响,因为腐蚀、疲劳、磨损,随着使用时间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如裂纹、腐蚀等缺陷,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产生事故隐患,会直接导致事故或者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使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概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保障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机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在保证安全运行(或停运)的前提下,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当移装锅炉技运前或锅炉停运一年以上需要恢复锅炉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2)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d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七)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进行改造,其性能参数、材质、技术指标等发生变化,进行改造的单位也可能不是原设备制造单位,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所以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到原使用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特种设备进行修理的,如施工单位等与原使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也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对使用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说明。
(八)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九)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腐蚀、裂纹等损坏情况,丧失全部或部分功能,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材料在使用→定周期后,也存在疲劳的情况,继续使用可能引发严重事故。所以,有必要对涉及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规定报废的相关要求。
一般来讲,报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二是产品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危及安全使用,可能引发事故,所以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最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受委托的管理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其履行报废的义务。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但这个年限数值只是理论数据,是设计制造单位通过理论计算,在规定的使用工况和环境下的一个期限值,并非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年限,不能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
每台(套)特种设备使用工况和环境差异较大,维护保养的情况也不同,有的特种设备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保持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因此,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作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对按照以上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使用。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第九节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人身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和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的类别
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行业,可分为煤矿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石油化工安全技术措施、冶金安全技术措施、建筑安全技术措施、水利水电安全技术措施、旅游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可分为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与机械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一)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了防止事故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的技术措施。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等。
(1)消除危险源。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
(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隔离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
(4)故障一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一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
(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坏,或减轻其对人的伤害或对物的破坏的技术措施称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该类技术措施是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的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等。
(1)隔离。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
(2)设置薄弱环节。设置薄弱环节是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释放,防止能量作用于被保护的人或物,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
(3)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暂时躲避,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事先选择撤退路线,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按照撤退路线迅速撤离。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是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
此外,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及早发现事故,获得事故发生、发展的数据,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损失。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保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195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197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颁布的《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1979年国务院批转劳动总局、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和文件中均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工会、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参与,共同研究,也可同时发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共同提出。对提出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根据总体费用投入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对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优先安排。具体应遵循如下4条原则。
1.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编制计划时,→方面要考虑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如针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可能引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应用,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技术可行性与经济承受能力。
2. 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编制计划时,要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求实效。
3. 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对影响最大、危险性最大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逐步有计划地解决。
4. 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领导,依靠群众,使时tl切实可行,以便顺利实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内容
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大体可分以下4类。
(1)安全技术措施,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防爆装置等。
(2)卫生技术措施,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指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安全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执行,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Z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内容每一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6)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7)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验收。对有些单项投入费用较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还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从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以及经济性方面进行比较,编制单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或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 确定编制时间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应与同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物资采购等计划同时编制。
Z布置企业领导应根据本单位其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具体要求,并就有关工作进行布置。
3. 确定项目和内容
下属单位在认真调查和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和主体内容,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确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4. 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审批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讨论后,送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5. 审批
上级安全、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联合会审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6. 下达
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审批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核定安全技术通过后,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7. 实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到各执行部门后,各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实施计划。已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一般应注意:所有材料、成品等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外购设备必须有质量证明书;负责单位应向安全技术部门填报竣工验收单,由安全技术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负责单位持竣工验收单向计划部门报完工,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台账,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进行维护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验收后,应及时补充、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相关的档案和记录。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8. 监督检查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后,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企业领导在检查生产计划的同时,应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部门应经常了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
第十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一、作业现场环境管理概述
作业现场环境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内各种构成要素的总和,它包括设备、工具、物料的布局、放置,物流通道的流向,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范围,事故疏散通道、出口及泄险区域,安全标志,职业卫生状况及噪声、温度、放射性和空气质量等要素。
作业现场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现场存在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二、作业现场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
结合作业现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的具体要求,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4类。
(一)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内作业涉及的作业环境不良的因素包括室内地面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梯架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照明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其他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因素没有固定的存在区域,而广泛存在于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日常维护不到位的生产、生活区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同一生产区域在不同的时间段存在的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因素可能不相同。
(二)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外作业涉及的作业环境不良的因素包括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交通环境不良,脚手架、阶梯和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及地面开口缺陷,建(构)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周界设施缺陷,作业场地地基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排水系统故障,其他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与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因素类似,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因素也没有固定的存在区域,主要存在于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日常维护不到位及周边环境恶劣的生产、生活区域,受人为、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同一生产区域在不同的时间段存在的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因素可能不相同。
(三)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地下(含水下)涉及的作业环境不良的因素包括隧道/矿井顶板或巷帮缺陷,隧道/矿井作业面缺陷,隧道Y矿井底板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岩爆),地下水,水下作业供氧不当,其他地下作业环境不良。
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因素主要存在于地下和水下的作业环境中,如地下矿井、山体隧道、水下石油勘探开采井道、陆基石油勘探开采井道及其他地下、水下作业的环境中。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因素受人为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部分环境因素为不可控因素。以山体隧道挖掘为例,可能存在的地下作业环境不良因素既有基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地下作业面空气质量不良、地下作业环境积水,也有基于环境因素造成的冲击地压等有害因素。
(四)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的因素包括强迫体位,综合性作业环境不良,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三、一般作业现场环境的布设及安全管理
