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概述
一、职业病危害基本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 按来源分类
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化学有毒物质,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2)物理因素,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衍生物因素,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瘟杆菌、甘蔚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衍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2. 按有关规定分类
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六大类:
①粉尘(52种);
②化学因素(375种);
③物理因素(1 5种);
④放射性因素(8种);
⑤生物因素(6种);
⑥其他因素(3种)。
(二)职业接触限值(OEL)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40h(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四T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指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许短时间(1 5min)接触的浓度。
(4)超限倍数,指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四TA的倍数值。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业健康监护,指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③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④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对原《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职业病种类由原来的10大类115种增加到10大类132种,具体包括:
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其中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②职业性皮肤病(9种)。
③职业性眼病(3种)。
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⑤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⑧职业性传染病(5种)。
⑨职业性肿瘤(11种)。
⑩其他职业病(3种)。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工作方针与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病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政府、工会、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将国家制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护的准则,可在职业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上述措施均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预防,是在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治疗,包括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的方法,针对整个的或选择的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能起根本的作用,一般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要少,且效果更好。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一)粉尘与尘肺
1. 生产性粉尘概念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作粉尘。从胶体化学观点来看,粉尘是固态分散性气溶胶,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微粒。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作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不同分散度的生产性粉尘,因粉尘颗粒粒径大小的差异,其进入人体呼吸系统的情况存在差异,在生产性粉尘的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通常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
(1)总粉尘,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2)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 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生产性粉尘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其所形成的尘粒,小者可为超显微镜下可见的微细粒子,大者肉眼即可看到,如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磨粉以及粮谷加工等。
(2)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小于1μm,如熔炼黄铜时,铮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辞烟尘。
(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在0.5μm以下,如木材、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此外,对铸件翻砂、清砂作业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粉末状物质在进行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也可产生多量粉尘;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回到空气中(二次扬尘)也是生产性粉尘的一项主要来源。
3. 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性粉尘
(1)矿物性粉尘,如煤尘、硅尘、石棉尘、滑石尘等。
(2)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铝、铅、健等粉尘。
(3)人工无机性粉尘,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粉尘。
(2)有机性粉尘
(1)植物性粉尘,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粉尘。
(2)动物性粉尘,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粉尘。
