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uid: "a399f532-e4fd-48f6-ad68-bda7ac4b6dd5" type: "reference" sidebar_position: 4 description: "#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 ICS 65.020.20 CCS B 21 代替 GB 20464—2006 发布日期:2024-10-28 实施日期:2025-10-01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前言 本文件按..." displayed_sidebar: null title: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file_full_name: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doc_no: GB 20464—2024 doc_id: GB 20464—2024 source: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category: 法律法规原文 publish_date: '2024-10-28' effective_date: '2025-10-01' status: 现行有效 tags: - 法律法规原文 - 种子标签 - 国家标准 - 现行有效 - 种业 internal_tags: doc_id: GB 20464—2024 doc_type: standard material_type: standard_raw doc_level: national jurisdiction: CN region: 全国 issue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tatus: effective publish_date: '2024-10-28' effective_date: '2025-10-01' last_checked_at: '2026-04-21' source_type: html topic_id: seed-label publish_section: standard publish_bucket: national source_ref: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F71F8483D9587CFEF3CCD7FA7CD3303D text_quality: manual_fixed supersedes: - GB 20464—2006 replaced_by: [] update_priority: P1 --- #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 ICS 65.020.20 CCS B 21 代替 GB 20464—2006 发布日期:2024-10-28  实施日期:2025-10-01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与 GB 20464—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6年版的第3章); - 删除了总则(见2006年版的第4章); - 更改了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5章); - 增加了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见第4章); - 更改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要求(见第5章,2006年版的第6章); - 更改了使用监督(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7章); - 增加了与种子质量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见附录B)。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年首次发布为 GB 20464—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 引言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承诺制度是全球种子法普遍实施的基本制度。该制度确立了3项基本原则:由国家实行统一标注制作规范,避免引发技术性贸易壁垒;由种子生产经营者自我声明,实施最经济有效的模式;由政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强制真实披露。 GB 204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具有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指导种子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正确标注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明示标注信息,规范制作行为;同时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内容、方式的技术支撑,确保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信息得以真实和完整披露,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件统领种子质量标准要求,对于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强制性种子质量国家标准作为种子质量标签标注要求的补充。 ---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制作和使用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种子标签 labelling of seed 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 3.2 使用说明 description of cultivation and uses 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用于描述销售种子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相关信息的说明。 ### 3.3 规定标注内容 specified marking content 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标注的事项。 注1:规定标注内容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 注2:标注内容由通用标注内容和加注内容组成。通用标注内容是每一种类种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加注内容是依据不同的品种管理、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在通用标注内容基础上增加的标注内容。 注3:加注内容依据常见类型的种子,分为审定品种种子、登记品种种子、转基因品种种子、授权品种种子、药剂处理种子、进口种子、分装种子、混合种子、认证种子等。 ### 3.4 质量指标 quality requirement 反映销售种子播种、品种、健康等质量特性及其特性值。 注1:质量特性因种子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注意其中强制性、推荐性规定的区分。 注2:特性值的表现,有的是定性的,有的是定量的,有的是涉及定性定量的。 注3:在实际过程中,特性值尤其是定量的特性值,分为国家标准的规定值(specified value)、种子检验的检测值(estimated value)、种子标签的标注值(stated value)。 ### 3.5 质量保证期 quality assurance period 在种子标签或者使用说明标明的贮存条件下,承诺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期限。 ### 3.6 种子类别 seed category 种子按照系谱繁殖的世代名称。 注1:按照种子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 注2:因常规、杂交种的亲本繁殖不同,种子类别有所差异。 ### 3.7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 suitable planting area for variety 依据作物种植区划,并考虑种植区域的气候类型、生态条件、耕作制度、品种特性及生产实际等因素,确定适宜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优质性等农艺性状表现的种植区域。 ### 3.8 品种适应性 variety adaptability 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3.7)内,品种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以及品种的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的表现。 ### 3.9 信息代码 information code 能够实现追溯至销售种子特征属性、生产加工批次、物流或销售流向、相关网址等信息的二维码。 ### 3.10 种子生产经营者 seed packager 销售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者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2:种子分装单位、种子进口商属于种子生产经营者。 ### 3.11 应当包装销售的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需经包装后才能进行销售的种子。 注:包括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 3.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 注:包括无性繁殖作物的器官和组织、种苗,以及不适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 ### 3.13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包装定量种子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 3.14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种子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 ### 3.15 净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种子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 4 标注内容 ### 4.1 基本要求 **4.1.1** 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相符。 **4.1.2** 规定标注内容应描述完整。 **4.1.3** 标注内容应表述准确、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应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4.2 标签通用标注内容 #### 4.2.1 商品名称 ##### 4.2.1.1 作物种类 按照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采用 GB/T 3543.2 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状况下,个别作物种类采用"常用名称""通俗名称"等名称。 示例1:"结球白菜"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状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用途的描述性用语。 示例2:"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 4.2.1.2 种子类别 **4.2.1.2.1**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对于常规种,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属于杂交亲本种子的,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 示例1:有的需要明确至亲本组合类型(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例如,杂交稻亲本不育系。 示例2:有的可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 对于杂交种,大田用种可省略,直接标注为杂交种;属于已有单粒播种子质量标准的,加注单粒播种或者非单粒播种。 **4.2.1.2.2**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联合标注。转基因种子可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联合标注。 示例: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转基因玉米杂交种,转基因大豆大田用种。 ##### 4.2.1.3 品种名称 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不应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或者标注除批准品种名称以外的其他多个品种名称。 属于审定、登记的品种,或者授权的品种,应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无须进行审定、登记作物的品种或未登记的品种,或者未申请授权保护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者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品种名称依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进行命名。 #### 4.2.2 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 4.2.2.1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进行标注。 ##### 4.2.2.2 种子生产经营者地址和联系方式 种子生产经营者地址标注企业注册地地址,与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住所"一致。 联系方式应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电话、传真号码,可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 4.2.3 质量指标相关信息 ##### 4.2.3.1 质量指标 **4.2.3.1.1**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a)种子属于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类,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国家标准对其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加注; b)种子属于无性繁殖的器官或组织(主要包括块根、块茎类),应依据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标注;对于无强制性标准的,一般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病害状况等; c)种子属于种苗或者苗木类,种苗应标注苗龄(或开始育苗的日期)、品种纯度、健壮状况等,苗木还宜标注地径、主根长、根幅等; d)种子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加注品种转基因纯度。 注:对于品种转基因纯度,需根据转化体性状类型分别表示,如耐除草剂性状纯度、抗虫性状纯度。 **4.2.3.1.2** 质量特性值标注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保证的质量指标,但不应低于已发布种子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质量特性值应标注具体数值,其中,品种纯度、品种转基因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4.2.