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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NY 1979—2010《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与 NY 1979—2010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 将标准名称修订为《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英文为“Fertilizers and soil amendments—Regulations of label and specification assessment”;
  • 范围中增加了订单合同、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不适用于有机肥料;
  • 增加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术语和定义;
  • 进一步明确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指标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指标、性能指标或其他指标、限量成分含量指标等;
  • 进一步明确了缓释肥料、肥料增效剂、土壤调理剂的相关要求;
  • 进一步明确了标明值判定要求,增加了氯、硫、微量元素及其他元素等的标明值范围要求;
  • 增加了试验方法部分,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方法标准文件;
  • 将检验规则内容增加到标准文本中,并增加买卖双方订单合同的相关要求;
  •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偏差和相对偏差的计算与符合判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学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土壤肥料产业联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刘红芳、孙蓟锋、保万魁、侯晓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NY 1979—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规范、标明值判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和土壤调理剂商品标签、订单合同以及标明值判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 NY/T 886 农林保水剂
  • NY/T 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 NY/T 1116 肥料 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含量的测定
  •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 NY/T 1971 水溶肥料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 NY/T 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 NY/T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 的测定
  • NY/T 1974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 NY/T 1975 水溶肥料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 NY/T 1976 水溶肥料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 NY/T 1977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 NY/T 2272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
  • NY/T 2273 土壤调理剂 磷、钾含量的测定
  • NY/T 2540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 NY/T 2541 肥料 磷含量的测定
  • NY/T 2542 肥料 总氮含量的测定
  • NY 2670 尿素硝酸铵溶液
  • NY/T 287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有机质分级测定
  • NY/T 2877 肥料增效剂 双氰胺含量的测定
  • NY/T 2878 水溶肥料 聚天门冬氨酸含量的测定
  • NY/T 2879 水溶肥料 钴、钛含量的测定
  • NY/T 3035 土壤调理剂 铝、镍含量的测定
  • NY/T 303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水分含量、粒度、细度的测定
  • NY/T 3037 肥料增效剂 2-氯-6-三氯甲基吡啶含量的测定
  • NY/T 3038 肥料增效剂 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NBPT)、正丙基硫代磷酰三胺(NPPT)含量的测定
  • NY/T 3039 水溶肥料 聚谷氨酸含量的测定
  • NY/T 3040 缓释肥料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 NY/T 3174 水溶肥料 海藻酸含量的测定
  • NY/T 3175 水溶肥料 壳聚糖含量的测定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肥料 fertilizers

用以提供植物必需营养成分,改善作物质量和品质并增强其抗逆性,改良土壤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物料。

3.1.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固体或液体肥料。

3.1.2 缓释肥料 slow-release fertilizers

通过添加特殊材料和经特殊工艺制成的,使肥料氮、磷、钾养分在设定时间内缓慢释放的肥料。

3.2 肥料增效剂 fertilizer synergists

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的统称。

3.2.1 脲酶抑制剂 urease inhibitors

在尿素中添加的一定数量物料。通过降低土壤脲酶活性,抑制尿素水解过程,以减少酰胺态氮的氨挥发损失量,提高肥料利用率。

3.2.2 硝化抑制剂 nitrification inhibitors

在铵态氮肥和/或尿素中添加的一定数量物料。通过降低土壤亚硝酸细菌活性,抑制铵态氮向硝态氮转化过程,以减少肥料氮的流失量,提高肥料利用率。

3.3 土壤调理剂 soil amendments/soil conditioners

加入障碍土壤中以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适用于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盐碱危害、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水分状况或修复污染土壤等。

3.3.1 农林保水剂 agro-forestry absorbent polymer

用于改善植物根系或种子周围土壤水分性状的土壤调理剂。

4 通用要求

4.1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指标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指标、性能指标或其他指标、限量成分含量指标等。

4.2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有效成分包括:植物必需元素、其他元素、有机成分、肥料增效剂等。

4.2.1 植物必需元素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等。

  • 大量元素:碳(C)、氢(H)、氧(O)、氮(N)、磷(P)、钾(K)。
  • 中量元素:钙(Ca)、镁(Mg)、硫(S)。
  • 微量元素:铜(Cu)、铁(Fe)、锰(Mn)、锌(Zn)、硼(B)、钼(Mo)、氯(Cl)。

