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file_full_name: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doc_no: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doc_i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source: 农业部 category: 法律法规原文 publish_date: '2003-03-24' effective_date: '2003-03-25' status: 现行有效 tags: - 法律法规原文 - 兽药 - 兽药标签 - 兽药说明书 - 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 internal_tags: doc_i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doc_type: notice material_type: notice_raw doc_level: national jurisdiction: CN region: 全国 issuer: 农业部 status: effective publish_date: '2003-03-24' effective_date: '2003-03-25' last_checked_at: '2026-04-24' source_type: html source_ref: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006/t20100606_1535492.htm text_quality: good supersed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号] replaced_by: [] update_priority: P1 keywords: [兽药标签, 兽药二维码, 兽药说明书, 过渡安排] displayed_sidebar: null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 22 号令,以下简称“ 22 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 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 22 号令“的要求。 二、 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 2003年9月30日。从 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 三、 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 2004年2月29日。 四、在“ 22 号令”实施后,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应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修订,不得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批公告,并按照我部统一要求,不断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六、我部于 2002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233 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 OO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号](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006/t20100606_15354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