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是要确保作业现场环境中"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保障人与物在生产空间、场地中关系的平衡,使作业环境整洁有序、无毒无害,保障生产安全、高效、有序地开展。作业现场环境布设及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现场调查,了解作业环境现状,分析生产作业过程,辨识危险及有害因素;评价有害因素危害程度,确定整治对象;确定整治方案并实施,评价整治效果;日常检查,维护作业现场环境规范有序、无毒无害;制定长期改进计划,不断完善,持续提升现场作业环境的规范化。
四、危险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容易引起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
(一)危险作业的固有特点
(1)危险作业造成的后果有较大的危害性。由于危险作业涉及的危险因素较多,并且作业过程中可能牵扯的能量较大,→旦发生事故,其后果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2)危险作业的事故风险具有→定的不可控性。危险作业造成的后果的不可控性体现在即使采取了相关的防护措施,危险作业仍有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作业人员造成伤害,按现有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
(3)危险作业的危害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危险作业的危害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危险作业的风险影响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被准确地划分,也难以有效控制,并且可能超过人们所认知的范围。
(二)环境因素对危险作业的影响
作业现场环境因素是影响作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之→,也是作业过程中需要重点监测、控制的因素之→。如常规的作业在密闭空间等缺氧环境下进行则构成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等标准的要求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温湿度等环境因素进行检测,时刻确保作业处于一个安全可控的作业环境中。常规的动火作业如果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进行则其危险性也会增加,作业前需要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也会相应变得严格。
五、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一)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安全标志是规范作业现场,降低现场作业隐患的有力工具之一,正确设置安全标志也是营造良好的作业现场环境的必备工作。安全标志能够通过禁止、警告、指示和提醒的方式指导工作人员安全作业、规避危险,从而达到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当危险发生时,它又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从而实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小化的目的。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面对的作业人员要明确,否则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国家规定了4类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标志。
1. 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其中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图形符号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我国规定的禁止标志共有40个,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用水灭火、禁止放置易燃物、禁止堆放、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等。
2.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正三角形、黑色符号和黄色背景。我国规定的警告标志共有39个,如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感染、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自动启动、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塌方、当心冒顶、当心坑洞、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烫伤、当心伤手、当心夹手、当心扎脚、当心有犬、当心弧光、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等。
3. 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蓝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我国规定的指令标志共有16个,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穿防护服等。
4. 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是方形,绿色背景,白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提示标志共有8个,如紧急出口、避险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动火区、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二)照明条件
作业现场的采光情况是作业现场布设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良好的光照不仅能够使作业环境更加舒适,并且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疲劳感,从而减少由于疲劳和心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劳动者作业所需的光源有两种:天然光(阳光)与人工光。利用天然光照明的技术叫采光;利用电光源等人工光源弥补作业时天然光不足的技术叫照明。对于人眼,天然采光的效果优于照明。但一般作业中,往往是采光与照明混合或交替使用,构成劳动者作业的光环境。
为了充分利用天然光创造良好光环境和节约能源,避免炫光等不良光照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作业环境舒适、自然、安全和高效的目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对相关领域内的光照条件作了相关的要求。例如,《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对利用天然采光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采光设计要求作了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照明设计要求作了规定。
(三)噪声
凡是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及使人烦躁、讨厌、不需要的声音,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均可称之为噪声。引起噪声的声源很多,就工业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噪声来讲,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等三种。
噪声对人体可能造成多种负面影响,它不仅可能造成人体听觉损伤,同时还可能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妨碍人们的正常思考,使作业人员心情烦躁、效率低下、容易疲劳。所以,作业环境中必须合理地控制噪声。控制作业环境中的噪声的方式主要有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三种。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已将作业环境中的噪声危害划定为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中将作业环境中的噪声危害分为轻度危害、中度危害、重度危害、极重危害4个级别。《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h的稳态作业环境接触为例,噪声的作业环境接触限值为85dB,在非稳态接触噪声的作业环境中,噪声的非稳态等效接触限值为85dB。
(四)温度
人体的体温常年维持在一个恒定的范围内(36-37 "C),这个范围是维持人体正常生理需求的最合适的温度,如果由于外界环境的改变,导致人体的体温不能够及时地恢复正常,就有可能引起人体的不适,从而降低工作效率、增加疲劳感,进而引起事故的发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高温、低温划归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由环境温度因素引起的危害主要有两种:高温作业和低温作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中将高温作业定义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 指数等于或大于25"c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中将低温作业定义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C的作业。
为了预防作业环境温度因素对作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涉及环境温度危害的作业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手段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对于某些高温作业,如金属冶炼、烧结、热塑、矿石干燥、饲料制粒和蒸煮等,应通过采取加强通风及合理规划作业人员的作业时间等手段进行防护,同时厂房应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中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保障厂房的散热效果;对于某些低温作业,如潜水员水下工作、现代化工厂的低温车间以及寒冷气候下的野外作业,应采取加强保暖并合理规划作业人员的作业时间等手段进行防护。
(五)温度
湿度是表示大气干燥程度的物理量,作业环境的湿度不仅能够影响环境的舒适程度,而且与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工作效率息息相关。长时间在环境湿度较大的地方工作容易患职业性浸渍、康烂、湿痹症等疾病;在环境湿度过小的地方工作时,又有可能由于水分蒸发加快,造成皮肤干燥、鼻腔站膜剌激等不良症状,从而诱发呼吸系统病症。如纺织业煮茧、脂制业脂咸菜、家禽屠宰分割、稻田的拔秧插秧等作业均属于高湿作业。
(六)空气质量
空气作为人类生存必需的条件在人们生产作业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不仅能够严重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损伤,并且还能够影响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如熏蒸、纺织、采煤、金属冶炼等作业均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各类粉尘、氨及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蒸气均划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改善作业环境质量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制污染源头、加强环境通风和增强个体防护三类。控制污染源头主要是通过改进工艺技术等方式,使用不产生或产生污染物较少的生产工艺来控制污染物的源头,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加强环境通风是通过主动地将作业环境中污染物质排除的方式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方法;增强个体防护主要是通过佩戴防毒面具、口罩等防护装备来被动地防护有毒有害物质。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一)"5S"安全管理法
"5S"安全管理法是指对生产现场的各种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的动态过程,即令所使用的人、财、物等资源处于良好的、平衡的状态。"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又被称为"五常法则"或"五常法"。整理,就是将工作场所收拾成井然有序的状态。整顿,就是明确整理后需要物品的摆放区域和形式,即定置定位。清扫,就是大扫除,清扫一切污垢、垃圾,创造一个明亮、整齐的工作环境。清沽,就是要维持整理、整顿、清扫后的成果,认真维护和保持在最佳状态,并且制度化,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素养,就是提高人的素质,养成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各项作业标准的良好习惯和作风,这是"5S"活动的核心。
"5S"活动中5个部分不是孤立的,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整理、整顿、清扫是进行日常"5S"活动的具体内容;清洁则是对整理、整顿、清扫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以便使其持续开展;素养是要求员工建立自律精神,养成自觉进行"妇"活动的良好习惯。"5S"管理目标看板样例如图2-6所示。
主黑有用无用区分清楚腊出空间防止误用事黑有用物品准确定位用完归佳再取便捷主旦见污即除保养设备环境优美心情舒畅EF羔干净亮丽六E 整洁行为文明创造优质婴E以人为本贵在自觉点滴做起童在执行图2 -6"5S"管理目标看板样例
(二)作业现场的"PDCA"操作程序
"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首先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休哈特博士提出,"PDCA"是英语单词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ion(处理)的第一个字母,"PDCA"循环就是按照"计划一执行一检查一处理"的顺序不断地进行自我检查和完善,从而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效能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持续改进的方式不断地发现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并且通过自我完善和修复的方式持续地改进系统中的不足,从而达到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目的。
(三)作业现场目视化管理
目视化管理就是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它具有视觉化、透明化和界限化的特点。目视化管理是利用形象直观而又色彩适宜的各种视觉感知信息来组织现场生产活动,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利用视觉来进行管理的科学方法。目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简单、明确、易于辨别的安全管理模式或方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安全,并通过外在状态的观察,达到发现人、设备、现场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现场目视化管理包括人员目视化管理、工器具目视化管理、设备设施目视化管理和生产作业区域日视化管理。
目视化管理是一种以公开化和视觉显示为特征的管理方式,也可称为看得见的管理,或一目了然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可以贯穿于各种管理领域当中。
第十一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的投入问题。从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始,逐步明确、规范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并提出要"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对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该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 98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投入的决策程序,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而异。但其项目计划、费用预测大体相同,即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牵头,工会、职业危害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财务或生产费用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股份制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前,应经过董事会下属的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个体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则由投资人决定。
已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的维护,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急演练、器材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要求。由于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方式的不同,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费用,从教育培训费用中列支;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其生产的连续性较高,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其安全措施计划中有的不包括保证设备运行可靠性的费用等,在检查和考核其安全生产投入时应计算在内。
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决策机构(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总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入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煤炭生产企业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③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④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2)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②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③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④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⑤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⑥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⑦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⑨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⑩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②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③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④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人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②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⑩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戚本的2% 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2)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拥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矿山工程3.5%。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五)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1)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iV!、、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六)交通运输企业