(3)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粉尘。
(3)混合性粉尘混合性粉尘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在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4. 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与其生物学作用及现场防尘措施等有密切关系。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溶解度、比重、形状、硬度、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
一般认为,矽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从事接触矽尘作业的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二氧化硅的类型、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个体条件等有关。劳动者一般在接触矽尘5-10年才发病,有的潜伏期可长达15-20年。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粉尘,也有1-2 年发病的。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可引起肺泡的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其基本病变是砂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是引起肺纤维性改变。
5. 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生产性粉尘的种类繁多,理化性状不同,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就其病理性质可概括为如下几种:
(1)全身中毒性,如铅、锤、呻化物等粉尘。
(2)局部剌激性,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3)变态反应性,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捍烟等粉尘。
(4)光感应性,如沥青粉尘。
(5)感染性,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6)致癌性,如铭、蝶、呻、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7)尘肺,如煤尘、矽尘、砂酸盐尘。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尘肺是由于吸人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要变化的职业病。由于粉尘的性质、成分不同,对肺脏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纤维化程度也有所不同,从病因上分析,可将尘肺分为6类: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有机尘肺。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列出了13类法定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并发症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尘肺的致病粉尘及易发工种见表4-1。
表4-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尘肺的致病粉尘及易发工种
| 尘肺类型 | 致病粉尘 | 易发工种 |
|---|---|---|
| 矽肺 | 矽尘(一般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 采矿、建材(耐火、玻璃、陶瓷)、铸造、石粉加工工业中的各种接尘工种 |
| 煤工尘肺 | 煤尘、煤矽混合尘 | 煤矿采煤工、选煤工、煤炭运输工、岩巷掘进工、混合工 |
| 石墨尘肺 | 石墨尘 | 石墨开采与石墨制品(坩埚、电极电刷)各工种 |
| 炭黑尘肺 | 炭黑尘 | 炭黑生产和使用(橡胶、油漆、电池)各工种 |
| 石棉肺 | 石棉尘 | 石棉厂、石棉制品厂各工种,以及石棉矿采矿工和选矿工 |
| 滑石尘肺 | 滑石尘 | 滑石开采、选矿、粉碎及使用滑石粉的工种 |
| 水泥尘肺 | 水泥尘 | 水泥厂以及水泥制品厂中的接尘工种 |
| 云母尘肺 | 云母尘 | 云母开采和云母制品各工种 |
| 陶工尘肺 | 陶瓷原料、坯料及釉料粉尘 | 陶瓷厂原料工、成型工、干燥工、烧成工、出窑工等 |
| 铝尘肺 | 金属铝尘、氧化铝尘 | 氧化铝和电解铝生产,以及铝合金制品加工等工种 |
| 电焊工尘肺 | 电焊烟尘 | 各类工业中的电焊工,其中密闭场所作业的电焊工最易发 |
| 铸工尘肺 | 铸造尘(型矽尘) | 型砂工、造型工、清砂工、喷砂工 |
| 其他尘肺 | 其他粉尘 |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并发症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
(二)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 生产性毒物及其危害
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暂时的或长期的病理状态的,称为毒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生产或使用化学物质,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或化学性有害物质)。
1)毒物毒性毒物毒性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应的剂量来表示。在引起同等效应的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例如,60mg的氯化铀一次进入人体,对健康无损害;60 mg的氧化纳一次进入人体,就有致人死亡的危险。这表明,氧化铀的毒性很小,氧化铀的毒性很大。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分为轻度危害、中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极度危害四个级别。
2)毒物的危害性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画等号。例如,氮气是一种惰性气体,本身无毒,一般不产生危害性;但是,当它在空气中含量高,使得空气中的氧含量减少时,吸人者便发生窒息,严重时可导致死亡。在石油化工行业,用氮气的作业场所很多,稍有不慎,就有发生氮气窒息的危险,危害性很大。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如下:
(1)化学结构。毒物的化学结构对其毒性有直接影响。在各类有机非电解质之间,其毒性大小依次为芳炬〉醇〉酣〉环炬〉月旨肪炬。同类有机化合物中卤族元素取代氢时,毒性增加。
(2)物理特性。毒物的溶解度、分解度、挥发性等与毒物的毒性作用有密切关系。毒物在水中洛解度越大,其毒性越大;分解度越大,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易进到呼吸道的深层部位而增加毒'性作用;挥发性越大,危害性越大。一般,毒物沸点与空气中毒物浓度和危害程度成反比。
(3)毒物剂量。毒物进入人体内需要达到一定剂量才会引起中毒。在生产条件下.与毒物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浓度和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
