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苏卫规(药政)〔2025〕6号
2026-01-08 发布 2026-03-01 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申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饮食习惯和地方特色,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申报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补充,属强制执行标准。
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等。
第二章 立项与管理原则
第八条 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包括:现有国家标准已涵盖、不属地方特色食品、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列入国家药典物质、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等六类情况。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风险监测评估依据、经济社会影响、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
第十一条 省食标委应根据工作需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咨询意见确定年度立项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项目在起草中可根据需要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或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紧急增补制定项目。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提供相关风险评估和社会风险评估资料。
第十六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起草技术能力、无利益冲突、提供人员和资源保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按时报送送审材料。
第二十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食标委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食标委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 32)、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示例:DBS 32/×××—××××。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过渡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健康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五章 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按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纠正时,以修改单形式修改;编辑性错误通过勘误更正。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公众可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对确定废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秘书处等有关单位应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使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后,原《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卫规(监督)〔2011〕3号)废止。