4.2.2 其他元素包括:钴(Co)、钠(Na)、镍(Ni)、硒(Se)、硅(Si)、钛(Ti)、铝(Al)等。

4.2.3 有机成分包括:易氧化有机质、有机质、有机物、游离氨基酸、腐植酸、聚天门冬氨酸、聚谷氨酸、海藻酸、壳聚糖等。

4.2.4 肥料增效剂包括:双氰胺、2-氯-6-三氯甲基吡啶、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NBPT)、正丙基硫代磷酰三胺(NPPT)等。

4.3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性能指标包括:养分释放率、吸水倍率、吸盐水倍数等。

4.4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其他指标包括:粒度、细度、密度、pH 等。

4.5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限量成分包括:有毒有害元素、水不溶物、水分、缩二脲及其他限量成分等。其中,有毒有害元素包括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等。

4.6 标明值: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标签或合同中不同的技术指标标明值应规范标明。标明值应仅以数值和计量单位表示;最低标明值应以“≥标明值”表示;最高标明值应以“≤标明值”表示;标明值范围应以“最低标明值~最高标明值”表示。

4.6.1 肥料标明值要求

  • 大量元素以“N+P₂O₅+K₂O”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大量元素的标明值。氮、磷、钾应分别以总氮(N)、磷(P₂O₅)和钾(K₂O)形式标明,必要时,不同的氮形态应分别以硝态氮、铵态氮和酰胺态氮形式标明。
  • 中量元素以“Ca+Mg”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钙(Ca)、镁(Mg)的标明值。中量元素硫(S)应标明单一硫(S)的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螯合态成分应以“螯合剂缩写-螯合元素”形式标明。
  • 微量元素以“Cu+Fe+Mn+Zn+B+Mo”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铜(Cu)、铁(Fe)、锰(Mn)、锌(Zn)、硼(B)、钼(Mo)的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微量元素氯(Cl)应标明单一氯(Cl)的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螯合态成分应以“螯合剂缩写-螯合元素”形式标明。
  • 其他元素应标明单一元素的标明值。钴、钠、镍、硒、硅、钛、铝应分别标明钴(Co)、钠(Na)、镍(Ni)、硒(Se)、硅(Si)、钛(Ti)、铝(Al)的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
  • 有机成分应分别标明易氧化有机质、有机质、有机物、游离氨基酸、腐植酸、聚天门冬氨酸、聚谷氨酸、海藻酸、壳聚糖等的最低标明值。

注:元素碳(C)、氢(H)、氧(O)不单独作为肥料和土壤调理剂营养成分标明。

4.6.2 肥料增效剂标明值要求:应分别标明双氰胺、2-氯-6-三氯甲基吡啶、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NBPT)、正丙基硫代磷酰三胺(NPPT)等的最低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

4.6.3 土壤调理剂标明值要求:钙、镁、硅、磷、钾等应分别标明钙(CaO)、镁(MgO)、硅(SiO₂)、磷(P₂O₅)、钾(K₂O)等的最低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其他同肥料有效成分标明要求。

4.6.4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性能指标标明值要求:缓释肥料应标明24 h初期释放率的最高标明值、28 d(或更多释放天数的)累积释放率的最高标明值、养分释放期标明值;农林保水剂应标明吸水倍数的标明值范围、吸盐水倍数的最低标明值。

4.6.5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中的其他指标标明值要求:粒度、细度等应分别标明其最低标明值;密度、pH 应分别标明其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

4.6.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限量成分标明值要求: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等应分别标明其最高标明值;水不溶物、水分(H₂O)、缩二脲等应分别标明其最高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

4.7 标签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7.1 固体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水不溶物含量以质量分数(百分比,%)表示。

4.7.2 液体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水不溶物含量以质量浓度(克/升,g/L)表示。

4.7.3 固体和液体产品有毒有害元素含量以质量分数(毫克/千克,mg/kg)表示。

4.7.4 用量以单位面积(公顷,hm²)所使用产品数量表示。采用亩作为单位面积或采用稀释倍数表述的,均应同时标明每公顷用量。

4.8 标签文字应使用汉字,并符合汉字书写规范要求。标签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字体应不大于汉字。

