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 525—2012《有机肥料》。与 NY 525—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 增加了“腐熟度”“种子发芽指数”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
- 增加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及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见附录A和附录B);
- 删除了对产品颜色的要求(见4.2);
- 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C);
- 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D);
- 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的限定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F);
- 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限定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G);
-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5章);
- 修改了包装标识要求,增加了对主要原料名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等的标识要求(见6.2、6.3、6.4);
- 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的测定方法(见附录H)。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土肥工作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有国、季季、沈其荣、赵英杰、沈玉君、贾小红、朱恩、袁军、李吉进、李兆君、王小琳、王博、张曦、孟远夺、高祥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NY 525—2002;
- NY 525—2011;
- NY 525—2012。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肥料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
本文件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他自积自造自用的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 NY/T 2540—2014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 NY/T 2541—2014 肥料 磷含量的测定
- NY/T 3442—2019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3.2 鲜样 fresh sample
现场采集的有机肥料样品。
3.3 腐熟度 maturity
腐熟度即腐熟的程度,指堆肥中有机物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后达到稳定的程度。
3.4 种子发芽指数 germination index
以黄瓜或萝卜(未包衣)种子为试验材料,在有机肥料浸提液中培养,其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与在水中培养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的比值。用于评价有机肥料的腐熟度。
注:来源于 NY/T 3442—2019,3.6,有修改。
4 要求
4.1 原料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
4.2 产品
4.2.1 外观
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
4.2.2 技术指标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 项目 | 指标 | 检测方法 |
|---|---|---|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30 | 按照附录C的规定执行 |
| 总养分(N+P₂O₅+K₂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4.0 | 按照附录D的规定执行 |
|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 ≤30 | 按照 GB/T 8576 的规定执行 |
| 酸碱度(pH) | 5.5~8.5 | 按照附录E的规定执行 |
| 种子发芽指数(GI),% | ≥70 | 按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
|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 ≤0.5 | 按照附录G的规定执行 |
4.2.3 限量指标
有机肥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 项目 | 指标 | 检测方法 |
|---|---|---|
| 总砷(As),mg/kg | ≤15 | 按照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算 |
