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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与 GB 3796—200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批号”,增加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农药内包装、农药外包装”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06 年版的第 3 章);

——包装技术要求中,删除了包装环境和农药产品(见 2006 年版的 5.1、5.2);

——在包装材料中增加水溶性包装袋以及选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见 5.1);

——将包装要求中的液体制剂和固体制剂净含量上限分别修订为 20 kg 和 25 kg(见 5.2.2,2006 年版的 5.4.1);

——将包装标志修改为包装标识,内包装标明内容中增加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并对农药标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见 5.3,2006 年版的 5.5);

——增加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内容(见第 8 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博士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邦农药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少巍、兆奇、殷湘、毛堂富、孙承艳、唐霞、宋国庆、胡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796—1983、GB 3796—1999、GB 3796—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产品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13251—2018 包装 钢桶封闭器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T 21279—2007 危险化学品包装液压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药包装废弃物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农药(家用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2 农药包装 pesticide packaging

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农药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3.3 农药内包装 pesticide internal packaging

直接与农药接触的包装。

3.4 农药外包装 pesticide external packaging

农药内包装以外的包装。

4 农药产品包装类别

4.1 分级

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两级。一级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分为三类;二级属于非危险货物。

4.2 试验项目和指标

农药产品运输包装件和容器的试验项目和指标见表 1。

表1 试验项目和指标
试验项目 一级 二级
I类 II类 III类
堆码(一般包装,24 h;塑料包装桶,40 ℃,28 d)/m 3.0 3.0 3.0 3.0
气密(5 min)/kPa 30 20 20 20
液压(一般包装,5 min;塑料包装桶,30 min)/kPa 250 100 100

4.3 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4.3.1 一级产品包装

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高密度纸箱、编织袋等。

4.3.2 二级产品包装

钢桶、塑料桶、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箱、编织袋、纸袋和水溶性包装袋等。

4.3.3 农药的包装形式

农药的包装形式应符合贮存、运输、销售及使用的要求。可使用本标准规定之外的等效包装,但应满足本标准有关的试验要求。

5 包装技术要求

5.1 包装材料

5.1.1 农药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包装材料的标准要求。应选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

5.1.2 农药的外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保证内装物不受破坏。可采用的外包装材料有:木材、金属、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瓦楞钙塑板、纸袋纸、纺织品以及经运输部门、用户同意的其他包装材料。

5.1.3 农药的内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不与农药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不溶胀,不渗漏,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可采用的内包装材料有:玻璃、塑料、金属、复合材料、纸袋纸和水溶性包装等。

5.1.4 防震材料:农药包装常用的防震材料应为瓦楞纸套板、气泡塑料薄膜和发泡聚苯乙烯成型膜等。

5.2 包装要求

5.2.1 农药内包装应能保证农药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使用。农药外包装应根据农药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5.2.2 农药制剂应根据剂型、用途、毒性及物理化学性质进行包装。液体制剂每个包装物净含量不应超过 20 kg,固体制剂每个包装物净含量不应超过 25 kg。桶装产品每件净含量不应超过 250 kg。当产品标准中有规定时应以产品标准为准。

5.2.3 瓶装液体制剂包装容器应配合有合适的封口方式,倒置不应渗漏。桶装液体农药原药的桶盖应有衬垫,应拧紧盖严,避免渗漏。包装量应符合 GB/T 1605—2001 的规定。

5.2.4 盛装液体农药的玻璃瓶装入外包装容器后,应用防震材料填紧,避免互相撞击而造成破损。

5.2.5 农药外包装容器中应有合格证、说明书(当内标签的标识内容不能满足 5.3.3.1 的要求时)。

5.3 包装标识

5.3.1 标识方法

农药产品应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时,应附相应的说明书。说明书应标注 5.3.3.1 中全部内容。

5.3.2 标识部位

标识部位见表 2。

表2 标识部位

包装形式标识部位
金属桶或其他桶类圆柱形面
瓶(玻璃或塑料等)圆柱形面
袋或小包正面、背面
箱(包括木、纸板、钙塑箱等)正面、侧面

5.3.3 标识内容

5.3.3.1 农药内包装容器(水溶性包装袋除外)表面上应有标签,标签应标明:

a)农药名称和剂型;

b)农药登记证号;

c)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d)农药产品标准号;

e)净含量;

f)生产日期或批号;

g)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h)危害性标识:毒性标识应与该产品农药标签的毒性标识一致(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如“易燃”“防潮”等,按 GB 190—2009 和 GB/T 191—2008 的规定进行标识;

i)注意事项;

j)中毒急救措施;

k)贮存和运输方法;

l)农药类别;

m)象形图;

n)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至少应包含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装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关信息。

5.3.3.2 农药外包装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a)农药名称和剂型;

b)农药登记证号;

c)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d)农药产品标准号;

e)净含量;

f)生产日期或批号;

g)有效期;

h)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i)危害性标识:毒性标识应与该产品农药标签的毒性标识一致(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危险货物包装标识如“易燃”“防潮”等,按 GB 190—2009 和 GB/T 191—2008 的规定进行标识。

5.3.3.3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进口农药产品应用中文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3.3.4 各类农药(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除外)应采用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识条进行标识。

5.3.3.5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还应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还应标注安全间隔期。

6 试验方法

6.1 堆码试验按照 GB/T 4857.3—2008 进行。

6.2 气密试验按照 GB/T 17344—1998 进行。

6.3 液压性能试验按照 GB/T 13251—2018 和 GB/T 21279—2007 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具合格证。

7.2 当用户与生产厂对包装质量产生争议时,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用户有权拒收。

7.3 其他类型的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8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应按国家有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农药包装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