4.9 标签图示应按 GB 190 和 GB/T 191 的规定执行。

4.10 标签应牢固粘贴在包装容器上,或将标签内容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

4.11 标签其余按 GB 18382 的规定执行。

注:水分仅适用于固体产品。

5 内容要求

5.1 标签应至少包含通用名称、执行标准号、剂型、技术指标要求、限量指标要求、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净含量、储存和运输要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明项目。

5.2 最小销售包装中进行分量包装的,分量包装容器上应标明其通用名称和净含量。

5.3 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包括:

5.3.1 行政审批证号。

5.3.2 通用名称。应按行政审批要求执行。

5.3.3 商品名称。应按行政审批要求执行。不应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境外产品标签需标明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

5.3.4 产品说明。应包含对产品原料和生产工艺的说明。

5.3.5 商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商标注册范围应包含肥料和/或土壤调理剂。

5.3.6 执行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

5.3.7 剂型。应按行政审批要求执行。

5.3.8 技术指标要求

  • 大量元素含量、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应按执行标准或行政审批要求标明最低标明值,还应标明各单一养分标明值。硫(S)、氯(Cl)、不同的氮形态(硝态氮、铵态氮或酰胺态氮)应分别按行政审批要求执行。
  • 其他元素、有机成分(有机质分级)应按标准或行政审批执行。有机成分不应被重复标明。
  • 缓释肥料、肥料增效剂、土壤调理剂等技术指标应按执行标准或行政审批执行。

5.3.9 限量指标要求。应符合执行标准或行政审批要求,标明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水不溶物、水分(H₂O)、缩二脲等最高标明值。

5.3.10 适宜范围。指经试验结果证明适宜的作物和/或适宜土壤(区域)。

5.3.11 限用范围。指经试验结果证明不适宜的作物和/或不适宜土壤(区域)。

5.3.12 使用说明。应包含使用时间、用法、用量以及与其他制剂混用的条件和要求。

5.3.13 注意事项。不宜使用的作物生长期、作物敏感的光热条件、对人畜存在的潜在危害及防护、急救措施等。

5.3.14 净含量。固体产品以克(g)、千克(kg)表示,液体产品以毫升(mL)、升(L)表示。其余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5.3.15 生产日期及批号。

5.3.16 可追溯识别编码。

5.3.17 有效期。含有机营养成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期,其他产品应根据其特点酌情标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自生产日期始计。

5.3.18 储存和运输要求。对储存和运输环境的光照、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条件要求。对于具有酸、碱等腐蚀性、易碎、易潮、不宜倒置或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警示标识和说明。

5.3.19 企业名称。指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行政审批一致。境外产品标签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名称。

5.3.20 生产地址。指企业生产登记产品所在地的地址。若企业具有2个或2个以上生产厂点,标签上应只标明实际生产所在地的地址。境外产品标签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地址。

5.3.21 联系方式。应包含企业联系电话、传真等。境外产品标签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等。

5.4 订单合同卖方应按买方需求提供商品清单的标签及质量证明书内容信息。

注:境外指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

6 标明值判定要求

当对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或合同中标明值进行符合判定时,下列要求可作为判定依据。

6.1 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大量元素含量最低标明值要求。

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6.2 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中量元素含量最低标明值要求。

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注:中量元素仅指钙和镁。肥料以钙(Ca)和镁(Mg)计;土壤调理剂以钙(CaO)和镁(MgO)计。

6.3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最低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

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注:微量元素仅指铜(Cu)、铁(Fe)、锰(Mn)、锌(Zn)、硼(B)和钼(Mo)。

6.4 硫(S)、氯(Cl)元素含量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

当单一标明值不大于3.0%或30 g/L时,各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 g/L;当单一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6.5 钴(Co)、钠(Na)、镍(Ni)、硒(Se)、硅(Si)、钛(Ti)、铝(Al)元素含量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

当单一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6.6 易氧化有机质、有机质、有机物、游离氨基酸、腐植酸、聚天门冬氨酸、聚谷氨酸、海藻酸、壳聚糖等含量的测定值应分别符合其最低标明值要求。

当单一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6.7 肥料增效剂双氰胺、2-氯-6-三氯甲基吡啶、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NBPT)、正丙基硫代磷酰三胺(NPPT)等含量的测定值应分别符合最低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

当单一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标明值大于2.0%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 g/L。