| 总汞(Hg),mg/kg | ≤2 | |
| 总铅(Pb),mg/kg | ≤50 | |
| 总镉(Cd),mg/kg | ≤3 | |
| 总铬(Cr),mg/kg | ≤150 | |
| 粪大肠菌群数,个/g | ≤100 | 按照 GB/T 19524.1 的规定执行 |
| 蛔虫卵死亡率,% | ≥95 | 按照 GB/T 19524.2 的规定执行 |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 | 按照 GB/T 15063—2020 附录B的规定执行 |
| 杂草种子活性,株/kg | — | 按照附录H的规定执行 |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c) 停产再复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时候。
5.2 组批
有机肥料按批检验,以1 d或2 d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 t。
5.3 采样
5.3.1 采样方法
5.3.1.1 袋装产品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 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 000 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 000 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总袋数超过512袋时,最少采样袋数()按公式(1)计算。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式中:
- ——每批采样总袋数。
| 总袋数 | 最少采样袋数 | 总袋数 | 最少采样袋数 |
|---|---|---|---|
| 1~10 | 全部袋数 | 182~216 | 18 |
| 11~49 | 11 | 217~254 | 19 |
| 50~64 | 12 | 255~296 | 20 |
| 65~81 | 13 | 297~343 | 21 |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 152~181 | 17 |
5.3.1.2 散装产品
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 000 g。从产品流水线上采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每隔10 min取样一次,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 000 g。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 000 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
5.3.2 样品缩分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或缩分器将样品缩分至约2 000 g,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 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5.4 试样制备
将 5.3.2 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 Φ1 mm尼龙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成分分析用。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
5.5 结果判定
5.5.1 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按照 GB/T 8170—2008 中“4.3.3 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
5.5.2 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原料名称、产品净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pH及本文件编号。
5.5.3 产品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次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有机肥料样品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整批肥料判为不合格。
5.5.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6 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6.1 有机肥料应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衬聚乙烯内袋包装。每袋净含量50 kg、40 kg、25 kg、10 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 kg、40.0 kg、25.0 kg、10.0 kg。产品包装规格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6.2 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通用名称、商标、包装规格、净含量、主要原料名称(质量分数≥5%,以鲜基计)、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及单一养分含量、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批号或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等,建议标注二维码。其余按照 GB 18382 的规定执行。
