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重要的法律基础,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相关法规规定,这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不适用于该条例。2007年7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2009年6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成立了应急管理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接。2021年,《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目前,正在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外,国家监察体制作了调整,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含10人)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含50人)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1)按行业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将事故分为火灾、交通、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以及其他等事故。
(2)按致损因素划分:根据1986年5月3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人体受伤的类型)、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3)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划分: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三、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h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按照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直至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7h。之所以对上报事故作出这样限制性的时间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及时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发挥更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快组织实施有效救援。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成立时间、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四)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考虑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为谨慎起见,没有将其列入应当报告的事项。但是,对于能够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还是应当进行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报告。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节 事故调查与分析
事故调查与分析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事故调查和处理,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和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进一步推动事故预防。全面把握这些规定对事故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等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都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此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在实际开展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吸取教训。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完成,是事故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其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二、事故分析
对于较大以上事故或复杂的事故,特别是造成重特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不仅要进行现场分析,而且还要进行事故后的深入分析。事故分析方法通常有综合分析法、个别案例技术分析法以及系统安全分析法等。
大多数事故都应在现场分析及所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深入分析,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预防与控制事故的有效措施。而且由于这类事故分析相对于现场分析来说,可以更多、更全面地分析相关资料,聘请一些较高水平但受各种因素限制不能参与现场分析的专家,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如山东保利民爆"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由于爆炸引发车间坍塌,调查过程中聘请了工业炸药、爆破、民爆安全生产等专业领域的20余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对现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深入分析和检测鉴定,准确确定了爆炸原点,并确定了引发爆炸的直接原因,即在添加废药时混人有太安的起爆件或散装太安可能性极大,从而确定太安在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撞击,瞬间发生爆炸。
第三节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批复,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等。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是为了调查某一特定事故而临时组成的,不管是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其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只有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才具有效力,才能被执行和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管理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对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应该进行归档和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属于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
- 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 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 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 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 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 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 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 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 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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