(1)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普通货运业务1%。
②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②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③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人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④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⑤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⑥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⑦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⑨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⑩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③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④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⑤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⑧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九)冶金企业
(1)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⑥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十)机械制造企业
(1)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提取标准如下: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③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⑥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十一)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①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②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③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④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⑤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2)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④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⑤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⑦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⑧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⑨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⑩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⑩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⑩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十二)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1)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①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②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视j 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⑥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⑩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 制度与计划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企业应当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2. 财务资金管理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 计提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技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按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4. 对几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1)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2)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4)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他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5)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级,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人集团总部收入。
(6)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7)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8)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9)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10)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①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①项和第②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元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11)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街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伤保险管理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对于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典型案例:某市付某经人介绍前往某钢结构公司工作,上班后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被绞人钻机,造成左臂受伤。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认定付某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02006年9月27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各方的工作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AQ 9010),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基本原则、服务项目和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的规范性要求。2021年9月,应急管理部下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H 应急(202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要以保险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建立社会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习惯上分为以下6种类型。
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如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现状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
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可能有制定好的检查标准或评估标准、使用专业性较强的仪器等,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具有检查内容全面、检查范围广等特点,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6. 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一般应重点检查: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易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岗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活动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动火、临时用电、吊装、受限空间等;直接管理的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对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 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到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检查中应有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表应包含隐患描述、隐患区域、隐患发现时间等相关内容。
2. 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等内容。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规程、管理制度,有关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文化、理念,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计划,季节性、地理、气候特点等。我国许多行业如建筑、电力、机械、煤炭等行业都编制并实施了适合行业特点的安全检查标准。
3. 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 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 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发现隐患。
3. 综合分析
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由检查组统一研究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
4. 结果反馈
现场检查和综合分析完成后,应将检查的结论和意见反馈至被检查对象。结果反馈形式可以是现场反馈,也可以是书面反馈。现场反馈的周期较短,可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的周期较长但比较正式,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作出正式结论和意见后,应通过书面反馈的形式将检查结论和意见反馈至被检查对象。
5. 提出整改要求
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
6. 整改落实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建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台账,定期眼踪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按要求整改完成,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台账应包括隐患分类、隐患描述、问题依据、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7. 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申请复查或验收。
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或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人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隐患排查治理
(一)定义及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指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三节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护品的总称。个体防护装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可以使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常用个体防护装备分类
(一)按防护部位分类
1. 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指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挤压伤害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静电工作帽等。
2. 眼面部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指用于防护作业人员的眼睛及面部免受粉尘、颗粒物、金属火花、飞屑、烟气、电磁辐射、化学飞溅物等外界有害因素伤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如焊接眼护具、激光防护镜、强光源防护镜、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等。
3. 听力防护用品
听力防护用品指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人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剌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
4.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指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由呼吸道吸人,或向使用者供氧或新鲜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个体防护装备,是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的重要护具,如长管呼吸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自给闭路式氧气逃生呼吸器、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逃生呼吸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又称防尘口罩)等。
5. 防护服装
通常讲的防护服装即躯干防护用品,如防电弧服、防静电服、职业用防雨服、高可视性警示服、隔热服、焊接服、化学防护服、抗油易去污防静电防护服、冷环境防护服、熔融金属飞溅防护服、微波辐射防护服、阻燃服等。
6. 手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指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带电作业用绝缘于套、防寒手套、防化学品手套、防静电手套、防热伤害手套、焊工防护手套、机械危害防护手套、电离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物防护手套等。
7. 足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指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安全鞋、防化学品鞋等。
8. 坠落防护用品
坠落防护用品指防止高处作业坠落或高处落物伤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缓降装置、连接器、水平生命线装置、速差自控器、自锁器、安全网、登杆脚扣、挂点装置等。
(二)按用途分类
个体防护装备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个体防护装备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
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一)基本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
(2)用人单位应在人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3)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追踪溯源
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人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
(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人必要的销售信息。
(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人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
(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三)配备原则
(1)用人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进口的个体防护装备,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2)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
(3)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
(4)需要同时配备多个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5)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四)配备程序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是整个配备流程的关键环节。
1. 危害因素的识别原则
(1)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针对不同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的特点,识别可能的危害因素。
(2)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因素,包括人员、设备设施、使用物料、工艺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系统分析,不仅应分析正常生产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还应分析技术、材料、工艺等发生变化、设备故障或失效、人员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2. 辨识方法
(1)应采用现场调查、测量、查阅相关记录、询问与交流等方式对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参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1)中的附录B和附录C。
