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所、深圳成武金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供销合作联社、中标标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丽、刘文、张铭、李哲敏、张永恩、刘俊华、张瑶、谭国熊、席兴军、初侨、于海鹏、王东杰、张超、燕艳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内容、方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预包装、散装、裸装、储运包装以及现制现售的可食用鲜活农产品和非食用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GB/T 26430 水果和蔬菜 形态学和结构学术语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938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
NY/T 1741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NY/T 2780 蔬菜加工名词术语
SC/T 3012 水产品加工术语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鲜活农产品 fresh and liv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种植、养殖、捕捞、野生采集等方式获得,且未经深加工、未改变其物理化学形态和性状、保留其自然特性的农产品。
3.2 标签标识 labeling and marking
在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标签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和图形等形式对产品所做的标示。
3.3 包装 package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贮运、销售,按一定方法而采用的保护产品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的统称。
3.4 裸装 nude packaging
未对鲜活农产品进行包装防护。
3.5 储运包装 transportation packaging
以储存、运输为目的,可容纳鲜活农产品,起方便储运、加强保护作用的包装。
4 基本要求
4.1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主要内容及方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与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识别鲜活农产品的需要;提供鲜活农产品属性和用途信息;提供鲜活农产品的质量信息、质量保证信息、来源及追溯信息的需要;满足鲜活农产品贸易双方的合理需要等。
4.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
4.3 标签标识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如在包装上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或提供说明书等形式。对于有包装的鲜活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散装、裸装的鲜活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或标识在鲜活农产品上(如畜禽胴体上)等形式。
4.4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真实、规范、准确、科学、通俗易懂。说明或表达方式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农产品,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对鲜活农产品的混淆,不应误导、欺骗消费者或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4.5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上不应标识出现容易误导的表述,例如:“比较好的”“最好的”“卫生的”“健康的”“有益健康的”等。
4.6 当在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中使用“天然的”“纯的”“新鲜的”“自制的”“有机生长的”“生态的”“无抗的”等词汇描述产品名称和性状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
4.7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应与其所标签标识的鲜活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应含有不真实的信息或无法证实的内容。
4.8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上不应包含宣传能够预防、缓解、减轻、治疗、治愈某种疾病和调节特定生理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不应包含可能引起消费者对类似鲜活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怀疑或恐慌的内容。
5 标签标识的内容
5.1 产品名称
5.1.1 鲜活农产品名称应醒目标示在包装的显著位置。裸(散)装情况下,可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醒目标识出鲜活农产品的名称。
5.1.2 应标明能反映农产品真实属性的规范名称或公认名称。
5.1.3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会引起购买者、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 蔬菜和水果名称应符合 GB/T 26430、NY/T 1741、NY/T 2780 的规定;
- 水产品名称应符合 SC/T 3012 的规定;
- 畜禽产品名称应符合 GB/T 19480 的规定。
5.1.4 进口鲜活农产品应标明进口农产品对应的中文名称,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5.1.5 新鲜水果除了应标示产品名称,如:苹果,还应标示品种名称,如:红富士。
5.1.6 出售鲜活水产品的市场,各摊位水族箱面对消费者的一面,应加贴标签,醒目标明水产品名称,如:鲤鱼、鲫鱼、武昌鱼等。
5.1.7 出售活禽、畜的市场,各摊位应醒目标明活禽、畜的名称,如:乌鸡、鹌鹑等。
5.1.8 畜禽产品应明确标识其商品名称及影响品质的类别名称,如:大羊、羔羊或肥羊等。
5.2 质量状况
5.2.1 鲜活农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明该产品执行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5.2.2 经检验合格的鲜活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5.2.3 有分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还应当标明鲜活农产品质量等级。鲜活农产品等级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标注,并与包装内的鲜活农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5.2.4 若鲜活农产品获得产品或体系认证,则可标示必要的产品或体系认证信息;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应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5.2.5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鲜活农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和发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志。绿色食品的标签标识按照 NY/T 658 的规定执行,有机食品的标签标识按照 GB/T 19630.3 的规定执行。
5.3 产地
5.3.1 应标明鲜活农产品的种植、采集、收获、养殖、捕捞等的产地名称。
5.3.2 产地标示应真实,应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产地的标注区域详细度不应大于县级辖区。如区域详细度应标为“××市××县××基地”或“××市××县××乡(镇)”等。
5.3.3 进口鲜活农产品应标明原产地国家和地区,同时标明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4 日期
5.4.1 标签标识上应标明鲜活农产品的生产日期。