(4)毒物联合作用。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毒物共存,可对人体产生联合毒性作用,可表现为相加作用、相乘作用、拮抗作用。
(5)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温度、湿度、气压、气流等能影响毒物的毒性作用。高温可促进毒物挥发,增加入体吸收毒物的速度;湿度大可促使某些毒物如氧化氢、氟化氢的毒性增加;高气压可使毒物在体液中的溶解度增加;劳动强度增大时人体对毒物更敏感,或吸收量加大。
(6)个体状态。接触同一剂量的毒物,不同个体的反应可迥然不同。引起这种差异的个体因素包括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营养、生活习惯和对毒物的敏感性等。一般,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烟酒嗜好往往增加毒物的毒性作用。也有遗传缺陷或遗传疾病等遗传因素,造成个体对某些化学物质更为敏感。
3)毒物作用于人体的危害表现中毒有急性、慢性之分,也可能以身体某个脏器的损害为主,表现多种多样。(1)局部剌激和腐蚀。例如,人接触氨气、氯气、二氧化硫等,可出现流泪、睁不开眼、鼻痒、鼻塞、咽干、咽痛等表现,这是因为这些气体有刺激性,严重时可出现剧烈咳嗽、痰中带血、胸闷、胸疼。高浓度的氨、硫酸、盐酸、氢氧化纳等酸碱物质,还可腐蚀皮肤、站膜,引起化学灼伤,造成肺水肿等。
(2)中毒。例如,长期吸人柔蒸气,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倦怠、情绪不稳等全身症状,还可有流涎、口腔溃窃、手颤等体征,实验室检查尿隶高,可诊断为录中毒。
此外,有的化学物质长期接触后,会造成女工自然流产、后代畸形;有的会增加群体肿瘤的发病率;有的则会改变免疫功能等。
2. 职业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例如,一个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大量氯气泄漏,而又因种种原因未能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吸入高浓度氯气,产生胸闷、憋气、剧烈的咳嗽和痰中带血,这就构成了氯气中毒。由于它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与所从事的作业密切相关,所以称之为职业中毒。当然,职业中毒并不都是急性中毒,还有慢性中毒。毒物可经呼吸道吸人,也可经皮肤吸收。总之,职业中毒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1)生产性毒物的存在方式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各种毒物由于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同,以及职业活动条件的不同,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存在状态有所不同。生产性毒物的存在方式见表4-2。
表4-2生产性毒物的存在方式存在形态大小产生原因举例气态分子常温下是气体氯气、一氧化碳常温下是液体挥发苯、丙酣蒸气分子常温下是团体,有挥发性,特别是在盼、三氧化二碑高温工作场所液态分散性气溶胶常温下是液体,加热分散电镀铭雾-10μm沸腾溅出的液雾碱液加热浓缩液态凝集性气溶胶喷洒雾滴农药喷洒气溶胶金属熔化时蒸气,或蒸气在空气中被烟固态凝集性气溶胶《1μm铅烟、铜烟氧化1 -10μm尘固态分散性气溶胶物理性加工过程中以粉尘形式逸散生产性粉尘2)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1)吸入。呈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状态的毒物经呼吸道进人体内。进入呼吸道的毒物,可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其毒性作用大,发生快。大多数情况下,毒物都是由此途径进入人体的。
(2)经皮吸收。在作业过程中经皮肤吸收而导致中毒者也较常见。经皮吸收有两种,经表皮或经过汗腺、毛囊等吸收,吸收后直接进人血液循环。
(3)食人。较少见,可为误食或吞人。氧化物可在口腔中经蒙古膜吸收。
(3)职业中毒的类型侵人人体的生产性毒物引起的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类型:
(1)急性中毒。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慢性中毒是长期小剂量毒物进入机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蓄积作用的毒物引起的。
(3)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接触工业毒物,无中毒症状和体征,但实验室检查体内毒物或其代谢产物超过正常值的态称为带毒状态,如铅吸收带毒状态等。
有些毒物有致癌性。接触有些毒物还可能对妇女有害,甚至会累及下一代。4)职业接触生产性毒物的机会(1)正常生产过程。存在生产性毒物的生产过程中,很多生产工序和操作岗位可接触到毒物。如到装置内取样,样品可挥发溢出:在罐顶检查贮罐贮存量、进入装置设备巡检、清釜、清罐、加料、包装、贮运和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分析时,均可接触到有关的化学毒物;装置排污、污水处理和设备泄漏等作业接触毒物的机会更多。
(2)检修与抢修。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复杂,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发生事故时也需要立即进行抢修。如进入塔、釜、罐检修,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时,会释放出有害气体。
(3)意外事故。许多生产过程中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因素多的特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大量毒物泄漏,增加入员接触毒物的机会。
(三)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1. 噪声
1)生产性噪声的特性、种类及来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空气动力噪声,由于气体压力变化引起气体扰动,气体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所致,如各种风机、空气压缩机、风动工具、喷气发动机、汽轮机等因压力脉冲和气体排放发出的噪声。
(2)机械性噪声,指机械撞击、摩擦或质量不平衡旋转等机械力作用下引起固体部件振动所产生的噪声,如各种车床、电锯、电刨、球磨机、砂轮机、织布机等发出的噪声。
(3)电磁噪声,由于磁场脉冲,磁致伸缩引起电气部件振动所致,如电磁式振动台和振荡器、大型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等产生的噪声。
生产场所噪声声级和频率特性见表4-3。
表4 -3 生产场所噪声声级和频率特性声级IdB(A)声级IdB(A)主要噪声源频率特性主要噪声源频率特性《75100 -晶体管装配、真空镀膜低中频毛织机、鼓风机高频75 -105 -高频上胶机、蒸发机低频织布机、破碎机80 -110-针织机、压塑机高频、宽带电锯、喷砂机高频、宽带85 -115-车床、印刷机、制砖机高频、宽带振捣机、振动筛高频、宽带90 -120 -高频、宽带梳棉机、空压机、并条机中高频、宽带球磨机、加压制砖机95 -130-细纱机、轮转印刷机高频、宽带风铲、例钉机、锅炉排气高频、宽带2)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一一噪声聋由于长时间接触噪声导致的听阔升高,不能恢复到原有水平的,称为永久性听阔位移,临床上称噪声聋。职业噪声还具有听觉外效应,可引起人体其他器官或机能异常。
2. 振动