6.3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标明值。当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2.0%时进行标注。
6.4 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应注明产品中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
6.5 产品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添加成分。
6.6 若加入或标示含有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应标明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不得将添加物的含量与养分相加。
6.7 有机肥料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附录A(规范性)有机肥料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见表A.1。
| 原料种类 | 原料名称 |
|---|---|
| 种植业废弃物 | 谷、麦及薯类等作物秸秆 |
| 豆类作物秸秆 | |
| 油料作物秸秆 | |
| 园艺及其他作物秸秆 | |
| 林草废弃物 | |
| 养殖业废弃物 | 畜禽类粪及畜圈舍垫料(植物类) |
| 废饲料 | |
| 加工业废弃物 | 麸皮、稻糠、花生饼、芝麻饼、菜籽饼、棉籽饼、茶籽饼等种植业加工过程中的副产物 |
| 天然原料 | 草炭、泥炭、褐煤、风化煤等 |
附录B(规范性)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
有机肥料生产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见表B.1。
| 序号 | 原料名称 | 安全性评价指标 | 佐证材料 |
|---|---|---|---|
| 1 | 植物源性中药渣 | 重金属、抗生素、所用有机浸提剂含量等 | 有机浸提剂说明、检测报告等 |
| 2 | 厨余废弃物(经分类和陈化) | 盐分、油脂、蛋白质代谢产物(胺类)、黄曲霉素、种子发芽指数等 | 处理工艺(脱盐、脱油、固液分离等)说明、检测报告等 |
| 3 | 骨胶提取后剩余的骨粉 | 化学萃取剂品种和含量等 | 化学萃取剂说明、检测报告等 |
| 4 | 蚯蚓粪 | 重金属含量等 | 养殖原料说明、检测报告等 |
| 5 | 食品及饮料加工有机废弃物(酒糟、酱油糟、醋糟、味精渣、酱糟、酵母渣、薯渣、玉米渣、糖渣、果渣、食用菌渣等) | 盐分、重金属含量等 | 生产工艺(包括化学添加剂的种类和含量)说明、检测报告等 |
| 6 | 糠醛渣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 检测报告等 |
| 7 | 水产养殖废弃物(鱼杂类、虾子、鱼类、贝杂类、海藻类、海松、海带、蛤蜊皮、海草、海绵、蕴草、苔条等) | 盐分、重金属含量等 | 生产工艺说明、检测报告等 |
| 8 | 沼渣/液(限种植业、养殖业、食品及饮料加工业) | 盐分、重金属含量等 | 生产工艺说明、检测报告等 |
| 注1: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成品全项检测报告,产品对土壤、作物、生物、微生物、地下水、地表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安全性影响评价资料,原料无害化处理、生产工艺措施及认证等。 | |||
| 注2:生产抗生素的植物源性中药渣、未经分类和陈化处理的厨余废弃物、以污泥为饵料的蚯蚓粪、以污泥为原料的沼渣沼液不属于评估类原料,属于禁用类原料。 | |||
附录C(规范性)有机质含量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本文件方法中所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
本文件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在未说明配制方法时,均按照 HG/T 2843 的规定配制。
C.1 方法原理
用定量的重铬酸钾-硫酸溶液,在加热条件下,使有机肥料中的有机碳氧化,多余的重铬酸钾溶液用硫酸亚铁标准溶液滴定,同时以二氧化硅为添加物作空白试验。根据氧化前后氧化剂消耗量,计算有机碳含量,乘以系数1.724,为有机质含量。
C.2 试剂及制备
C.2.1 二氧化硅:粉末状。
C.2.2 硫酸()。
C.2.3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称取经过130 ℃烘干至恒重(3 h~4 h)的重铬酸钾(基准试剂)4.903 1 g,先用少量水溶解,然后转移入1 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备用。
C.2.4 重铬酸钾溶液():。称取重铬酸钾(分析纯)39.23 g,溶于600 mL~800 mL水中(必要时可加热溶解),冷却后转移入1 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C.2.5 邻啡啰啉指示剂。称取硫酸亚铁(,分析纯)0.695 g和邻啡啰啉(,分析纯)1.485 g溶于100 mL水,摇匀备用。此指示剂易变质,应密闭保存于棕色瓶中。