(2)在识别危害因素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①正常工作状态;
②异常工作状态;
③人员作业活动;
④设备采购、贮存和输送,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和保⑨其他辅助活动和意外情况。
3. 危害评估
应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等由专业人员对所识别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和实际的危害水平,结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发生的时间、途径及后果,确定需要防护的人群范围,以及各类人员需要防护的部位和需要的防护水平。
4.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参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中的表10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有关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3部分:冶金、有色》(GB 39800.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GB
39800.4)、《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等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配备。
(五)培训及使用
(1)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建立和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2)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
(3)当有新员工人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训。
(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
(6)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7)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六)维护、判废和更换
(1)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公用的防护装备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2)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个体防护装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个体防护装备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4)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5)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
①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
②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
③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
④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第十四节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和装置检修等需求,每年都有大量的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从事各种各样的施工作业。这些作业涉及土建开挖、设备安装、管道焊接、装置防腐等多种工作,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这些作业都是由作业人员通过使用专用设备设施、工器具直接操作、实施和参与,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别是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原料、成品及半成品等介质多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物料,作业过程中除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外,还可能酿成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因此必须严格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许可管理和作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通常情况下,企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的作业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培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
一、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一)安全作业票
(1)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2)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3)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二)作业前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 设备设施、管线的处理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1)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3)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2. 安全措施交底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1)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3. 设备、设施、工器具等的检查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7)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8)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 审批手续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作业时
1. 监护人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1)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2. 审批人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1)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3)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 照明系统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1)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2)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 其他要求
(1)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2)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3)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四)作业完毕
(1)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2)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
1. 动火作业定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将动火作业定义为: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 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安全作业票(简称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动火证,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2.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①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②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③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④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害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体积分数)。
(9)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1)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2)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3)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1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快瓶的问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快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一)受限空间作业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人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将受限空间定义为: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害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一般存在活动空间小、工作场地狭窄、通风不畅、照明不良,导致作业人员出人困难等问题,特别是有些受限空间残存有毒有害介质,危险性非常高,且一旦发生事故后难以施救。因此,必须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
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①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②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③对作业设备上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3)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
①氧气含量为19.5%-21% (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有毒物质、可燃气体、蒸气浓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作业前30 时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人内。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③检测人员进入或探人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
④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 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⑤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⑥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⑦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人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①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挂带救生绳。
②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③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④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⑤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⑥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⑦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⑧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⑨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⑩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5)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①受限空间出人口应保持畅通。
②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其。
③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④接人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人使用同一出人口。
⑤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符合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⑥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人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人的措施。
⑦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①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②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①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人或进入受限空间。
②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③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④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人口的畅通。
四、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一)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卸盲板的作业。
(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
(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
(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
(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要求选用防护用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破及氧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10)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12)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人共同确认。
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 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注:坠落基准面是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 $h$ 分为 4 个区段:$2,m\le h\le5,m$,$5,m<h\le15,m$,$15,m<h\le30,m$,$h>30,m$。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①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②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③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OC 的作业。
④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⑤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⑥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2-5的规定。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IkV距离1m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IkV距离1m
- 72204.0运10
352.03305.063 -1102.55006.0⑦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⑧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⑨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第
(2)项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6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第
(2)项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6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6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高度1m分类法15 《h》三30h》305 《h ζ152ζ h、三5WEA皿WEENB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30 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 1O)等有关标准要求。
(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人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六、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一)吊装作业定义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二)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装作业:40 t、m、三100t;三级吊装作业:m 《40 t。
(三)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田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②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③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④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⑤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⑥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⑦以下情况不应起吊: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②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i昆在一起使用。