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机械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打穷机、收割机等。生产中手臂所受到的局部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国家已将其导致的手臂振动病列为职业病。
存在手臂振动的生产作业主要有以下四类。(1)使用锤打工具作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如凿岩机、选煤机、混凝土搅拌机、倾卸机、空气锤、筛选机、风铲、捣固机、明钉机、钢打机等。
(2)使用手持转动工具作业,如电钻、风钻、手摇钻、油锯、喷砂机、金刚砂抛光机、钻孔机等。
(3)使用固定轮转工具作业,如砂轮机、抛光机、球磨机、电锯等。
(4)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或农业机械作业,如汽车、火车、收割机、脱粒机等驾驶员,手臂长时间把持操作把手,亦存在手臂振动。
3. 电磁辐射
在作业场所中可能接触的几种电磁辐射简述如下:1)非电离辐射(1)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辐射。高频作业主要有高频感应加热,如金属的热处理、表面悴火、金属熔炼、热轧及高频焊接等,工人作业地带高频电磁场主要来自高频设备的辐射源,无屏蔽的高频输出变压器常是工人操作位的主要辐射源。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症状往往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可恢复。微波能具有加热快、效率高、节省能源的特点。微波加热广泛用于橡胶、食品、木材、皮革、茶叶加工等,以及医药、纺织印染等行业。烘干粮食、处理种子及消灭害虫是微波在农业方面的重要应用。微波对机体的影响分致热效应和非致热效应两类,由于微波可选择性加热含水分组织而可造成机体热伤害,非致热效应主要表现在神经、分泌和心血管系统。
(2)红外线辐射。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强发光体等可成为红外线辐射源。炼钢工、铸造工、轧钢工、锻造工、玻璃熔吹工、烧资工、焊接工等可接触到红外线辐射。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其原因是红外线可致品状体损伤。职业性白内障己列入我国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辐射。生产环境中,物体温度达1200"c以上辐射的电磁波谱中即可出现紫外线。随着物体温度的升高,辐射的紫外线频率增高。常见的工业辐射源有冶炼炉(高炉、平炉、电炉)、电焊、氧乙快气焊、氧弧焊、等离子焊接等。紫外线作用于皮肤能引起红斑反应。强烈的紫外线辐射可引起皮炎,皮肤接触沥青后再经紫外线照射,能发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受紫外线照射,可发生湿彦、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甚至可导致皮肤癌的发生。在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此外,在雪地作业、航空航海作业时,受到大量太阳光中紫外线的照射时,也可引起类似电光性眼炎的角膜、结膜损伤,称为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
(4)激光辐射。激光也是电磁波,属于非电离辐射。激光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在工业生产中主要利用激光辐射能量集中的特点,进行焊接、打孔、切割、热处理等作业。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由其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可引起机体内某些酶、氨基酸、蛋白质、核酸等的活性降低甚至失活。眼部受激光照射后,可突然出现眩光感、视力模糊等。激光意外伤害,除个别人会发生永久性视力丧失外,多数经治疗均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激光对皮肤也可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随着原子能事业的发展,核工业、核设施也迅速发展,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药卫生和科学研究中已得到广泛应用。接触电离辐射的劳动者也日益增多。在农业上,可利用射线的生物学效应进行动植物辐射育种,如辐照蚕茧等可获得新品种。射线照射肉类、蔬菜,可以杀菌、保鲜,延长贮存时间。在医学上,用射线照射肿瘤,可杀灭癌细胞。从事上述各种辐照的工作人员,可能受到射线的外照射。工业生产上还利用射线照相原理进行管道焊缝、铸件砂眼等的探伤。放射性仪器仪表多使用封闭源,操作不当则可造成工作人员的外照射。
放射性疾病是人体受各种电离辐射照射而发生的各种类型和不同程度损伤(或疾病)的总称。它包括:
①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
②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白内障;
③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
除战时核武器爆炸引起之外,放射性疾病常见于核能和放射装置应用中的意外事故,或由于防护条件不佳所致职业性损伤。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包括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外照射皮肤放射损伤和内照射放射病等四种。
4. 异常气象条件
气象条件主要是指作业环境周围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与气压等。在作业场所,由这四个要素组成的微小气候和劳动者的健康关系甚大。作业场所的微小气候既受自然条件影响,也受生产条件影响。
1)异常气象条件定义(1)空气温度。生产环境的气温,受大气和太阳辐射的影响,在纬度较低的地区,夏季容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生产场所的热源,如各种熔炉、锅炉、化学反应釜及机械摩擦和转动等产生的热量,都可以通过传导和对流加热空气。在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人体散热也可对工作场所的气温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25"c的气温下从事轻体力劳动,其总散热量为523kJ/h;在35"c以下从事重体力劳动,其总散热量为1046kJ/h。
(2)湿度。对作业环境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车间内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情况,如造纸、印染、缫丝、电镀、屠宰等工艺中就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使生产环境的湿度增大。潮湿的矿井、隧道以及潜涵、捕鱼等作业也可以遇到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湿度的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车间也可遇到相对湿度小于30%的低湿度。影响车间内湿度的因素还包括大气气象条件。
(3)风速。生产环境的气流除受自然风力的影响外,也与生产场所的热源分布和通风设备有关。热源使室内空气加热,产生对流气流,通风设备可以改变气流的速度和方向。矿井或高温车间的空气淋浴,生产环境的气流方向和速度要受人工控制。
(4)辐射热。热辐射是指能产生热效应的辐射线,主要是指红外线及一部分可见光。太阳的辐射以及生产场所的各种熔炉、开放的火焰、熔化的金属等均能向外散发热辐射,既可以作用于人体,也可以使周围物体加热成为二次热源,扩大了热辐射面积,加剧了热辐射强度。