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因不可抗力原因,农业生产需要使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质量要求的种子,应标注实际检测的质量特性值,并提供安全使用说明。 ##### 4.2.3.2 净含量 **4.2.3.2.1** 净含量标注内容应由"净含量"(中文)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 或 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3个部分组成。 **4.2.3.2.2** 依据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小于 1000g 的,应以 g(克)表示;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0g 的,应以 kg(千克)表示。 **4.2.3.2.3** 适合单粒播种的,净含量应使用粒数作为数量单位。 ##### 4.2.3.3 检疫证明编号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载明的证明编号。 #### 4.2.4 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子出圃的日期。 示例:"生产年月:2023年09月"。 #### 4.2.5 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4.2.5.1** 检测日期应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检测种子质量的日期,日期采用"××××年××月"完整表示。 示例:"检测日期:2023年05月"。 **4.2.5.2** 质量保证期应标注种子发芽率、水分的质量保证期限,采用"质量保证期××个月",或者"质量保证期(至)……"等方式表示。质量保证期限自检测日期起,最短时间不应低于8个月,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示例:"质量保证期10个月"。 #### 4.2.6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和种植季节 ##### 4.2.6.1 种植区域 对于审定、登记的品种,其种植区域按照审定、登记的公告区域进行标注;对于非审定、登记作物的品种或未登记的品种,其种植区域由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据品种试验确定。 ##### 4.2.6.2 种植季节 标注由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据品种试验确定的适宜播种的种植季节。种植季节应以时间段表示,不同适宜种植区域的种植季节可分别表示。 #### 4.2.7 信息代码 信息代码采用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信息至少应包括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信息。对于转基因品种,应包括转化体等相关信息;对于认证种子,应包括种子认证相关信息。 ### 4.3 种子标签加注内容 #### 4.3.1 审定品种种子 审定品种种子,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主要农作物,标注品种审定编号; b)对于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 c)对于引种的,标注引种备案号和引种备案允许的种植区域。 #### 4.3.2 登记品种种子 对于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 4.3.3 转基因品种种子 对于转基因种子,应标注下列内容: a)"转基因"或者"转基因种子"字样; b)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c)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转化体信息。 #### 4.3.4 授权品种种子 对于授权品种的种子,应标注品种权号。 #### 4.3.5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以下内容: a)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 b)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 LD50)进行标注: - 若 LD50 < 50 mg/kg,标明"种子处理药剂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 若 LD50 为 50 mg/kg~500 mg/kg,标明"种子处理药剂中等毒",并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 若 LD50 > 500 mg/kg,标明"种子处理药剂低毒"; c)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 #### 4.3.6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下列内容: a)进口审批文号; b)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4.2.2)标注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进行标注; c)检疫证明编号(4.2.3.3)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 4.3.7 分装种子 对于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进行分装的,其种子应标注: - 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见4.2.2.1)注明的进行标注; - 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4.2.4。 #### 4.3.8 混合种子 因种植转基因种子采取抗性治理等原因而需要混合种子的,应标注"混合种子"、混合种子的组成及其质量或数量比例。 #### 4.3.9 认证种子 以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其种子标签应依据有关规定加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等特定内容。 ### 4.4 使用说明通用标注内容 #### 4.4.1 品种主要性状和主要栽培措施 **4.4.1.1** 品种主要性状标注内容,至少包括种性、用途、生育期、形态特征、抗病性、抗逆性、产量、品质等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标注内容,至少包括播期、播量、肥料施用方法、灌水、病虫害防治等。 **4.4.1.2** 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标注主要内容应与审定或者登记公告一致。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至少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通过引种备案的品种,标注内容应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4.4.1.3** 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内容,对品种使用说明描述应充分,不能只摘录品种审定、登记公告中品种某些优点,而删除品种不抗病虫或不抗逆的缺点。使用说明不应对品种种植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 4.4.2 品种适应性和风险提示 **4.4.2.1** 品种适应性标注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之间的产量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其标注值不应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对于非审定、登记的作物,其品种适应性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 **4.4.2.2** 风险提示应标注因下列因素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所给予的提醒或引起注意的事项: a)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品种严重减产的风险; b)销售区域种植季节、异常气候可能引发品种倒伏、不结实的风险; c)因种子贮藏条件不利或种子处理、育苗不当导致发芽率、活力降低的风险。 #### 4.4.3 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应标注品种和种植咨询服务所需的电话、网址或者技术人员的信息。 ### 4.5 使用说明加标内容 #### 4.5.1 转基因种子 属于转基因种子的,应标注下列内容: a)耐受除草剂推荐剂量、抗虫性状有效性等目标性状的表现,回交转育品种还应标注受体品种信息; b)转基因种子使用风险提示和安全控制措施。 #### 4.5.2 使用说明单独印制 与标签分别印制的使用说明,应标注品种名称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 5 制作要求 ### 5.1 基本要求 **5.1.1** 销售的种子应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附有是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通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 **5.1.2**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公布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进口种子应在原种子标签外,附加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 **5.1.3**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合并印制的,可不再另行附有使用说明。 ### 5.2 制作形式 #### 5.2.1 应当包装销售的种子 印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a)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 b)标注内容印制成不干胶标签粘贴在种子包装物表面; c)标注内容印制成印刷品采用缝缀、挂拴等方式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包装物表面。 #### 5.2.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 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可合并印制。印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a)印制成印刷品采用网袋、包捆等方式附着在种子上; b)对于不能附着标签的种子或者包装尺寸过小的种子,可印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 5.2.3 进口种子 对于进口种子,应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中文标签中应标注与审批一致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 ### 5.3 印刷要求 #### 5.3.1 印刷版面要求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其中,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应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 #### 5.3.2 印刷内容要求 印刷内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警示标志醒目。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种子处理药剂高毒""种子处理药剂中等毒"或"种子处理药剂低毒"的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其中"种子处理药剂高毒"应以红色字体印制。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8 mm。同时标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 | Qn ≤ 50 g | 2 | | 50 g < Qn ≤ 200 g | 3 | | 200 g < Qn ≤ 1 kg | 4 | | Qn > 1 kg | 6 | ### 5.4 制作特定规定 #### 5.4.1 二维码生成要求 **5.4.1.1** 生成的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二维码一旦赋予某一商品种子,不应再次赋予其他种子使用。 **5.4.1.2** 生成的二维码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 QR 码标准; b)图片大小可依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应小于 2 cm²; c)模块颜色和背景颜色应反差明显,背景区域大于图形边缘至少 2 mm。 **5.4.1.3** 二维码规定内容的信息(见4.2.7)应按顺序依次排列,每项信息单独成行,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标注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b)单元识别代码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进口商编制,用于区别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唯一代码,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构成,代码长度不应超过20个字符; c)产品追溯网址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进口商提供,该网址应可追溯到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网页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 PC 端和手机端浏览; d)转化体信息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信息一致。 #### 5.4.2 印刷品要求 作为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应小于 110 mm×70 mm;印刷品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确保在贸易流通环节不易被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采用不干胶标签方式的,每个版面只准许有1个不干胶标签,且不应涂改。 #### 5.4.3 豁免规定 对于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年月、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的印制,可采用喷印、压印等方式,但应确保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 6 使用监督 ### 6.1 监督检查适用范围 **6.1.1** 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种子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销售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应符合第4章、第5章的规定。 **6.1.2** 种子生产经营者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可只标注符合第4章规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其他内容则应在合同中注明。 **6.1.3**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文件的约束。 ### 6.2 标注制作符合性检查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检查内容,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内容: a)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b)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 c)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形式、印制要求。 具体可参考标注内容和制作要求检查表,见附录A。 ### 6.3 种子质量符合性检验 #### 6.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质量指标标注内容进行判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则: a)对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转基因转化体等,经检测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或者品种标准样品比对不符的,判为其种子与标注内容或标准样品不符合; b)对于种子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或者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其种子质量不合格; c)对于检出携带国家规定种传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其种子检出存在国家违禁的有害生物。 #### 6.3.2 检验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应采用 GB/T 3543(所有部分)规定的方法。特殊情形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 - 种子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指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方法。 #### 6.3.3 容许误差 对于质量特性值符合性检验,在使用6.3.1 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除合同约定外,检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误差: - 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按附录B中B.2的规定; - 发芽率的容许误差,按B.3的规定; - 净度的容许误差,按B.4的规定; - 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准许采用容许误差。 ## 附录A(资料性)标注内容和制作要求检查表 ### A.1 种子标签通用标注内容 #### A.1.1 产品名称 | 检查项 | 要求 | |---|---| | 作物种类 | 植物分类学的种名。 | | 种子类别 |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常规种注明世代;已有单粒播种子质量标准的,加注单粒播种或者非单粒播种。 | | 品种名称 | 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不应添加修饰性文字;缺少品种名称的,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 #### A.1.2 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 检查项 | 要求 | |---|---| | 生产经营者名称 | 应按实际主体标注。 | |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不应标注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地址 | 应按许可证或登记信息如实标注。 | | 联系方式 | 电话、传真,可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 #### A.1.3 质量指标 | 检查项 | 要求 | |---|---| | 质量特性和特性值 | 通用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转基因种子还需标注转化体性状纯度;质量特性值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有效位数应正确。 | | 净含量 | 采用“××g(kg)”或者粒(株)数。 | | 检疫证明编号 | 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 #### A.1.4 限期使用日期 | 检查项 | 要求 | |---|---| | 生产年月 | 采用 `YYYY年MM月` 格式。 | | 检测日期 | 采用 `YYYY年MM月` 格式。 | | 质量保证期 | 采用“××个月”等明确表述。 | #### A.1.5 使用条件 | 检查项 | 要求 | |---|---| |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 | 依据适宜生态区划分规范标注。 | | 种植季节 | 采用“××月至××月”或“××月××日至××月××日”等明确日期范围。 | #### A.1.6 信息代码 | 检查项 | 要求 | |---|---| | 二维码 | 应能追溯至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产品识别码、产品追溯网址等信息。 | ### A.2 种子标签加注内容 #### A.2.1 审定品种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审定编号或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 已审定的,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或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 #### A.2.2 登记品种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品种登记编号 | 已登记的品种应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 #### A.2.3 转基因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标志 | 标注 `转基因` 或 `转基因种子` 字样,可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联合标注。 | | 安全证书编号 | 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 | 信息代码 | 加注转化体等信息。 | #### A.2.4 授权品种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品种权号 | 已授权品种应标注品种权号。 | #### A.2.5 药剂处理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处理药剂名称及成分 | 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 | | 警示说明 | 标注人畜误食后的处理说明。 | | 毒性标志 | 高毒为 `种子处理药剂高毒` 加骷髅标志;中毒为 `种子处理药剂中毒` 加十字骨标志;低毒为 `种子处理药剂低毒`。 | #### A.2.6 进口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进口审批文号 | 与进(出)口审批表批准内容相符。 | | 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地址 | 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 | 联系方式 | 电话、传真,可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 | 其他信息 | 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 | #### A.2.7 分装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分装单位和地址 | 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内容一致。 | | 分装日期 | 采用 `YYYY年MM月` 格式。 | #### A.2.8 混合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组成及比例 | 转基因种子因抗性治理等原因需要混合的,应标注组成及比例。 | #### A.2.9 认证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标志 | 与认证证书一致;认证标志与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应同时标注。 | | 认证机构名称或标志 | 应明确标注。 | | 信息代码 | 加注认证相关信息。 | ### A.3 使用说明通用标注内容 #### A.3.1 通用检查项 | 检查项 | 要求 | |---|---| | 品种主要性状 | 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2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 | | 主要栽培措施 | 应结合品种真实状况标注,不得只写优点、删去缺点。 | | 品种适应性 | 应与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之间的产量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信息一致,不应高于公告载明内容。 | | 风险提示 | 应标注贮藏条件、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与注意事项。 | | 咨询服务信息 | 可按实际提供服务信息。 | 注:使用说明中不得出现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不得含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 ### A.4 使用说明加注内容 #### A.4.1 转基因种子 | 检查项 | 要求 | |---|---| | 加注内容 | 按正文 4.5.1 相关要求检查。 | #### A.4.2 使用说明与标签分别印制的 | 检查项 | 要求 | |---|---| | 必填信息 | 标注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 | ### A.5 制作形式和印刷要求 #### A.5.1 制作和印刷检查项 | 检查项 | 要求 | 备注 | |---|---|---| | 种子标签 | 应当包装销售的种子可采用直接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缝缀、挂拴等方式);可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可采用印成印刷品后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上,或者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 | 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 | 使用说明 | 可与种子标签合并印制;单独印制的应附有。 | — | | 进口种子特殊要求 | 在原标签外附加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 | — | | 规范文字 | 使用规范中文。 | — | | 字体高度 | 按正文 5.3.2 和表 1 执行。 | — | | 版面要求 | 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应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 | — | | 印刷质量 | 印刷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与基底形成明显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其中 `种子处理药剂高毒` 以红色字体印制。 | — | | 印制豁免规定 | 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可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但要确保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 — | | 印刷材料要求 | 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应小于 110 mm×70 mm。印刷品制作材料应有足够强度,确保不易被损毁或字迹变得模糊、脱落。采用不干胶标签方式的,每个版面仅允许有 1 个不干胶标签,且不应涂改。 | — | ## 附录B(规范性)与种子质量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 ### B.1 总则 验证检测值与法律、规章、标准或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最低特性值是否相符,采用与容许误差的一尾测定进行评价,超过容许误差的,表明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 B.2 品种纯度 #### B.2.1 总则 品种纯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各有特点的检测方法,其不同方法所适用的容许误差也有所不同,本附录列举小区种植和检验室检测方法的容许误差。 #### B.2.2 小区种植鉴定方法 **B.2.2.1** 对于大田用种,其容许误差按下式计算: T = 1.65 × √(pq/N) ……(B.1) 式中:T——容许误差;p——品种纯度的规定值;q——(100-p)的数值;N——种植株数。 示例:纯度标准规定值为96.0%,种植400株,p为96,q为4,N为400,通过计算其容许误差为1.6。 **B.2.2.2** 对于用于繁殖的亲本种子,其容许误差按下式计算: R = X + 1.65√X + 0.8 + 1 ……(B.2) 式中:R——淘汰值;X——标准值所换算成的变异株数。 计算结果采用舍去所有小数位数,不采用四舍五入或类似的修约规则。 示例1:纯度为99.9%,则在4000株中的变异株数为4000×(100%-99.9%)=4,R=4+1.65×√4+0.8+1=9.1,舍去所有小数,其淘汰值为9。 示例2:纯度为99.7%,则在2000株中的变异株为6,R=4+1.65×√6+0.8+1=11.84,舍去所有小数,其淘汰值为11。 淘汰值也可采用查表的方式。表B.1给出了依据泊松(Poisson)分布推算不同样品大小与品种纯度标准下的淘汰值。 **表B.1 不同样品大小与品种纯度标准下的淘汰值(α<0.05)** | 样品大小(植株/穗) | 99.9% | 99.7% | 99.5% | 99.0% | 98.0% | |-----------------|-------|-------|-------|-------|-------| | 200 | — | — | 4 | 6 | 9 | | 300 | — | — | 5 | 7 | 11 | | 400 | — | 4 | 6 | 9 | 14 | | 1000 | 4 | 7 | 10 | 16 | 29 | | 1400 | 5 | 9 | 13 | 21 | 38 | | 2000 | 6 | 11 | 16 | 29 | 52 | | 4000 | 9 | 19 | 28 | 52 | 96 | 注:查表先确定样本小区的植株群体,再统计样区内的变异株数。若样本小区中的变异株总数接近或大于"淘汰值",则需要准确估算样本小区的群体数。"—"表示这个样品太小,不能进行有效测定。 #### B.2.3 检验室方法 **B.2.3.1** 在检验室内采用分子检测方法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采用表B.2给出的容许误差(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 **表B.2 检测值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 | 规定值 | n=40 | n=60 | n=80 | n=100 | n=140 | n=200 | n=400 | n=1000 | |--------|------|------|------|-------|-------|-------|-------|--------| | 1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99 | 2.6 | 2.1 | 1.8 | 1.6 | 1.4 | 1.1 | 0.8 | 0.5 | | 98 | 3.6 | 2.9 | 2.6 | 2.3 | 1.9 | 1.6 | 1.1 | 0.7 | | 97 | 4.4 | 3.6 | 3.1 | 2.8 | 2.3 | 2.0 | 1.4 | 0.9 | | 96 | 5.1 | 4.1 | 3.6 | 3.2 | 2.7 | 2.3 | 1.6 | 1.0 | | 95 | 5.6 | 4.6 | 4.0 | 3.6 | 3.0 | 2.5 | 1.8 | 1.1 | | 94 | 6.2 | 5.0 | 4.3 | 3.9 | 3.3 | 2.7 | 1.9 | 1.2 | | 92 | 7.0 | 5.7 | 5.0 | 4.4 | 3.7 | 3.1 | 2.2 | 1.4 | | 90 | 7.8 | 6.3 | 5.5 | 4.9 | 4.1 | 3.5 | 2.4 | 1.5 | | 88 | 8.4 | 6.9 | 6.0 | 5.3 | 4.5 | 3.8 | 2.6 | 1.7 | | 85 | 9.3 | 7.6 | 6.5 | 5.8 | 4.9 | 4.1 | 2.9 | 1.8 | | 80 | 10.4 | 8.5 | 7.3 | 6.6 | 5.5 | 4.6 | 3.3 | 2.1 | | 75 | 11.2 | 9.2 | 7.9 | 7.1 | 6.0 | 5.0 | 3.5 | 2.2 | | 70 | 11.9 | 9.7 | 8.4 | 7.5 | 6.3 | 5.3 | 3.7 | 2.4 | | 65 | 12.4 | 10.1 | 8.7 | 7.8 | 6.6 | 5.5 | 3.9 | 2.5 | | 60 | 12.7 | 10.4 | 9.0 | 8.0 | 6.8 | 5.7 | 4.0 | 2.5 | | 55 | 12.9 | 10.5 | 9.1 | 8.2 | 6.9 | 5.8 | 4.1 | 2.6 | | 50 | 13.0 | 10.6 | 9.2 | 8.2 | 6.9 | 5.8 | 4.1 | 2.6 | 注:n 为样本株数、苗数或种子粒数。 **B.2.3.2** 对于测定品种转基因纯度的,按照 GB/T 3543.12 中有关转基因种子测定方案的相关淘汰/接受指标进行判定。 ### B.3 发芽试验 发芽试验结果,与规定值比较可采用表B.3的容许误差(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 **表B.3 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 | 规定值(50%以上) | 规定值(50%以下) | 容许误差 | |----------------|----------------|---------| | 99 | 2 | 1 | | 96~98 | 3~5 | 2 | | 92~95 | 6~9 | 3 | | 87~91 | 10~14 | 4 | | 80~86 | 15~21 | 5 | | 71~79 | 22~30 | 6 | | 58~70 | 31~43 | 7 | | 51~57 | 44~50 | 8 | ### B.4 净度分析 净度分析结果,与规定值比较时可采用表B.4的容许误差(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 **表B.4 净度分析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 | 规定值(50%以上) | 规定值(50%以下) | 无稃壳种子容许误差 | 有稃壳种子容许误差 | |----------------|----------------|-----------------|-----------------| | 99.95~100.00 | 0.00~0.04 | 0.10 | 0.11 | | 99.90~99.94 | 0.05~0.09 | 0.14 | 0.16 | | 99.85~99.89 | 0.10~0.14 | 0.18 | 0.21 | | 99.80~99.84 | 0.15~0.19 | 0.21 | 0.24 | | 99.75~99.79 | 0.20~0.24 | 0.23 | 0.27 | | 99.70~99.74 | 0.25~0.29 | 0.25 | 0.30 | | 99.65~99.69 | 0.30~0.34 | 0.27 | 0.32 | | 99.60~99.64 | 0.35~0.39 | 0.29 | 0.34 | | 99.55~99.59 | 0.40~0.44 | 0.30 | 0.35 | | 99.50~99.54 | 0.45~0.49 | 0.32 | 0.38 | | 99.40~99.49 | 0.50~0.59 | 0.34 | 0.41 | | 99.30~99.39 | 0.60~0.69 | 0.37 | 0.44 | | 99.20~99.29 | 0.70~0.79 | 0.40 | 0.47 | | 99.10~99.19 | 0.80~0.89 | 0.42 | 0.50 | | 99.00~99.09 | 0.90~0.99 | 0.44 | 0.52 | | 98.75~98.99 | 1.00~1.24 | 0.48 | 0.57 | | 98.50~98.74 | 1.25~1.49 | 0.52 | 0.62 | | 98.25~98.49 | 1.50~1.74 | 0.57 | 0.67 | | 98.00~98.24 | 1.75~1.99 | 0.61 | 0.72 | | 97.75~97.99 | 2.00~2.24 | 0.63 | 0.75 | | 97.50~97.74 | 2.25~2.49 | 0.67 | 0.79 | | 97.25~97.49 | 2.50~2.74 | 0.70 | 0.83 | | 97.00~97.24 | 2.75~2.99 | 0.73 | 0.86 | | 96.50~96.99 | 3.00~3.49 | 0.77 | 0.91 | | 96.00~96.49 | 3.50~3.99 | 0.82 | 0.97 | | 95.50~95.99 | 4.00~4.49 | 0.87 | 1.02 | | 95.00~95.49 | 4.50~4.99 | 0.90 | 1.07 | | 94.00~94.99 | 5.00~5.99 | 0.97 | 1.15 | | 93.00~93.99 | 6.00~6.99 | 1.05 | 1.23 | | 92.00~92.99 | 7.00~7.99 | 1.12 | 1.31 | | 91.00~91.99 | 8.00~8.99 | 1.18 | 1.39 | | 90.00~90.99 | 9.00~9.99 | 1.24 | 1.46 | | 88.00~89.99 | 10.00~11.99 | 1.33 | 1.56 | | 86.00~87.99 | 12.00~13.99 | 1.43 | 1.67 | | 84.00~85.99 | 14.00~15.99 | 1.51 | 1.78 | | 82.00~83.99 | 16.00~17.99 | 1.59 | 1.87 | | 80.00~81.99 | 18.00~19.99 | 1.66 | 1.95 | | 78.00~79.99 | 20.00~21.99 | 1.73 | 2.03 | | 76.00~77.99 | 22.00~23.99 | 1.78 | 2.10 | | 74.00~75.99 | 24.00~25.99 | 1.84 | 2.16 | | 72.00~73.99 | 26.00~27.99 | 1.83 | 2.21 | | 70.00~71.99 | 28.00~29.99 | 1.92 | 2.26 | | 65.00~69.99 | 30.00~34.99 | 1.99 | 2.33 | | 60.00~64.99 | 35.00~39.99 | 2.05 | 2.41 | | 50.00~59.99 | 40.00~49.99 | 2.11 | 2.48 | ### B.5 水分 水分测定结果,对于种子容器不密封包装的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种子容器密封包装的,不准许使用容许误差。 --- ## 参考文献 [1]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第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3]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原文链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F71F8483D9587CFEF3CCD7FA7CD330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