③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④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⑤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其。
⑥第(10)项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作相应处理。(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13)用定型起重机械(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中吊装作业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①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②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③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一)临时用电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1)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有关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的要求。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人电网。
(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②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③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④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⑤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一一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一一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⑥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⑦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⑧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八、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一)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深、坑探、地锚人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二)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或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害井。
②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③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④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⑤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⑥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⑦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m 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8)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害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11)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九、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一)断路作业定义
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①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m。
②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③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普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五节 承包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承包商进行装置建设、设备改造和设备设施检维修服务。承包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但可能对其自身造成伤害,也往往给企业和周边社区带来灾难性后果。承包商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管理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都对承包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严格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是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四是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承包商的信息,建立安全表现评价准则,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过预先确定的渠道反馈给承包商管理层或上级部门,以促进其改进管理。对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要予以相应考核直至清退。
(二)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
承包商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承包商应确保员工开展各种作业之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安全培训,确保其知道并掌握与作业有关的潜在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方案。作业之前,承包商应确保员工了解并执行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规程。
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承包商的准入管理
(一)承包商资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承包商的准入进行审查,并办理临时或长期承包商准入许可相关手续。
承包商资质审查一般包括业务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审查两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商主管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业务资质审查后,再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临时服务的承包商,经审批后发放临时承包商安全许可证,仅限当次服务使用。对于长期服务的承包商,经审批后可以发放长期承包商安全许可证,根据承包商服务具体情况规定有效期限。
(二)承包商的资质要求
对于国家有相关资质规定的承包商类别,承包商应取得国家规定相应的从业安全资质证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要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
(三)承包商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1. 业务资质审查
业务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承包商准入审查表。
(2)有效的企业资信证明,如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
(3)企业资质证明,如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如近期业绩和表现等有关资料。
2. 安全资质审查
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
(2)安全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符合要求。
(4)企业近两年的安全业绩,包括施工经历、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档案、事故发生率及原始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等。
(5)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评审报告。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设备和工具
承包商应建立针对作业过程所涉及设备和工具的管理程序。特种设备或现场安装的起重设备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明确对设备和工具的定期检查、标识、修理和退出现场的要求。
(二)门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承包商等外来人员实行门禁管理。对进出工作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条件确认,并予以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出作业现场。
(三)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承包商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切勿进行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可以细化、优化作业方案,作业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统筹设计安全方案,始终将安全放到第一位。应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违章操作,避免作业过程发生事故。
针对作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细化和补充,告知承包商与作业相关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危害信息,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施工方案制定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应急预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应急预案)等。
(五)施工计划审查
施工计划审查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内容。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施工工艺步骤制定预防措施,即应急预案、检查和评价计划、培训要求等。
(六)安全教育培训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人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四、承包商作业过程控制
(一)现场危害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就作业相关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危害进行确认,并明确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
(二)作业过程监督
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派具备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协调作业过程中的事项,通报相关安全信息,督促作业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作业过程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用电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应急和消防管理、警示和标识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等。
第十六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基础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要素
1. 安全承诺
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做到:切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反映共同安全志向;明确安全问题在组织内部具有最高优先权;声明所有与企业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领导者应做到:提供安全工作的领导力,坚持保守决策,以有形的方式表达对安全的关注;在安全生产上真正投入时间和资源;制定安全发展的战略规划,以推动安全承诺的实施;接受培训,在与企业相关的安全事务上具有必要的能力;授权组织的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质疑安全问题;安排对安全实践或实施过程的定期审查;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合作。
各级管理者应做到:清晰界定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确保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均采用了安全的工作方法;确保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并胜任所承担的工作;鼓励和肯定在安全方面的良好态度,注重从差错中学习和获益;在追求卓越的安全绩效、质疑安全问题方面以身作则;接受培训,在推进和辅导员工改进安全绩效上具有必要的能力;保持与相关方的交流合作,促进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每个员工应做到U:在本职工作上始终采取安全的方法;对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工作保持质疑的态度;对任何安全异常和事件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接受培训,在岗位工作中具有改进安全绩效的能力;与管理者和其他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
企业应将自己的安全承诺传达到相关方。必要时应要求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安全承诺。
2. 行为规范与程序
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企业应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清晰界定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行为规范的建立和执行应做到:体现企业的安全承诺;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细化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行为规范的执行者参与规范系统的建立,熟知自己在组织中的安全角色和责任;由正式文件予以发布;引导员工理解和接受建立行为规范的必要性,知晓由于不遵守规范所引发的潜在不利后果;通过各级管理者或被授权者观测员工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和缺陷纠正;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程序的建立和执行应做到:识别并说明主要的风险,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程序的使用者(必要时包括承包商)参与程序的制定和改进过程,并应清楚理解不遵守程序可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由正式文件予以发布;通过强化培训,向员工阐明在程序中给出特殊要求的原因;对程序的有效执行保持警觉,即使在生产经营压力很大时,也不能容忍走捷径和违反程序;鼓励员工对程序的执行保持质疑的安全态度,必要时采取更加保守的行动并寻求帮助。
3. 安全行为激励
企业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员工应该受到鼓励,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挑战所遇到的潜在不安全实践,并识别所存在的安全缺陷。对员工所识别的安全缺陷,企业应给予及时处理和反馈。
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绩效评估系统,建立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审慎对待员工的差错,避免过多关注错误本身,而应以吸取经验教训为目的。应仔细权衡惩罚措施,避免因处罚而导致员工隐瞒错误。企业宜在组织内部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发挥安全行为和安全态度的示范作用。
4. 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
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企业应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就安全事项建立良好的沟通程序,确保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者与员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沟通应满足:确认有关安全事项的信息已经发送,并被接受方所接收和理解;涉及安全事件的沟通信息应真实、开放;每个员工都应认识到沟通对安全的重要性,从他人处获取信息和向他人传递信息。
5. 自主学习与改进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企业应建立正式的岗位适任资格评估和培训系统,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应制定人员聘任和选拔程序,保证员工具有岗位适任要求的初始条件;安排必要的培训及定期复训,评估培训效果:培训内容除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包括对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的理解,以及个人安全职责的重要意义和因理解偏差或缺乏严谨而产生失误的后果;除借助外部培训机构外,应选拔、训练和聘任内部培训教师,使其成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过程的知识和信息传播者。
企业应将与安全相关的任何事件,尤其是人员失误或组织错误事件,当作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宝贵机会,从而改进行为规范和程序,获得新的知识和能力。应鼓励员工对安全问题予以关注,进行团队协作,利用既有知识和能力,辨识和分析可供改进的机会,对改进措施提出建议,并在可控条件下授权员工自主改进。经验教训、改进机会和改进过程的信息宜编写到企业内部培训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中,使员工广泛晓。
6. 安全事务参与
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作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企业组织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员工参与的形式。员工参与的方式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建立在信任和免责备基础上的微小差错员工报告机制;成立员工安全改进小组,给予必要的授权、辅导和交流;定期召开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安全会议,讨论安全绩效和改进行动;开展岗位风险预见性分析和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自查自评活动。
所有承包商对企业的安全绩效改进均可作出贡献。企业应建立让承包商参与安全事务和改进过程的机制,将与承包商有关的政策纳入安全文化建设的范畴;应加强与承包商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给予培训,使承包商清楚企业的要求和标准;应让承包商参与工作准备、风险分析和经验反馈等活动;倾听承包商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改进机会的意见。
7. 审核与评估
