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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纪明、刘绍仁、宗伏霖、陈景芬、杨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39 农药通用名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标签 pesticide label​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 农药包装容器 pesticide container​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3 农药通用名称 common name of pesticide​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4 农药商品名称 trade name of pesticide​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5 安全间隔期 preharvest interval​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6 质量保证期 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 基本原则​

4.1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2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4.3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5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5.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5.1.1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5.1.2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5.1.3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 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5.1.4 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的规定。

5.1.5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5.1.6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5.2 产品的批准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5.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5.3.1 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5.3.2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²)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其他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5.3.3 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5.4 净含量​

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应注明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净含量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5 产品质量保证期​

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

a)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 18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

b)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

c)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分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5.6 毒性标志​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产品的毒性等级及其标志。农药毒性标志的标注应符合国家农药毒性分级标志及标识的有关规定。

5.7 注意事项​

5.7.1 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

5.7.2 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制使用的条件、作物和地区(或范围)。

5.7.3 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

5.7.4 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

5.7.5 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

5.7.6 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

5.7.7 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5.8 贮存和运输方法​

应详细注明该农药贮存条件的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5.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9.1 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9.2 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9.3 进口产品应印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理机构(或经销者)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为“绿色”;杀虫(螨、软体动物)剂为“红色”;杀菌(线虫)剂为“黑色”;植物生长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5.11 象形图​

标签上应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的使用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的种类和含义见图1。

图1 象形图的种类和含义

5.12 其他内容​

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 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

6 标签的其他要求​

6.1 农药标签应粘贴于包装容器上。标签上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的,应随外包装附上与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但此时标签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净含量等内容。

6.2 农药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不易变质。

6.3 农药在流通中,标签不得脱落,其内容不得变得模糊,应保证用户在购买或使用时,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清晰,易于辨认和阅读。

6.4 版面设计时,重要内容应尽可能配置大的空间或置于显著位置。如产品名称、含量、剂型、有效成分中文及英文通用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毒性标志等。

6.5 农药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6.6 分装产品的标签设计内容应与其生产企业的标签基本一致,仅在原标签基础上加注有关证号、分装日期、净含量以及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6.7 一种标签适用一种农药产品;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应使用一种标签;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种产品,其标签的设计和内容应基本一致。

原文链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