C.2.6 硫酸亚铁()标准溶液:。称取 (分析纯)55.6 g,溶于900 mL水中,加硫酸(C.2.2)20 mL溶解,稀释定容至1 L,摇匀备用(必要时过滤)。储于棕色瓶中,使用时应标定其浓度。
吸取重铬酸钾标准溶液(C.2.3)20.00 mL加入150 mL三角瓶中,加硫酸(C.2.2)3 mL~5 mL和2滴~3滴邻啡啰啉指示剂(C.2.5),用硫酸亚铁标准溶液(C.2.6)滴定。按公式(C.1)计算其准确浓度 。
式中: 为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浓度,mol/L; 为吸取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体积,mL; 为滴定时消耗硫酸亚铁标准溶液体积,mL。
C.3 仪器、设备
C.3.1 水浴锅。
C.3.2 天平等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C.4 测定步骤
称取过 Φ1 mm筛的风干试样0.2 g~0.5 g(精确至0.000 1 g,含有机碳不大于15 mg),置于500 mL三角瓶中,准确加入0.8 mol/L重铬酸钾溶液(C.2.4)50.0 mL,再加入50.0 mL硫酸(C.2.2),加一弯颈小漏斗,置于沸水中,待水沸腾后计时,保持30 min。取出冷却至室温,用少量水冲洗小漏斗,洗液承接于三角瓶中。将反应物无损转入250 mL容量瓶中,定容摇匀,吸取50.0 mL溶液于250 mL三角瓶内,加水至100 mL左右,加2滴~3滴邻啡啰啉指示剂,用硫酸亚铁标准溶液滴定至砖红色。同时称取0.2 g二氧化硅代替试样,按相同步骤进行空白试验。
如果滴定试样所用硫酸亚铁标准溶液的用量不到空白试验用量的1/3,应减少称样量,重新测定。
C.5 分析结果的表述
有机质含量以质量分数 (%)表示,按公式(C.2)计算:
式中: 为硫酸亚铁标准溶液浓度,mol/L; 为空白试验消耗标准溶液体积,mL; 为样品测定消耗标准溶液体积,mL;3为四分之一碳原子的摩尔质量,g/mol;1.724为有机碳换算为有机质的系数; 为风干试样质量,g; 为风干试样含水量; 为分取倍数(定容体积/分取体积,250/50)。
C.6 允许差
C.6.1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C.6.2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符合表C.1的要求;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符合表C.2的要求。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ω),% | 绝对差值,% |
|---|---|
| ω≤20 | 0.6 |
| 20<ω<30 | 0.8 |
| ω≥30 | 1.0 |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ω),% | 绝对差值,% |
|---|---|
| ω≤20 | 1.0 |
| 20<ω<30 | 1.5 |
| ω≥30 | 2.0 |
附录D(规范性)总养分含量测定
本文件方法中所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在未说明配制方法时,均按照 HG/T 2843 的规定配制。
D.1 总氮含量测定
D.1.1 方法原理
有机肥料中的有机氮经硫酸-过氧化氢消煮,转化为铵态氮。碱化后蒸馏出来的氮用硼酸溶液吸收,以标准酸溶液滴定,计算样品中的总氮含量。
D.1.2 试剂及制备
D.1.2.1 硫酸()。
D.1.2.2 30%过氧化氢。
D.1.2.3 氢氧化钠溶液:质量浓度为40%的溶液。称取40 g氢氧化钠(化学纯)溶于100 mL水中。
D.1.2.4 硼酸溶液(2%,m/V):称取20 g硼酸溶于水中,稀释至1 L。
D.1.2.5 定氮混合指示剂:称取0.5 g溴甲酚绿和0.1 g甲基红溶于100 mL 95%乙醇中。
D.1.2.6 硼酸-指示剂混合液:每升2%硼酸溶液中加入20 mL定氮混合指示剂,并用稀碱或稀酸调至紫红色(pH约为4.5)。
D.1.2.7 硫酸 或盐酸 标准滴定溶液。
D.1.3 仪器、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消煮仪、全自动定氮仪、定氮蒸馏仪或具有相同功效的蒸馏装置。
D.1.4 分析步骤
D.1.4.1 试样溶液制备
称取过 Φ1 mm筛的风干试样0.5 g~1.0 g(精确至0.000 1 g),置于250 mL锥形瓶或消煮管底部,加5 mL硫酸和1.5 mL过氧化氢,放置过夜。缓慢加热消煮,分次加入过氧化氢,直至溶液呈无色或淡黄色清液。冷却后转移入100 mL容量瓶中,加水定容,静置澄清或用无磷滤纸干过滤,备用。
D.1.4.2 空白试验
除不加试样外,试剂用量和操作同D.1.4.1。
D.1.4.3 测定
于锥形瓶中加入10.0 mL硼酸-指示剂混合液。吸取消煮清液50.00 mL于蒸馏瓶内,加入200 mL水和15 mL氢氧化钠溶液,蒸馏至馏出液约100 mL。用硫酸或盐酸标准溶液直接滴定馏出液,由蓝色刚变至紫红色为终点,记录消耗酸标准溶液的体积。
D.1.5 分析结果的表述
式中: 为标定标准溶液摩尔浓度,mol/L; 为空白试验消耗标准溶液体积,mL; 为样品测定消耗标准溶液体积,mL;14为氮的摩尔质量,g/mol; 为风干试样质量,g; 为风干试样含水量; 为分取倍数(100/50)。
D.1.6 允许差
| 总氮(N),% | 允许差,% |
|---|---|
| N≤0.50 | 0.02 |
| 0.50<N≤1.00 | 0.04 |
| N>1.00 | 0.06 |
D.2 总磷含量测定
D.2.1 试样溶液按照D.1.4.1操作制备。
D.2.2 空白溶液除不加试样外,应用的试剂和操作同D.2.1。