(5)气压。一般情况下,工作环境的气压与大气压相同,虽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略有变化,但变动范围很小,对机体无不良影响。某些特殊作业如潜水作业、航空飞行等,是在异常气压下工作,此时的气压与正常气压相差很远。
2)异常气象条件下的作业类型(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 • h)或84kJ/(m3• 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C或2"C以上的作业,均属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钢、炼铁、轧钢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车间,建材工业的陶瓷、玻璃、搪资、砖瓦等窑炉车间,火力电厂和轮船的锅炉间等,这些作业环境的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相对湿度低,形成干热环境。
(2)高温高湿作业。气象条件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热辐射强度不大,或不存在热辐射源。如印染、镇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车间气温可达35"c以上,相对湿度达90%以上。具有热害的煤矿深井井下气温可达到"C,相对湿度达95%以上。
(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从事农田、野外、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以及军事训练等,易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和地面及周围物体的热辐射。
(4)低温作业。接触低温环境主要见于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作业,如建筑、装卸、农业、渔业、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或在寒冷天气中进行战争或军事训练。在冬季室内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无采暖设备,亦可形成低温作业环境。在冷库或地害等人工低温环境中工作,人工冷却剂的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亦可使接触者受低温侵袭。
(5)高气压作业。高气压作业主要有潜水作业和潜涵作业。潜水作业常见于水下施工、海洋资料及海洋生物研究、沉船打捞等。潜涵作业主要出现于修筑地下隧道或桥墩,工人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处或沉降于水下的潜涵内工作,为排出涵内的水,需通人较高压力的高压气。
(6)低气压作业。高空、高山、高原均属低气压环境,在这类环境中进行运输、勘探、筑路、采矿等生产劳动,属低气压作业。
3)异常气象条件对人体的影响(1)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体温调节和人体水盐代谢的紊乱,机体内多余的热不能及时散发掉,产生蓄热现象而使体温升高。在高温作业条件下大量出汗,可使体内水分和盐大量丢失。一般生活条件下出汗量为每日6L以下,高温作业工人日出汗量可达8-10 L,甚至更多。汗液中的盐主要是氧化纳和少量饵,大量出汗可引起体内水盐代谢紊乱,对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都可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2)低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在低温环境中,皮肤血管收缩以减少散热,内脏和骨髓肌血流增加,代谢加强,骨髓肌收缩产热,以保持正常体温。如时间过长,超过了人体耐受能力,体温逐渐降低。由于全身过冷,使机体免疫力和抵抗力降低,易患感冒、肺炎、肾炎、肌痛、神经痛、关节炎等,甚至可导致冻伤。
(3)高低气压作业对机体的影响。高气压对机体的影响,在不同阶段表现不同。在加压过程中,可引起耳充塞感、耳鸣、头晕等,甚至造成鼓膜破裂。在高气压作业条件下,欲恢复到常压状态时,有个减压过程,在减压过程中,如果减压过速,则可引起减压病。低气压作业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是由于低氧'性缺氧而引起的损害,如高原病。
4)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1)中暑。中暑是高温作业环境下发生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是机体散热机制发生障碍的结果。按病情轻重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中暑在临床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热射病、热痊孪和热衰竭。重症中暑可出现昏倒或瘟孪,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 'c以上等症状。
(2)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减压病的症状主要表现为:皮肤奇痒、灼热感、紫钳、大理石样斑纹;肌肉、关节和骨髓酸痛或针刺样剧烈疼痛,头痛、眩晕、失明、听力减退等。
(3)高原病。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疾病。急性高原病分为三型:急性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等。
(四)职业性致癌因素
1. 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恶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实验,有明确证据表明对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称为确认致癌物,如苯、沥青、炼焦油、芳香胶、石棉、错、芥子气、氯甲甲醋、氯乙烯、放射性物质等,见表4-4。
表4-4确认的主要职业性致癌物致癌物致癌部位致癌物致癌部位炼焦泊唇、皮肤、鼻碑及其化合物皮肤、肺、喉等1 -茶胶、3- 荼胶苯并[aJ花肺、皮肤膀脱、肾孟等沥青皮肤联苯胶、4- 氨基联苯泌尿系统膀脱页岩泊皮肤芥子气肺、气管、喉、鼻矿物泊皮肤、喉氯甲隧、二氯甲隧肺木馆泊皮肤、唇异丙基泊鼻窦、眼、肺石棉肺、胸膜间皮瘤氯乙烯肝血管瘤铭酸盐鼻腔、喉、肺氯丁二烯皮肤、肺银及其盐类鼻腔、鼻窦、肺、喉苯白血病焦炉逸散物肺硬木屑鼻甲E主鼻咽、鼻窦放射性物质肺、皮肤、自血病、骨髓皱及其化合物肺铺及其化合物肺、前列腺、辜丸
2. 职业致癌物引起的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胶、苯、氯甲甲醋、呻、氯乙烯、焦炉烟气、铭酸盐等所致的肿瘤,列入职业病名单。职业性肿瘤的接触行业及工种见表4-5。
表4 -5 职业性肿瘤的接触行业及工种职业性肿瘤名称接触致癌物行业及接触工种石棉纺织、石棉橡胶制品、石棉水泥制品,石棉的开采选矿运输,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石棉制品应用等,接触青石棉更为严重染料化工业中制造联苯胶及联苯胶生产染料的工人,此外在有机化联苯胶所致膀脱癌学合成橡胶、塑料、印刷行业亦常用橡胶、树脂、漆、脂的溶剂或稀释剂,以及药物、染料、洗涤剂、苯所致白血病化肥、农药、苯盼、苯乙烯合成的原料用于甲基化和离子交换树脂的原料,甲醇、甲自主、氯化氢合成双氯氯甲隧、双氯甲隧所致肺癌甲隧、氯甲甲隧、蚊香、造纸含畔矿开采、冶炼,制药、农药、铜和铝合金,应用三氧化二呻、碑及附化物所致肺癌与皮肤癌五氧化三呻、硝酸盐、三氯化碎、雌黄、种子消毒、杀虫、木材防腐、颜料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生产和使用VC或PVC焦炉且主散物所致肺癌炼焦、煤气及煤制品,炼焦干馆、熄焦六价铭化合物所致肺癌铭酸盐制造厂、镀铭、铭颜料生产、毛染色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毛沸石的开采、选矿等煤焦泊、煤焦泊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煤焦泊、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的生产和使用。-茶胶所致膀肮癌涂料及颜料制造等