5.4.2 植物产品如新鲜水果和蔬菜应标明农产品的收获或采摘日期;动物产品如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应标明捕捞或屠宰、分割日期。
5.4.3 活体畜禽应标明出栏年龄,鲜蛋产品应标明产蛋时间。
5.4.4 日期的表示方法按照 GB 7718—2011 的规定执行。
5.5 贮存条件与保质期
5.5.1 限期使用的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上应当标明采用不同贮藏方法情况下的保质期。如冷藏保鲜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应标明冷藏温度与保质期。
5.5.2 保质期的标示方法如下:
a)最好在……之前食用;
b)……之前食用最佳;
c)保质期(至)……;
d)保质期 ×× 个月[××日(天),××年]。
5.6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6.1 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应标明生产者和(或)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必要时标注分装者、配送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6.2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与企业注册及营业执照上的相同。
5.6.3 地址的表示方法应当按我国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村的官方名称。
5.6.4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依法承担鲜活农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具体情况及如何标示可按照 GB 7718—2011 的规定执行。
5.6.5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企业,其生产或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7 净含量和规格
5.7.1 标签标识上应标明单位包装中的鲜活农产品的实际数量和(或)质量,即净含量及规格。
5.7.2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5.7.3 净含量(以质量计)的标签标识和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8 安全标识
5.8.1 植物性鲜活农产品、食用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动物性鲜活农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5.8.2 鲜活畜禽产品应有检疫合格标识。
5.8.3 养殖动物防疫标识应遵照 NY/T 938 的规定。
5.8.4 若在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配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及违禁物质时,应注明所使用物质的名称。
5.8.5 若鲜活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8.6 一些含天然毒物的水产品,如“河豚”,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有毒”,并在销售时附带书面的正确处理和烹饪方式。
5.8.7 经过辐照的鲜活食用农产品,其包装上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
5.9 营养标识
鲜活农产品的营养标识可参照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
5.10 其他要求
5.10.1 转基因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0.2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0.3 活体畜禽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10.4 特殊用途的鲜活农产品,在需要时应标示鲜活农产品的用途,如食用、药用、加工用或种子、种苗用等。并应标示该特定用途情况下其相应的贮存条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
5.10.5 鲜活畜禽产品可标识其养殖方式及屠宰方式,如散养、圈养、清真屠宰等。鲜活水产品可标识其养殖方式及捕捞方式,如池塘养殖、网箱养殖、远洋捕捞等。
5.10.6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所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必要情况下可标示鲜活农产品追溯条码。可识读的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信息应与条码包含的信息一致。
5.10.7 易腐、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储运要求的鲜活农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和储运注意事项等。
5.10.8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其产品标签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6 标签标识的方式
6.1 标签标识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鲜活农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除产品说明书外,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应标注在农产品包装上或产品的醒目位置。
6.2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及其他说明形式。
6.3 标签标识的内容表述应准确、清晰、真实、简要。
6.4 标签标识的文字、图形或符号应清晰、直观、规范、易懂。
6.5 标签标识的字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6.6 标签标识中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的颜色应与背景色或底色对比明显。
6.7 标签标识使用的文字应是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少数民族地区或特殊产品上可用多种语言标示。
6.8 标签标识的颜色应醒目、突出。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颜色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6.9 产品标签标识应牢固,易于识别。应保证其在产品可预计寿命期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不能在流通环节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以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
6.10 认证机构的标签标识的相关图案或文字应不大于国家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上的认证标志,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应变形、变色。
6.11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中若涉及包装运输储运的图示标志,可按照 GB/T 1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执行。
6.12 直接接触食用鲜活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产品;直接加盖在畜禽胴体产品上的印章色素应为食品级。
参考文献
[1]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第70号)
[2]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第49号)
[3]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第10号)
[4]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第67号)
[5] NY/T 1778—2009 新鲜水果包装标识 通则
[6] SB/T 10158—2012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7] SB/T 10659—2012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