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芳、王旭、孙蓟锋、闫湘、李秀英、于兆国、保万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成分的固体或液体水溶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 NY/T 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 NY/T 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 NY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 NY/T 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 NY/T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 的测定
- NY/T 1974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 NY 1979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固体或液体肥料,要求外观为均匀的固体或液体。
4 要求
4.1 外观为均匀的固体或液体。
4.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 项目 | 指标 |
|---|---|
| 中量元素含量a,% | ≥10.0 |
| 水不溶物含量,% | ≤5.0 |
| pH(1∶250 倍稀释) | 3.0~9.0 |
| 水分含量(H₂O),% | ≤3.0 |
| a 中量元素含量指钙含量或镁含量或钙镁含量之和。含量不低于1.0%的钙或镁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硫含量不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仅在标识中标注。 | |
4.3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 项目 | 指标 |
|---|---|
| 中量元素含量a,g/L | ≥100 |
| 水不溶物含量,g/L | ≤50 |
| pH(1∶250 倍稀释) | 3.0~9.0 |
| a 中量元素含量指钙含量或镁含量或钙镁含量之和。含量不低于10 g/L的钙或镁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硫含量不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仅在标识中标注。 | |
4.4 若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添加微量元素成分,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0.1%或1 g/L,且不高于中量元素含量的1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含量不低于0.05%或0.5 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4.5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 NY 1110 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 钙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7 的规定执行。
5.3 镁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7 的规定执行。
5.4 铜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5 铁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6 锰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7 锌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8 硼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9 钼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5.10 硫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7 的规定执行。
5.11 氯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7 的规定执行。
5.12 钠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2 的规定执行。
5.13 pH 的测定
按 NY/T 1973 的规定执行。
5.14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3 的规定执行。
5.15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 GB/T 8576 或 GB/T 8577 的规定执行。GB/T 8577 为仲裁法。
5.16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 NY/T 887 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7 汞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5.18 砷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5.19 镉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5.20 铅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5.21 铬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2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 t。
6.3 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 GB/T 6679 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 GB/T 6680 的规定执行。
6.4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 g或液体样品600 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5 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 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 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6 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 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7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8 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
6.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 标识
7.1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 中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中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 的标明值;水不溶物含量的最高标明值;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2 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
7.2.1 中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和单一中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 中量元素标明值应符合中量元素含量要求。钙含量或镁含量的测定值应符合中量元素标明值要求;钙和镁含量的测定值之和及其各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均应符合标明值要求。
- 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7.2.2 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当硫元素标明值为“硫(S)≤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 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7.2.3 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当氯元素标明值为“氯(Cl)≤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 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7.2.4 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当钠元素标明值为“钠(Na)≤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 g/L;当钠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7.2.5 pH 的标明值。
pH 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 pH±1.0 要求。
7.2.6 水不溶物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水不溶物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要求。
7.2.7 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3 其余按 NY 1979 的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应不低于100 g;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其余按 GB 8569 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 NY/T 1108 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 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料应混合均匀,不应附加其他成分小包装物料。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按 GB 190 和 GB/T 191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