(五)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条件下,接触生物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出现的职业病。目前,我国将炭瘟病、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和莱姆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1. 炭疽病
炭瘟病是由炭瘟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炭疽病的职业性高危人群主要是牧场工人、屠宰工、剪毛工、搬运工、皮革厂工人、毛纺工、缝皮工及兽医等。
炭瘟病的潜伏期较短,一般为1-3天,最短仅为12h。炭瘟病临床分为皮肤型、肺型、肠型三种,且可继发败血症型、脑膜炎型。
2. 森林脑炎
森林脑炎是由病毒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是林区特有的疾病,传播媒介是硬蝉,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5月上旬开始,6月上、中旬达高峰,7月后则多散发。
森林脑炎主要见于从事森林工作有关的人员,例如森林调查队员、林业工人、筑路工人等。在林业工人中采伐工和集材工的发病率高于其他工种,其中使用畜力(牛、马)的集材工发病率最高。林业工人多为男性青壮年,故森林脑炎患者多为20-40岁的男子。
森林脑炎起病急剧,突发高热可迅速到40't:以上,并有头痛、恶心、呕吐、意识不清等,可迅速出现脑膜剌激症状,多为重症。神经系统症状以瘫痪、脑膜剌激征及意识障碍为主。常出现颈部肌肉、肩肝肌、上肢肌瘫。
3. 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杆菌病引起的人畜共患性传染病,传染源、以羊、牛、猪为主,主要由病畜传染,因此病畜是皮毛加工等类型企业中职业性感染此病的主要途径。
发热是布鲁氏杆菌病患者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之一,常有多发性神经炎,多见于大神经,以坐骨神经最为多见。
4.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患者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本病职业性接触主要见于从事艾滋病诊疗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接触艾滋病患者或吸毒人员的警务工作有关的人员等。
HIV感染后,最开始的数年至10余年可元任何临床表现。一旦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就可以出现各种临床表现。一般初期的症状如同普通感冒、流感样,可有全身疲劳无力、食欲减退、发热等,随着病情的加重,症状日见增多,如皮肤、勃膜出现白色念珠菌感染,出现单纯痛彦、带状癌彦、紫斑、血痕、淤血斑等;以后渐渐侵犯内脏器官,出现原因不明的持续性发热,可长达3-4个月;还可出现咳嗽、气促、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临床症状复杂多变,但每个患者并非上述所有症状全都出现。侵犯肺部时常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咳嗽等,侵犯胃肠时可引起持续性腹泻、腹痛、消瘦元力等;还可侵犯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5. 莱姆病
莱姆病是由伯氏疏螺旋体所致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又称莱姆疏螺旋体病,由扁虱(蝉)叮咬传播,临床表现主要为皮肤、心脏、神经和关节等多系统、多脏器损害。本病职业性接触主要见于从事森林工作有关的人员,例如森林调查队员、林业工人等。
莱姆病早期以皮肤慢性游走性红斑为特点,以后出现神经、心脏或关节病变,通常在夏季和早秋发病,可发生于任何年龄,男性略多于女性。我国于1985年首次在黑龙江省林区发现本病病例,以神经系统损害为该病最主要的临床表现。其神经系统损害以脑膜炎、脑炎、颅神经炎、运动和感觉神经炎最为常见。莱姆病的发病时间有一定的季节性,其季节性发病高峰与当地蝉类的数量及活动高峰相一致。
(六)职业有关疾病
职业有关疾病又称工作有关疾病,主要是指职业人群中发生的、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职业有关疾病是在职业病名单之外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但常常是职工缺勤的重要因素,例如教师与歌唱演员发生的声带结节,单调作业,轮班作业,因脑力劳动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而多发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消化性溃殇病等。近年来,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迅速增加,视屏显示终端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已成为职业卫生工作中一个关注的重点。
1. 人类工效学因素
人类工效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门综合性边缘性学科,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等各行各业。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创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发展,人类工效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人类工效学的发展和形成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科学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科学工作者研究的侧重点和对这门学科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至今名称尚不能统一。在中国,人类工效学又称为"工效学""人机工程学"等。
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电焊工等工种,由于长期弯腰、下蹲、站立或躯干前屈等不良工作姿势可致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等可致颈肩痛;钢琴手、小提琴手可因过多指腕运动而发生手肌痊孪等。这些都与人类工效学因素有关。
人类工效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人体方面:通过研究劳动生理、劳动时能量代谢、劳动时机体的调节和适应、疲劳、作业能力,采取相应措施,使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动作迅速、准确,能量消耗减少,疲劳程度减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机器设备:目前机器设备一方面朝着大型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从而使人和机器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即所谓人机系统。为此,就要使机器、设备和工具适合于人的解剖、生理和心理学特点,以便充分发挥人和机器的作用。