企业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领导者应定期组织各级管理者评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过程的有效性和安全绩效结果;领导者应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落实整改不符合、不安全实践和安全缺陷的优先次序,并识别新的改进机会;必要时,应鼓励相关方实施这些优先次序和改进机会,以确保其安全绩效与企业协调一致。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及审核时,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关注安全绩效下滑的前兆,给予及时的控制和改进。
(三)推进与保障
1. 规划与计划
企业应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建设的阶段性、复杂性和持续改进性,由企业主要领导人组织制定推动本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长期规划和阶段性计划。规划和计划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2. 保障条件
企业应充分提供安全文化建设的保障条件,明确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职能,建立领导机制;确定负责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与人员,落实其职能;保证必需的建设资金投入;配置适用的安全文化信息传播系统。
3. 推动骨干的选拔和培养
企业宜在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中选拔和培养一批能够有效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的骨干。这些骨干扮演员工、团队和各级管理者指导老师的角色,承担辅导和鼓励全体员工向良好的安全态度和行为转变的职责。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操作步骤
(一)建立机构
领导机构可以定为安全文化建设委员会,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要确定→名生产经营单位高层领导人担任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
其他高层领导可以任副主任,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其下还必须建立一个安全文化办公室,办公室可以由生产(经营)、宣传、党群、团委、安全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规划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观念、状态进行初始评估。
(2)对本单位的安全文化理念进行定格设计。
(3)制定出科学的时间表及推进计划。
(三)培训骨干
培训骨干是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更新、发展非做不可的事情。训练内容可包括理论、事例、经验和本企业应该如何实施的方法等。
(四)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激励、感化是传播安全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规章制度那些刚性的东西固然必要,但安全文化这种柔的东西往往能起到制度和纪律起不到的作用。
(五)努力实践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管理中高层次的工作,是实现零事故目标的必由之路,是超越传统安全管理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安全文化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让所倡导的安全文化理念深入到员工头脑里,落实到员工的行动上。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紧紧围绕"安全一健康一文明一环保"的理念,通过采取管理控制、精神激励、环境感召、心理调适、习惯培养等一系列方法,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又丰富安全文化的内涵。
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
安全文化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解企业安全文化现状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效果而采取的系统化测评行为,并得出定性或定量的分析结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给出了企业安全文化评价的要素、指标、减分指标、计算方法等。
(一)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如下:
(1)基础特征:企业状态特征、企业文化特征、企业形象特征、企业员工特征、企业技术特征、监管环境、经营环境、文化环境。
(2)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安全承诺表述、安全承诺传播、安全承诺认同。
(3)安全管理:安全权责、管理机构、制度执行、管理效果。
(4)安全环境:安全指引、安全防护、环境感受。
(5)安全培训与学习:重要性体现、充分性体现、有效性体现。
(6)安全信息传播:信息资源、信息系统、效能体现。
(7)安全行为激励:激励机制、激励方式、激励效果。
(8)安全事务参与:安全会议与活动、安全报告、安全建议、沟通交流。
(9)决策层行为:公开承诺、责任履行、自我完善。
(10)管理层行为:责任履行、指导下属、自我完善。
(11)员工层行为:安全态度、知识技能、行为习惯、团队合作。
(二)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包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违章记录。
(三)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如下:
(1)建立评价组织机构与评价实施机构。企业开展安全文化评价工作时,首先应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并由其确定评价工作的实施机构。企业实施评价时,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评价工作人员并成立评价工作组。必要时可选聘有关咨询专家或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评价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熟悉企业安全文化评价相关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与沟通能力;具有较丰富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实施专业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价项目负责人应有丰富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熟悉评价指标及评价模型。
(2)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实施机构应参照本标准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所用评价方法、评价样本、访谈提纲、测评问卷、实施计划等内容,并应报送评价组织机构批准。
(3)下达评价通知书。在实施评价前,由评价组织机构向选定的样本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评价的目的、用途、要求,应提供的资料及对所提供资料应负的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在评价通知书中明确的事项。
(4)调研、收集与核实基础资料。根据本标准设计评价的调研问卷,根据《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评价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资料收集可以采取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家现场观测、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等形式进行。评价人员要对评价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认真检查、整理,确保刑T基础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评价工作人员应对接触的资料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5)数据统计分析。对调研结构和基础数据核实元误后,可借助Excel、SPSS、SAS等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然后根据本标准建立的数学模型和实际选用的调研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6)撰写评价报告。统计分析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该按照规范的格式,撰写《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
(7)反馈企业征求意见。评价报告提出后,应反馈企业征求意见并作必要修改。
(8)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修改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
(9)进行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要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同时建立好评价工作档案。
第十七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工作背景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首先由煤炭行业提出以来,大体可划分为行业试点、逐步规范、全面推进、全面提升4个阶段。
1. 行业试点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2003年)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煤炭工业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此后,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003年10月1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明确提出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这一概念,并对推进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2. 逐步规范阶段(2004-2010年)
2004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作出了在全国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部署,要求"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2010年4月9006),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义,并对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共13个方面的核心要求作了具体内容规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时期。
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全面推进阶段(2011-2016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2011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 4号),明确要求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并提出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的目标任务。随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途径以及保障措施。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以及多个评定标准化。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力度,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再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要求,即"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2013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2014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H 安监总办(2014)49号),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自评、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2014年8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自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法律要求形式,成为一项我国各行各业进行生产必须开展的工作。总之,随着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有效防范事故、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诸多方面必将发挥作用。
4. 全面提升阶段(2017年一)
2017年4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代替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 9006)。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实施,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广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经不断探索与实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增强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21年6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写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中,成为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应急管理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于2021年10月27日印发。这对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重要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对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五是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安全生产工作做不好,安全生产没有保证,企业不仅没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甚至被关闭、淘汰,生存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只有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做到强基固本,才能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与要求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展开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以计划为基础,以目标为引领,以排查治理隐患为核心和抓手,以监控重大危险源为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责任制,成立安全生产相关机构进行领导和组织统筹协调,落实资金保障安全投入,辨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外部要求,制定并遵守合规、全面、适用的企业制度与员工操作规程,开展教育培训及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素质与能力,建立具有企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体系,规范以危险作业安全为主的各类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要求,人员、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定期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与岗位考核奖惩挂钩的绩效评定,并持续改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及预防为主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8个方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遵循"PDCA"动态管理理念,即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实现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特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在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三个特点。
1. 突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
2.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规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表2-7),更加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表2-7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素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
| 1. 目标职责 | 1.1 目标 | 4. 现场管理 | 4.1 设备设施管理 |
| 1. 目标职责 | 1.2 机构和职责 | 4. 现场管理 | 4.2 作业安全 |
| 1. 目标职责 | 1.3 全员参与 | 4. 现场管理 | 4.3 职业健康 |
| 1. 目标职责 | 1.4 安全生产投入 | 4. 现场管理 | 4.4 警示标志 |
| 1. 目标职责 | 1.5 安全文化建设 |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5.1 安全风险管理 |
| 1. 目标职责 | 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5.2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
| 2. 制度化管理 | 2.1 法规标准识别 |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5.3 隐患排查治理 |
| 2. 制度化管理 | 2.2 规章制度 |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5.4 预测预警 |
| 2. 制度化管理 | 2.3 操作规程 | 6. 应急管理 | 6.1 应急准备 |
| 2. 制度化管理 | 2.4 文档管理 | 6. 应急管理 | 6.2 应急处置 |
| 3. 教育培训 | 3.1 教育培训管理 | 6. 应急管理 | 6.3 应急评估 |
| 3. 教育培训 | 3.2 人员教育培训 | 7. 事故管理 | 7.1 报告 |
| 7. 事故管理 | 7.2 调查和处理 | ||
| 7. 事故管理 | 7.3 管理 | ||
| 8. 持续改进 | 8.1 绩效评定 | ||
| 8. 持续改进 | 8.2 绩效改进 |
3. 提出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并重的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依据,以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将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践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指导和规范广大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做到安全不是"投入"而是"投资",实现企业生产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能够产生广泛而实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重点内容与要求
