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

为更好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现对农药标签使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质量保证期等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 一、使用技术要求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1. 根据防治对象详细给出农药使用时期、使用方式及使用条件等信息，如低龄幼虫发生始盛期兑水均匀喷雾，杂草4—5叶期兑水均匀茎叶喷雾等。需要多次施用的，根据药效试验资料给出多次施药的间隔天数。

2. 对稀释使用的农药，应依据药效试验资料，在标签使用技术栏标明使用时的兑水量（以油稀释的同理），兑水量以“公斤/亩”表示，以“稀释倍数”表示的除外。

3. 在食用作物上使用的，应依据药效、残留试验资料，标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建议（依据有关规定可不标注的除外）。不同生长时期分别采收的作物，应分别标注安全间隔期。如大豆上每季最多使用X次，青豆安全间隔期X天，大豆安全间隔期X天。

4.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仅在作物特定时期使用的农药，应写明施药时期，标注每季最多使用次数，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5. 原药（母药）标签不标注产品使用技术要求，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 二、产品性能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基本性质、作用特点、主要功能等。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准确、简明扼要，应与本产品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不得使用夸大或广告性词语。

原药（母药）标签应标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 三、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对农作物、人畜、有益生物和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护措施等。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氧化（还原）性等特性的产品，应标明相关特性，如本品具有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或还原性等。其他有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

对农作物方面：应标明药害风险提示内容或抗性风险管理措施。如本产品为长残效除草剂，应注意种植间隔，避免造成后茬作物药害；根据抗性风险评估试验，有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的产品，应注明“存在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杀菌剂或除草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药性”。

对人畜方面：对皮肤、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的产品，应标注“对皮肤有刺激性（或腐蚀性）”“对眼睛有刺激性（或腐蚀性）”或“对皮肤有致敏性”，并注明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靴子，戴帽子、护目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饮水、吸烟等”、“施药后应及时洗手、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戴的衣物”或“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避免接触本品”等。

对环境影响方面：制剂产品通常应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依据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按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家蚕、地下水、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顺序增加以下标注内容：

1. 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水生生物存在潜在风险，或对水生生物中等毒及以上且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应标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此外，水稻种子处理剂，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直接用于水稻田的，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2. 对鸟类中等毒及以上且为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对鸟类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或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鸟类存在潜在风险的一般制剂，应标注“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种子处理剂、沟施、穴施的颗粒剂，还应标注“播种后应立即覆土”或“施药后应立即覆土”。

3. 对蜜蜂存在风险且为喷雾施药方式，应标注“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当登记作物为蜜粉源植物和无法避开花期施药的农药，还应标注“施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对家蚕风险不可接受，应标注“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直接用于桑树的，应标注“采摘桑叶养蚕的安全间隔期为X天”。

5. 对地下水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含有莠去津的产品，应标注“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用”。

6. 对非靶标节肢动物风险不可接受，还应标注“赤眼蜂（或其他代表性天敌）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7. 用于室内的卫生用农药，应标注“仅用于室内”，对家蚕中等毒及以上或没有家蚕毒性数据的，还应标注“蚕室及附近禁用”。用于室外的，应根据产品种类和使用范围，参照农林用农药上述有关原则进行标注。

8. 根据农药不同特性或用途，还可增加其他标注，如“对水生生物（或其他生物）高毒”、“为保护蜜蜂等传粉昆虫，应避免在白天施药”等。

原药（母药）标签应根据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标注相关内容，如“对水生生物高毒”等。

## 四、中毒急救措施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中毒症状：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接触途径如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粘附农药后引发的不良反应或症状。

急救措施：包括农药清除方法和治疗原则。依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农药清除方法可选择以下内容予以标注：⑴误服者应立即用清水漱口，根据农药毒性、特性及摄入量确定是否进行催吐。⑵吸入暴露者或在有限空间（密闭或半密闭环境内）接触农药者出现不适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保持呼吸道通畅。⑶皮肤污染者应用大量流水冲洗。冲洗时勿疏忽头发、会阴及皮肤皱褶等处。忌用热水，不强调用中和剂。条件允许时，可先用软毛巾轻拭除去附着的农药，再进行冲洗。眼睛受污染时，应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0分钟。

## 五、储存和运输方法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根据不同产品特性规范标注下列警示内容：“本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应远离火源、热源”、“本品应当置于儿童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勿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物品混合储存”等。

对易燃液体、气雾剂等产品，相应的警示内容标注为“本品为易燃液体，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或“本品属压力容器，属易燃物品，应远离火源、热源或电器，避免受阳光长时间直射”等。

## 六、质量保证期

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按登记时确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予以标注。

## 七、其他要求

### （一）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1. 序号。文字中需用序号时，应以“阿拉伯数字和右下角加点”表示，如“1.×××。2.×××。”每一个序号之间，用句号结束，序号后不留空格。不使用“1、”、“1”、“[1]”、“⑴”、“①”、“*”、“·”等作序号。

2. 数字间的连接符。使用一字线“—”，不用“-”表示，如“200—300毫升水”、“3—6叶期”等。

3. 标点符号。逗号、句号、分号、冒号等应以全角符号表示，不用西文半角符号表示。

### （二）规范使用计量单位

应统一使用汉字表述，如长度单位“米”、“厘米”；质量单位“公斤”、“克”、“毫克”；体积单位“毫升”、“升”；时间单位“分钟”、“小时”等，不用“m”、“cm”、“kg”、“g”、“mg”、“ml”、“l”、“min”、“hr”等。制剂的用药量用中文与反斜杆“/”表示，如“克/亩”、“毫升/亩”；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百分号以半角“%”表示，质量浓度单位以“克/升”表示，不使用“g/亩”、“ml/亩”、“g/l”等。

### （三）规范使用中文汉字

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避免使用别字、错字。如“不得挪作他用”中不使用“做”、“它”等别字，“兑水喷雾”不使用“对水”，“避免飘移到其他作物”不使用“漂移”等。不使用英文、日文等外国文字。

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的意见](https://zzys.moa.gov.cn/gzdt/202210/P020221026356105631201.doc)

原文链接：[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29期](https://zzys.moa.gov.cn/tzgg/202210/t20221026_641394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