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uid: "39902251-6fa7-4781-86b2-98c539d5fcdc" type: "reference" sidebar_position: 103 title: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file_full_name: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doc_no: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doc_no_normaliz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doc_i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sourc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ategory: 部门规章 topic: 肥料包装标识 publish_date: '2020-10-23' effective_date: '2020-10-23' status: 现行有效 tags: - 法律法规原文 - 肥料包装标识 - 部门规章 - 现行有效 internal_tags: doc_i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doc_type: rule material_type: regulation_raw doc_level: national jurisdiction: CN region: 全国 issue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atus: effective publish_date: '2020-10-23' effective_date: '2020-10-23' last_checked_at: '2026-07-28' source_type: html source_ref: https://www.samr.gov.cn/jls/zcfg/jlfg/art/2023/art_ee8e2f4b2d95405dbe1bc8db5d9f1075.html text_quality: manual_fixed supersedes: [] replaced_by: [] update_priority: P1 displayed_sidebar: null ---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https://www.samr.gov.cn/jls/zcfg/jlfg/art/2023/art_ee8e2f4b2d95405dbe1bc8db5d9f1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