1. 目标职责
1) 目标(1)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确保落实。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2)相关要求:各企业具体目标不尽相同,但应是合理、可实现的,其制定应满足符合性原则、持续进步原则、三全原则、可测量原则等要求。
2)机构设置(1)主要内容: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2)相关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3)全员参与(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2)相关要求:应制定所有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安全生产投入(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相关要求:2022年,财政部联合应急管理部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资〔2022〕136号),明确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5)安全文化建设(1)主要内容: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应符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4)的规定。
(2)相关要求: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让文化成为→种习惯。
的安全生产信息化(1)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2)相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为推动工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2. 制度化管理
1)法规标准识别(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2)相关要求:企业应及时获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规章制度(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2)相关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信息化,"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报告,绩效评定管理。
3)操作规程(1)主要内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2)相关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应包含对岗位的风险分析、评估与控制等内容,要结合岗位实际确保其适用性和针对性。
的文档管理(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相关要求: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应以评估报告形式呈现。
3. 教育培训
1)教育培训管理(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2)相关要求: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岗位操作人员培训;注意对相关方人员的分类管理,重点要突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
2)人员教育培训(1)主要内容:
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②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③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④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l《,qit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2)相关要求:强调对各类人员培训的要求,特别是岗位人员要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 现场管理
1)设备设施管理(1)主要内容:
①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③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④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⑤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栓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⑥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⑦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相关安全使用证。
⑧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2)相关要求: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于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应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2)作业安全(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②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③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④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⑤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特殊作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规定。
⑦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39800)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⑧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⑨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⑩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2)相关要求:企业应建立至少包括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能源介质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安全色》(GB 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职业健康
(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③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工作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④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定期检查监测。
⑤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
⑥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⑦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⑧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3)的规定。
⑩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⑩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等规定的限值。
⑩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⑩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2)相关要求:企业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警示标志(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其中,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②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③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相关要求: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1)安全风险管理(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②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③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④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⑤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⑥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每三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⑦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⑧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⑨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⑩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2)相关要求:企业要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③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HAQ3035)的技术规定。
④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将监控中心(室)视频监控数据、安全监控系统状态数据和监测数据与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2)相关要求:有关危险源的辨识,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还应包括企业内部确定的危险源,其中重大危险源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等相关要求。
3)隐患排查和治理(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③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④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⑤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⑥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⑦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⑨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⑩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相关要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表,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并以此作为隐患排查的主要依据。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台账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内容、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责任人等相关内容。
的预测预警(1)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2)相关要求:企业应运用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6. 应急管理
1)应急准备(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②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③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④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⑤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⑥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 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⑦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相关要求: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明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其他事项)、应急队伍的建立与训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与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装备与保障措施等内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好用、管用、有效、可操作的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1)主要内容:
①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②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③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④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⑤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2)相关要求: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3)应急评估(1)主要内容: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2)相关要求: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应急能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7. 事故管理
1)报告(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相关要求: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调查和处理(1)主要内容:
①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②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11、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③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2)相关要求:企业应按照事故调查的要求开展事故调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管理(1)主要内容: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2)相关要求: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应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并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8. 持续改进
1)绩效评定(1)主要内容:
①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刁亏。
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2)相关要求: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2)持续改进(1)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2)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包括系统运行效果,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与相关方的关系等。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定级标准和具体要求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名单。
(一)定级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1. 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定级标准开展自评,每年一次,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2. 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对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问题的,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评审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4. 公示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由定级部门组织核实。
5. 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定级企业,由定级部门确认定级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二)定级条件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申请一级定级的企业,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3)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三)期满定级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芸nl.飞主仨刁亏布U、口。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四)定级等级撤销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五)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将作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1)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不纳入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办理复工复产验收。
(2)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贷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3)各级定级部门加强对定级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现场评审报告质量低、现场评审把关不严、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包括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评审申请、现场评审等阶段。
1. 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
