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通则

## 禁止的标题

###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质量技术评审与监测评价中心、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福建省漳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市婴童产业联盟协会、厦门市集美区化妆品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秋强、黄春梅、陈志达、郑碧燕、杨惠琼、梁静、戴小辉、华春红、颜小芬、卢艺敏、罗赐福、曾友竞、李雅萍、谢静怡、陈明娟。

###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分类，给出了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场所要求、流通过程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在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GB/T 35411 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
-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化妆品 cosmetic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3.2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 sale and use unit of cosmetic

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在销售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提供化妆品销售场所或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3.3 特殊化妆品 special cosmetic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 3.4 普通化妆品 ordinary cosmetic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 3.5 儿童化妆品 children's cosmetic

适用于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 4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分类

第一类是直接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 a) 化妆品批发单位、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入场销售单位；
- b) 从事化妆品零售的商场、专卖店、超市、母婴店、药店、日用百货店、小商店；
- c)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

注：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的销售单位，相关管理的内容见《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类是在销售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 a) 美容美发机构；
- b) 宾馆（酒店）；
- c) 洗浴中心；
- d) 婚纱影楼。

第三类是提供化妆品销售场所或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承担入场/入驻化妆品销售单位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 a)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b)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 c)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5 基本要求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类、第二类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贮存管理等质量安全制度。

宜制定人员培训、广告宣传、销售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客户投诉处理等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连锁店应由总部统一建立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所属门店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化妆品检查等制度。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平台入驻核验登记、产品发布审核、日常检查、不良行为处理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宣传培训、配合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三类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或化妆品连锁店、大型商超等具备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对化妆品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宜定期开展自查或收集内外部的反馈信息并加以分析，持续改进。

### 6 人员要求

化妆品销售使用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 a) 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
- b) 具备推进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和有效实施的意识和能力；
- c) 能按制度要求对整个经营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控；
- d) 能对产品质量异常的原因进行分析、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化妆品销售使用其他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 a)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 b) 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
- c) 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履行本岗位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质量管理人员宜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或培训背景。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质量管理；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每年或展销会期间对入场的化妆品销售单位开展至少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 7 场所要求

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应整洁，避免阳光直射。仓储环境应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销售使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与登记事项一致。

应在经营场所公布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公开承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宜在经营场所设置科普宣传栏，并有明显标识，备有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材料。

儿童化妆品宜设专区或专柜陈列，并设置儿童化妆品标志，确保儿童化妆品销售区域与其他化妆品、玩具、食品等销售区域明显区分。

宜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化妆品专区，并有明显的消费提示标志。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在从事销售活动的首页或显著位置，展示销售单位主体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 8 流通过程管理要求

#### 第一类、第二类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 8.1.1 运输要求

- 8.1.1.1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质量特性，结合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具有防护条件的运输工具，并采取防震、防压、防污染等措施。运输工具应定期检查、清洁。
- 8.1.1.2 根据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避光、温湿度控制等措施；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 8.1.1.3 按照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要求，进行搬运、装卸。
- 8.1.1.4 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化妆品应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要求等内容。

##### 8.1.2 进货查验要求

###### 8.1.2.1 票证索取

- 8.1.2.1.1 应向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化妆品（包括免费试用品、赠品、兑换品等），索取以下资料并审验供货商相关证照及产品合法性：
  - a) 向化妆品经销商、批发商采购化妆品，索取其营业执照；
  - b) 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索取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c) 国产/进口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
  - d) 国产/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如“化妆品监管”）查询核实；
  - e) 国产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 f) 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等。
- 8.1.2.1.2 应向供货商索取销售票据，票据上宜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8.1.2.1.3 应保存相应票证，并按供货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 年，使用期限不足1 年的产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 年。

###### 8.1.2.2 标签查验

- 8.1.2.2.1 应按GB 5296.3 查验化妆品标签，其他查验规定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8.1.2.2.2 应对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查验，确保产品包装完好、标签信息完整，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开的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一致，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内。
- 8.1.2.2.3 化妆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e) 全成分；
  - f) 净含量；
  - g)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 h)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8.1.2.2.4 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可直接使用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 8.1.2.2.5 儿童化妆品应标注“小金盾”标志；销售包装标签应以“注意”或“警告”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牙膏应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
- 8.1.2.2.6 化妆品销售包装（含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不应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应宣传疗效，不应标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 8.1.2.2.7 净含量不大于15 g 或者15 mL 的化妆品小样产品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标注的信息可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 8.1.2.3 台账记录

- 8.1.2.3.1 应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产品信息（进货查验记录表见附录A），做到票、账、货相符。
- 8.1.2.3.2 化妆品连锁店应由总部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所属门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8.1.2.3.3 验收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 年。
- 8.1.2.3.4 宜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进货查验相关信息。