6.8 缓释肥料24 h初期释放率、28 d(或更多释放天数的)累积释放率的测定值应符合其最高标明值要求,养分释放期的累积释放率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范围(标明值±5.0%)要求。

6.9 农林保水剂吸水倍数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范围(标明值±100 g/g)要求;吸盐水倍数等测定值应符合其最低标明值要求。

6.10 土壤调理剂钙(CaO)、镁(MgO)、硅(SiO₂)、磷(P₂O₅)、钾(K₂O)等含量的测定值应分别符合其最低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其他同肥料有效成分相关要求。

当单一标明值不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标明值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6.11 粒度、细度等测定值应符合其最低标明值要求;密度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范围(标明值±1.0)要求。

6.12 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元素测定值应符合其最高标明值要求。

6.13 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含量、缩二脲含量测定值应符合其最高标明值或标明值范围要求。

6.14 偏差和相对偏差的计算与符合判定参见附录A。

7 试验方法

7.1 肥料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542 的规定执行。

7.2 肥料 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6 的规定执行。

7.3 肥料 磷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541 的规定执行。

7.4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540 的规定执行。

7.5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7 的规定执行。

7.6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117 的规定执行。

7.7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4 的规定执行。

7.8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2 的规定执行。

7.9 水溶肥料 钴、钛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879 的规定执行。

7.10 水溶肥料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6 的规定执行。

7.11 水溶肥料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5 的规定执行。

7.12 水溶肥料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1 的规定执行。

7.13 水溶肥料 聚天门冬氨酸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878 的规定执行。

7.14 水溶肥料 聚谷氨酸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039 的规定执行。

7.15 水溶肥料 海藻酸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174 的规定执行。

7.16 水溶肥料 壳聚糖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175 的规定执行。

7.17 缓释肥料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按 NY/T 3040 的规定执行。

7.18 肥料增效剂 双氰胺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877 的规定执行。

7.19 肥料增效剂 2-氯-6-三氯甲基吡啶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037 的规定执行。

7.20 肥料增效剂 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NBPT)、正丙基硫代磷酰三胺(NPPT)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038 的规定执行。

7.21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272 的规定执行。

7.22 土壤调理剂 磷、钾含量的测定

按 NY/T 2273 的规定执行。

7.23 土壤调理剂 铝、镍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035 的规定执行。

7.24 农林保水剂 吸水倍数和吸盐水倍数的测定

按 NY/T 886 的规定执行。

7.25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有机质分级测定

按 NY/T 2876 的规定执行。

7.2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按 NY/T 1978 的规定执行。

7.27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粒度、细度的测定

按 NY/T 3036 的规定执行。

7.28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 NY/T 3036 的规定执行。

7.29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按 NY/T 887 的规定执行。

7.30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 的测定

按 NY/T 1973 的规定执行。

7.31 尿素硝酸铵溶液 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按 NY 2670 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 GB/T 6679 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 GB/T 6680 的规定执行。

8.2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液体样品1 L、固体粉剂样品1 kg、固体颗粒样品2 kg、缓释肥料4 kg,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部分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部分应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复验。

8.3 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 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 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8.4 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 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8.5 测定值与标明值的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

8.6 生产商应按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应附有标签及质量证明书。

8.7 买方可根据标签标明值或买卖双方订单合同,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卖方所供货品进行核验。

8.8 当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录A 偏差和相对偏差的计算与符合判定

(资料性附录)

A.1 范围

本附录对测定值与标明值偏差、相对偏差计算进行说明,并做符合判定举例。

A.2 计算

偏差用 dd 表示,相对偏差用 drd_r 表示,分别按式(A.1)和式(A.2)计算。

d=x1x0(A.1)d=x_1-x_0 \tag{A.1}

式中:

  • x1x_1——测定值;
  • x0x_0——标明值。
dr=x1x0x0×100%(A.2)d_r=\frac{x_1-x_0}{x_0}\times100\% \tag{A.2}

A.3 符合判定举例

以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要求为例: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大于4.0%或4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 g/L。

若肥料产品标签总氮(N)含量标明值为4.0%,样品测定值为3.0%,则测量值与标明值的负相对偏差绝对值为25%,该值不大于40%,即判定为符合。

反过来,按“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计算,只要测定值不小于2.4%,即判定为符合。

原文链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NY/T 197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