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指引

## 一、工作目标

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在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实现追溯二维码全覆盖，便利下游环节经销商信息的赋码传递和消费者查询。

## 二、适用范围

本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

鼓励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参考适用。

## 三、追溯编码规则

（一）追溯二维码应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对应的标识对象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数据结构，与企业产品追溯精度对应，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追溯二维码的编码应采用国际通用编码技术，遵循《商品二维码》（GB/T 33993）标准规则进行编码。追溯二维码应满足消费者通过各类终端（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等）查询获取产品追溯信息。

（二）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一品一码、一批一码或一物一码进行赋码。其中一品一码是指每种产品一个追溯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或批次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一批一码、一物一码是指每批次产品或每个产品一个追溯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该批次或该件产品的追溯信息。

（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也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展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追溯二维码赋码的，应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数据接口向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四）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已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二维码的编制格式，由域名加标识符和数据内容组成，格式为Http://域名/必选标识符1/数据内容1/可选标识符2/数据内容2/...可选标识符n/数据内容n。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定义域名或使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统一域名。其中采用一品一码的，商品条码为必选标识符；采用一批一码的，商品条码和生产批次号或生产日期为必选标识符；采用一物一码的，商品条码、生产批次号或生产日期以及产品序列号为必选标识符。应用标识符采用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GB/T 16986）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没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产品追溯二维码赋码系统，也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产品登记，获取产品追溯二维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可以通过送货单或外包装箱上印制或加贴追溯二维码的形式实现赋码，方便下游环节扫码传递。

## 四、扫码展示信息

在实现追溯编码的基础上，产品追溯二维码应有面向消费者的展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原辅料信息、出厂产品信息、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追溯二维码展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产品实体标签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展示含有与产品不符、虚假或夸大宣传以及暗示保健功能等信息。

（一）必要信息。

1．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受委托加工的产品还应包括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2．原辅料信息：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3．出厂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其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可通过下拉选项或者消费者输入形式查询。

4．检验合格信息：出厂检验项目及结果或产品检验结论。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出厂检验制度和产品特性进行展示。

（二）鼓励信息。

1．原辅料供应商信息，包括原辅料来源、供应商资质、进货验收情况等。

2．生产过程控制信息，包括原辅料使用量、关键工序名称、工艺参数等。

3．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数量、营养标签、警示信息、食用方法、出厂日期、运输信息等。

4．阳光工厂信息，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关键工序防控等监控视频的图像信息等。

5．其他信息，包括企业获得荣誉、食品安全知识科普等。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过程数字化，扩展追溯二维码应用场景，结合防伪标识、数字标签、无障碍阅读等，将产品真伪验证、生产动态过程、过敏原等警示信息、食用方法等纳入追溯二维码，向消费者展示。企业不得将关注企业公众号、注册网店账号等采集消费者信息的行为，作为追溯二维码扫码信息展示条件。

## 五、二维码标识要求

（一）追溯二维码的标识载体应粘贴或印制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识位置应保证标识符合不变形、不被污损，便于扫描、易于识读。二维码下方应标注“食品追溯”字样。

（二）追溯二维码符号的大小应根据企业采用的码制标准、产品包装面积以及包装版面设计进行印制或加贴。最小模块尺寸不宜小于0.254mm。

（三）追溯二维码的质量等级不宜低于1.5/××/660。其中：1.5是符合等级值，××为测量孔径标号（应用环境不同，测量孔径大小选择不同）；660是测量光波长，单位为nm，允许偏差为±10nm。质量等级测试要求参考《二维条码符合印制质量的检验》（GB/T 23704）。

（四）对产品包装表面积小于10cm²的产品，企业可采用在销售价签上加贴追溯二维码，或在产品中附带追溯二维码标签，便于终端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展示相关信息。

（五）组合包装类产品的外包追溯二维码扫码展示信息，应包含该包装内各个产品的信息，共同信息可以共用。对于组合包装内均为可独立销售的产品，可在每个独立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或印制追溯二维码展示相关信息。

（六）受委托加工的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指引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外包装粘贴或印制追溯二维码。除必要信息之外，可与委托方协商展示其他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