##### 8.1.3 广告宣传要求

- 8.1.3.1 经营场所广告（包含经营场所音视频、图文资料和网页宣传资料）应确保内容真实、合法。
- 8.1.3.2 化妆品广告不应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或效果的词语，如：药妆、药用、治疗、解毒、抗敏、抗炎、除菌、抑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 8.1.3.3 化妆品广告不应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应使用绝对化或夸大性用词，如：国家级、最高级、特级、速效、超强、全方位、换肤、外泌体、干细胞、红外线、量子、纯天然等。
- 8.1.3.4 化妆品广告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可吞咽”或类似用语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 8.1.3.5 化妆品广告不应对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和相关标志进行误导性使用，不应将“小金盾”儿童化妆品标志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
- 8.1.3.6 化妆品广告应当与注册或备案资料功效宣称内容一致；普通化妆品不应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 8.1.3.7 应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或者与实际产品情况不符的广告。

##### 8.1.4 贮存管理要求

- 8.1.4.1 化妆品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产品标签标示的保存要求贮存。
- 8.1.4.2 应每季度至少1 次对库存化妆品进行盘点，确保化妆品在使用期限内。如发现过期或变质的化妆品，应妥善处置，不再销售。
- 8.1.4.3 宜在仓库设置不合格品区，设立明显标识并专册登记。

##### 8.1.5 销售要求

- 8.1.5.1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不应自行配制、填充、灌装或分装化妆品。
- 8.1.5.2 供消费者试用的化妆品应设置独立试用工具，如一次性棉签、棉片等防污染设施，并注明为试用品。试用的化妆品应确保在使用期限内。
- 8.1.5.3 宜指导消费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如“化妆品监管”）查询化妆品相关信息。

- 8.1.5.4 宜建立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表见附录B。

##### 8.1.6 风险控制要求

- 8.1.6.1 应定期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如“化妆品监管”），对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通告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如有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 8.1.6.2 发现或者获知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是属于监管部门通告的不符合规定产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并配合召回已销售或使用的化妆品。
- 8.1.6.3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获知或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 8.1.6.4 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及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听取并记录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

##### 8.1.7 网络销售信息展示要求

- 8.1.7.1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信息展示应符合GB/T 35411 的规定。
- 8.1.7.2 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的化妆品信息。主页面的商品标题/词条、产品参数/详情（如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功效宣称、适用肤质、适用人群、全成分等）应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 8.1.7.3 平台内儿童化妆品销售单位应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
- 8.1.7.4 对监管部门通告中抽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仍继续经营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应以显著方式公示相关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相关信息应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 8.1.8 直播营销要求

- 8.1.8.1 应符合GB/T 41247 的规定。
- 8.1.8.2 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相关责任和义务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 8.1.8.3 直播间运营者应建立直播化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做好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 8.1.8.4 直播间运营者应事先审查直播化妆品供货商及产品资质材料、检测报告、销售授权资料等，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 8.1.8.5 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时，不应对产品的功效、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数据等引证内容的产品，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 8.1.8.6 直播间运营者宜在直播间显著位置标注化妆品名称和成分等关键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8.1.8.7 直播间运营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时，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并督促履行。

#### 第二类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特殊管理要求

- 8.2.1 不应以接触内容物的方式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供消费者使用，宜购进独立小包装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 8.2.2 美容美发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展柜、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展示使用的化妆品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 第三类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 8.3.1 入场/入驻管理要求

- 8.3.1.1 应对申请入驻的化妆品销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档案，审查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的化妆品销售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并至少每6 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 8.3.1.2 应与化妆品销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协议应约定产品质量安全、违约处理等内容。
- 8.3.1.3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化妆品展销会入场销售单位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销售单位在场内停止经营后2 年；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入驻销售单位身份信息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应少于3 年。
- 8.3.1.4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内容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8.3.2 日常管理要求

- 8.3.2.1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对销售单位的经营条件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宜向其发放化妆品规范经营告知书，提醒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 8.3.2.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对入驻化妆品销售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
- 8.3.2.3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应记录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处理，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于15 日内报告相关部门。

##### 8.3.3 不良行为处理要求

- 8.3.3.1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发现化妆品销售单位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据服务协议采取下架违规产品等措施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 8.3.3.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化妆品销售单位违规经营行为，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自发现之日起10 日内将相关线索报告相关部门。
- 8.3.3.3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销售单位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报告相关部门。

### 附录A

（资料性）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样表见表A.1。

- 表A.1 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
  - | 购进日期 | 化妆品名称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 | 净含量 | 购进数量 | 供货商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验收人 | 验收结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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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资料性）

化妆品销售记录表

化妆品销售记录表见表B.1。

- 表B.1 化妆品销售记录表
  - | 销售日期 | 产品名称 | 净含量 |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 | 销售数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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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 [4]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3号公告）
- [5]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7号公告）
- [6]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 [7]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
- [8]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6号公告）
- [9]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6号公告）
- [10]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2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