D.2.3 吸取试样溶液5.00 mL~10.00 mL于50 mL容量瓶中,按照 NY/T 2541—2014 规定的“5.2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或“5.3 分光光度法”执行,以烘干基计。其中,“分光光度法”为仲裁法。
D.3 总钾含量测定
D.3.1 试样溶液按照D.1.4.1操作制备。
D.3.2 空白溶液除不加试样外,应用的试剂和操作同D.3.1。
D.3.3 吸取5.00 mL试样溶液于50 mL容量瓶中,按照 NY/T 2540—2014 规定的“5.2 火焰光度法”或“5.3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执行,以烘干基计。其中,“火焰光度法”为仲裁法。
附录E(规范性)酸碱度的测定(pH计法)
本文件方法中所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在未说明配制方法时,均按照 HG/T 2843 的规定配制。
E.1 方法原理
当以pH计的玻璃电极为指示电极,甘汞电极为参比电极,插入试样溶液中时,两者之间产生一个电位差。该电位差的大小取决于试样溶液中的氢离子活度,氢离子活度的负对数即为pH,由pH计直接读出。
E.2 仪器
实验室常用仪器及pH酸度计(灵敏度为0.01 pH单位,带有温度补偿功能)。
E.3 试剂和溶液
E.3.1 pH 4.00标准缓冲液:称取经120 ℃烘1 h的邻苯二甲酸氢钾()10.12 g,用水溶解,稀释定容至1 L。
E.3.2 pH 6.86标准缓冲液:称取经120 ℃烘2 h的磷酸二氢钾()3.398 g和经120 ℃~130 ℃烘2 h的无水磷酸氢二钠()3.53 g,用水溶解,稀释定容至1 L。
E.3.3 pH 9.18标准缓冲液:称取硼砂()3.81 g,用水溶解,稀释定容至1 L。
以上标准缓冲液均可购置有国家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缓冲液。
E.4 操作步骤
称取过 Φ1 mm筛的风干样5.00 g于100 mL烧杯中,加50.0 mL不含二氧化碳的水,搅动3 min,静置30 min,用pH酸度计测定。测定前,用标准缓冲溶液对酸度计进行校验(温度补偿设为25 ℃)。
E.5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分析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平行分析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0 pH单位。
附录F(规范性)种子发芽指数(GI)的测定
F.1 主要仪器和试剂
培养皿、定性滤纸、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往复式水平振荡机、恒温培养箱、游标卡尺。
F.2 试验步骤
称取试样(鲜样)10.00 g,置于250 mL锥形瓶中,将样品含水率折算后,按照固液比(质量/体积)1∶10加入相应质量的水,盖紧瓶盖后垂直固定于往复式水平振荡机上,调节频率100次/min,振幅不小于40 mm,在25 ℃下振荡浸提1 h。取下静置0.5 h后,取上清液过滤,收集浸提液。滤液当天使用,或在0 ℃~4 ℃环境中保存不超过48 h。
在9 cm培养皿中放置1张或2张定性滤纸,其上均匀放入10粒大小基本一致、饱满的黄瓜(或萝卜,未包衣)种子,加入供试样浸提液10.00 mL,加上培养皿盖,在(25±2)℃培养箱中避光培养48 h,统计发芽种子粒数,并测量主根长。以水作对照,做空白试验。
注:评估类原料可依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固液比。
F.3 分析结果的表述
式中: 为有机肥料浸提液培养的种子中发芽粒数占放入总粒数的百分比; 为有机肥料浸提液培养的全部种子的平均根长,mm; 为水培养的种子中发芽粒数占放入总粒数的百分比; 为水培养的全部种子的平均根长,mm。
F.4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测定结果,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平行分析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0%。
附录G(规范性)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测定
G.1 主要仪器
天平、试验筛(孔径4 mm)等。
G.2 分析步骤
取风干试样500 g(精确至0.1 g),记录样品总重 ,过4 mm筛子,将筛上物用目选法挑出其中的石块、塑料、玻璃、金属等机械杂质并称重,记录为 。
G.3 分析结果的表述
式中: 为有机肥料中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为机械杂质质量,g; 为风干试样总质量,g。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附录H(规范性)杂草种子活性的测定
H.1 主要仪器和试剂
光照培养箱、托盘、纱布、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
H.2 试验步骤
称取有机肥料样品(鲜样)3 000 g(精确至0.1 g),记录样品总重 ,均匀地铺在托盘中,厚度约为20 mm,在30 ℃条件下的光照培养箱中培养21 d。试验期间每2 d~3 d补充水分一次,以保持样品潮湿。每次补水时观察是否有种子发芽并做记录,21 d后统计试验期间发芽种子总株数 。
H.3 分析结果的表述
式中: 为有机肥料中杂草种子活性,株/kg; 为发芽种子总株数; 为称取的有机肥料质量,g。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测定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