2. 社会和经济环境因素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行各业也在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节奏不断加快,劳动者对精神、社会生活和健康要求的提高,新的预防医学模式随之突破旧的医学模式,需要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相互协作配合。而员工在保护自身健康时,应培养、保持健康的心理、精神状态。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接触评价,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同时也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
根据评价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又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生产运行中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依据职业卫生有关采样、测定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在作业现场采集样品后测定分析或者直接测量,对照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有关的标准要求,是评价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的基本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以判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分布、产生的原因和程度,也可以评价作业场所配备的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效果。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采样和测定都有明确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必须按计划实施,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并纳入已建立的职业卫生档案。例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n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进行了规定。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布点采样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职业卫生标准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2. 1 -GBZ/T 192. 2)与《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 1 -GBZ/T 189. 11)有关技术规范等。
对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和化学毒物的采样来说,根据其采样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两种类型。定点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劳动者的呼吸带进行采样;个体采样是指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选定的作业人员)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所进行的采样。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分析
对于多数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现场检测时可以借助测定设备直接进行读数外,对于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的粉尘、化学物质等有害因素,在采集作业场所样品后,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测定。主要标准有粉尘测量有关技术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 1 -GBZ/T 192.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60. 1 -GBZ/T
160.81)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这一类评价是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的体现,同时可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管理、项目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等提供科学依据。
1. 评价原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关系到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工作。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和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任务,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
2. 评价的主要方法
(1)检查表法。依据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的符合情况。该评价方法常用于评价拟建项目在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要求、卫生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卫生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与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该方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
(2)类比法。通过与拟建项目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检测、统计数据,健康检查与监护,职业病发病情况等,类推拟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情况。用于比较和评价拟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拟采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等。类比法的关键在于,类比现场的选择应与拟建项目在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工艺路线、设备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有很好的可类比性。
(3)定量法。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等进行综合考虑,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的等级。
3. 评价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辅助卫生用室设置、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进行评价分析与评价,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主要存在环节,评价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评价范围内生产或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可能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进行评价,从而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生产运行中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评价的目的不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现状评价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多个方面,主要内容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工程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现状的基础上,找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或者存在的问题,并给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予以改进的具体措施或建议。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
职业病危害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度、强度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职业病危害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一)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降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例如,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采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二)个体防护措施
对于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避免其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声等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664)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给出了具体的要求。
(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职业病危害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的活动也必须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不采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书;不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作业场所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设置必要的泄险区;放射作业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应配置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更衣室、物品存放专用间,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三)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四)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五)履行告知义务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六)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健康监护不仅起到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员工健康素质的作用,也便于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使其早期得到治疗。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对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与体检项目给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该标准关于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如下。
1. 接触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接触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 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1次。
(2) X 射线胸片表现为0+ 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2. 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接触煤尘(包括煤矽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 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3年1次;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
(2) 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煤工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3. 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他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矶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均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①必检项目,后前位X 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②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1次,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3年1次。
(2) X 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七)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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