策划准备阶段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保障;成立执行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并根据目标来制定推进方案,分解落实达标建设责任,确保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任务分工明确,顺利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
2.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教育培训首先要解决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理解,从而使企业领导层重视该项工作,加大推动力度,监督检查执行进度;其次要解决执行部门、人员操作的问题,培训评定标准的具体条款要求是什么,本部门、本岗位、相关人员应该做哪些工作,如何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
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文件和知识,加强全员参与度,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认识和关键问题。
3. 现状梳理
对照相应专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对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现状摸底,摸清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发现的问题,定责任部门、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现状摸底的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备阶段进度任务的针对性依据。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行业地位、工艺特点及现状摸底结果等因素及时调整达标目标,注重建设过程真实有效可靠,不可盲目一味追求达标等级。
4. 管理文件制修订
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的要求,核心在其内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对其名称和格式的要求。企业要对照评定标准,对主要安全管理文件进行梳理,结合现状摸底所发现的问题,准确判断管理文件亟待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提出有关文件的制修订计划;以各部门为主,自行对相关文件进行制修订,由标准化执行小组对管理文件进行把关。
5. 实施运行及整改
根据制修订后的安全管理文件,企业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实际运行。根据运行情况,对照评定标准的条款,按照有关程序,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完善。
6. 企业自评
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依据评定标准,由标准化执行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主评定工作。
企业对自主评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着手准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材料。
7. 评审申请
企业要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评审申请工作。企业在自评材料中,应当将每项考评内容的得分及扣分原因进行详细描述,要通过申请材料反映企业工艺及安全管理情况;根据自评结果确定拟申请的等级,按相关规定到属地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外部评审推荐手续后,正式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承担评审组织职能的有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8. 现场评审
接受企业自评报告的组织单位对自评报告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在接到定级部门确认的意见后,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完成现场评审工作。企业应对评审报告中列举的全部问题,形成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评审单位上报有关评审材料。
(二)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树立系统化思想
安全生产标准化以要素方式运用"PDCA"循环进行动态循环管理,具有点面结合、条块结合、循环滚动、持续改进的特点,整个标准化体系是一个大的循环,每个要素内部也是一个一个的小循环,大循环是小循环的母体和依据,小循环是大循环的分解和保证,经过层层循环,科学系统地将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企业在建设过程要统筹规划设计,形成系统化思想,实现企业各部门的有机协调;不能分项式开展工作,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和法律法规辨识、管理制度制定、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应急体系建立与维护等,建立系统性联系;不能只注重对设备设施、生产环境等"硬件"问题的排查整改,而忽略管理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等"软件"问题的治理等。
2. 要体现"三全"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8个要素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要求,特别是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更应该做到"三全"。其中"全员"指的是从企业领导到→线职工、从职能部门到生产班组、从本企业(内部)到相关方(外部)的全部人员参与;"全过程"指的是涉及生产工艺全流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使用、检修、维护、保养、拆除、报废等全周期,项目建设到投产运营全过程;"全方位"指的是覆盖所有活动(常规、非常规)、所有场所(内部、外部租赁)、所有设备设施、建筑物,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
3. 要把握"四重"特点
安全生产标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中国人文社会特性,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是一套具有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的、与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其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样都强调预防为主和动态管理的现代安全管理理念,但更"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重在基础"就是要扎实做好责任制体系构建、法律法规辨识、各类人员教育培训、各类检查表的制修订等基础工作,为有效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富有成效奠定坚实基础。"重在基层"就是要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班组建设为重点,实现由传统的自上而下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转变。"重在落实"就是要落实责任、落实要求,要避免"两张皮"现象,要通过目标、投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将相关法规要求融入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执行。"重在治本"就是不放过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隐患,要通过现象看本质,真正将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4. 要避免两个误区
(1)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态度至关重要,现行的各种态度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①不作为、抱侥幸心理的,认为一直没发生过事故,安全工作不重要;
②被动反应的,口头贼安全第一震天响,实际工作不上心,应付了事,出事故后亡羊补牢:
③负责任但存有矛盾心理的,能够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较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相关要求将安全工作做扎实,但遇到生产与安全或经济与安全有重大冲突时,往往让安全靠边站;
④主动的、有创造力的,极为重视安全工作,能够从理念影响、投入支持、文化宣传、奖惩考核等多方面,带领企业职工→道前瞻地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做到真正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可以说前三种态度目前占据着较大的市场,因此也将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在建设达标过程中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为了达标而达标,要真正领会并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2)避免安全管理部门"保姆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全员参与,要能够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系统化开展,而实际中不少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包括制度设计、风险分析、危险源辨识、法律法规识别与获取,甚至隐患排查工作等全部由安全管理部门来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不少企业存在安全工作就应该安全管理部门来做的认识误区,没有领会和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受到急功近利思想作祟,即使组织开展全员性的如危险源辨识等工作,受一线员工或其他岗位人员素质、能力等因素影响,结果与预期一有差距,就浅尝辄止,类似情况不一而足。短期看,以某个部门或部分人为主包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实能较快地满足评定标准要求,但失去建设达标这次"破冰"的机会,不能改变长期以来企业部门间在安全问题上无法有机协调、不能实现综合治理的状况,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了走形式的粉饰工程,也就难以真正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要载体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八节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文件要求企业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需经历以下阶段。
一、准备工作
企业应成立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责任部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
企业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包括风险管理理论、风险辨识评估方法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要求等内容,使全体员工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尤其是具备参与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的能力,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危险源辨识
通过资料分析和现场勘查,全面查找企业存在的危险源,确定其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
(一)信息收集与准备
在开展危险源辨识前,企业应做好前期的信息收集与准备,具体包括:
(1)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
(2)作业流程。
(3)设备设施操作运行规程、维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4)工业物料或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说明书。
(5)本单位及相关机构事故资料。
(二)划分危险源辨识单元
企业可以按照建构筑物、生产车间、工艺流程、作业活动等方式进行风险辨识单元的划分,也可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任务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例如:
(1)选址及周边环境。
(2)建构筑物。
(3)作业场所环境。
(4)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5)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6)特种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
(三)开展危险源辨识
企业主要从设备设施(能量载体)、场所环境(危险物质)、作业活动(高处作业带来的势能等)等维度,全面辨识存在的危险源,并分析危险源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途径和后果,建立危险源辨识清单。
对于危险源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企业可以采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的规定,将事故划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20类。
三、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是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通过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安全风险大小和等级的过程。
风险评估是决策的辅助工具,其风险量化有着不确定性,存在部分主观判断。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定性或定量风险评估方法,依据统一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分级。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紧扣遏制重特大事故目标,把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关注事故影响和覆盖人群。
目前,企业普遍使用风险矩阵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1)风险矩阵法。通过判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选择适用的定性或定量方法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大小。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LEC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员工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危险性的半定量评价方法。影响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因素主要包括:L一-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E一→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C-一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以现场作业条件(或类比作业条件)为基础,由熟悉作业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按规定标准给L、E、C 分别打分,取三组分值的平均值作为L、E、C的计算分值,用计算的危险性分值(D)来评价作业条件的危险等级。
D=LxExC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企业应遵循"分类、分级、分专业"的方法,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责任主体,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并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是消除或尽量降低风险,以保护员工远离不利的安全和健康影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满足五个条件。
(1)必须充分控制安全风险,尽可能消除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2)必须保护可能暴露在风险中的员工。
(3)不得在工作场所中形成新的风险。
(4)必须和员工商议,让员工参与。
(5)确保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执行。安全风险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控制。
(1)源头控制。包括替换或降低危险物质的量,改进维护方式,修复防护装置等。
(2)在源头和员工之间的控制。包括加强对员工的监督,更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3)在员工处的控制。包括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企业在完成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和制定分级管控措施之后,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应包括危险源位置、危险源名称、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主体等内容。
另外,企业应在安全风险较高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信息报告方式等内容。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记录、治理、通报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规范隐患排查治理闭环运行。
(2)结合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排查周期、责任部门及人员,作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依据。
(3)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
(4)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或短时间内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测监控,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完成治理并评估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排查时间、事故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等信息。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七、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
双重预防机制从企业存在的危险源出发,通过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使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一旦管控措施失效,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并整改管控措施的缺陷,使安全风险重回可接受程度。因此,双重预防机制是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两道屏障,两道屏障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企业在完成双重预防机制的创建后,应当依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切实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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